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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 主、挂车分离情况下,挂车违章停放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主车要不要担责?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虽然事故发生时两车已经分离,但承保主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应赔偿挂车违停造成的损失。
甩挂运输(即牵引车按照预定运行计划,在货物装卸作业点甩下所拖的挂车,换上其他挂车继续运行的运输方式)是大势所趋。但是,当前牵引车必须投保交强险,而挂车则无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厘清主、挂车相分离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事发当天,即2015年5月2日的晚上,阿毅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449线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翔安区马巷镇449县道一路段时,不幸碰撞违法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集装箱半挂车。这辆挂车系张司机驾驶另一辆重型牵引车(即主车)牵引至事故地点后,违法停放在该处。
碰撞之后,阿毅当场倒地,随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交警对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毅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
据了解,违章停放的挂车及其主车都属于厦门一家货运公司,其中,主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张司机系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事发当日,他正在履行公司职务行为。
受害者阿毅死后,他的父母将货运公司和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都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原告失去亲属的经济损失。
面对起诉,保险公司答辩说,张司机驾驶的主车有投保交强险,但是,张司机驾驶主车牵引挂车至事故地点后,违法将挂车停放在该处,所以,在事故发生时,主车与挂车已分离,而且,司机将挂车违法停放在路边不属于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拒赔。
经审理,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万元。被告货运公司应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赔偿死者家属元。
法官说法挂车害人,主车为何要担责?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事发时主、挂车分离为由拒绝理赔,法院为何判决保险公司要赔偿?
对此,法官说,处理此类争议可参考两个原则。一是最后拖带原则,即主车与挂车不一一匹配的情况下,应首先确定最后牵引挂车行驶至肇事路段的牵引车,再由承保该主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或其他责任人承担赔付责任。因为,牵引车与挂车虽然相互分离,但挂车自身并无动力装置,需要主车牵引使用才能行驶,所以理赔时应当对主车与挂车一体考虑,不能割裂看待。
二是违法牵引原则,即只有牵引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违章停放挂车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才产生赔偿责任。如果牵引车已经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对事故发生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就不能再让主车承担赔偿责任。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厦法宣/文陶小莫/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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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车为牵引车一般与挂车连接使用,在实践中牵引车和挂车视为两个不同的机动车,在连接使用时视为牢挂一体。在牵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对此问题与大家共同研究探讨。
一、实践中主挂车购买保险情况
在交强险条例修改之前,主车和挂车是各自购买交强险,一般有两个交强险。在交强险条例修改之后,主车和挂车购买一个交强险,不再要求购买两个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一般以主车保险为限额,主挂视为一体,挂车一般很少另行购买商业三者险。即使有购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都是很少的,大多是像征性的购买一点。
二、保险条款中关于主挂车的约定
以2012年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为例,第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可以看出主挂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是在各自的比例中,在各自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并没有明确约定是在主车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主车投保是100万,挂车投保是5万,挂车发生碰撞,保险公司便可以挂车的保险责任是非5万,只承担5万元赔偿责任,而主车因未发生碰撞没有责任,主车保险是拒赔的。其二是约定赔偿金额以主车责任为限,这种情况在主车发生碰撞下有约束力,如果是在挂车发生碰撞的情况,只在挂车保险责任内承担,是永远不可能超过主车保险责任限额。如果挂车投保也是100万,那么还是依主车保险责任限额为限,而不以主挂车的总额200万元为责作限额。故该条款有两点不合理,第一是主挂视为一体,却又约定在主挂车各自责任限额内赔偿,既然主挂视为一体,就应当在主挂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二是既然约定主挂各自赔偿责任,就应当以主挂两车的保险总额为限,但却约定以主车为限,从而大大降低了赔偿限额。该条款的约定就会出现这样的后果,当挂车出险时,只能在挂车保险限额内赔偿,主车既使有100万也是免赔的;当主挂车都投保商业三者险时,无论主车还是挂车出险,都以主车限额赔偿,那么挂车无论是买了10万还是100万都是白买的。
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主挂连接使用时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当事人请求,在各自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平均赔偿,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当事人应理解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诉讼参加人。作为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如果提出请求在主挂车各自商业三者险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是可以支持的。比如主车三者险是100万,挂车是10万,那在各自的保险限额内平均承担就是55万,如果挂业三者险是0元,那么主挂平均承担就是50万元。无形中保险公司就免除了一半的赔偿责任。这也是造成各地出现不同判决的原因。
四、最新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将以前要求主挂购买两个交强险修改为购买一个交强险。笔者认为从两个交强险减少到一个交强险,虽然保费是节约了一点,但相应的保障也随这降低。交强险内是不分责任,很多在商业三者险内是拒赔的事由但在交强险内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前面所举例子,如果挂车出险,挂车没有购买三者险,按照保险公司的条款约定,由挂车承担赔偿责任,而挂车没有投保,那么就只能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挂车车主自行承担。少投保一个交强险对应的就是少获得一份交强险的保障。当然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减少了投保人的保费,是对投保人的利好。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权衡利弊进行选择性投保。
五、实践中如何认定是主车出险还是挂车出险
当主挂车连接使用时,主挂车是视为一个整体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一般很少将主挂车分开来认定事故责任,也就是说交通事故是主挂车共同作用造成的,并不能详细到哪一个部位的责任,不能说只是车主的责任或者只是车尾的责任。这样即使碰撞发生在尾部,即挂车部分,主车同样是有责任的,法院一般都会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有的法院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依保险公司的请求,判决在主挂车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此造成各地法院出现不同的判决。这种判决的争议焦点还是集中在共同侵权中,是按照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来承担赔偿的问题。那么就要分析主挂车的侵权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可以确定具体的侵权机动车呢,是否可以确定具体是主车还是挂车侵权呢,可以确定的是按份,不能确定的是连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如果确定是主车或挂车的责任,那么是按主挂车限各自的限额,但通常情况***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不认定具体是主车责任还是挂车责任,故此属于无法确定侵权责任,主挂车承担连带责任,主挂车保险也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共同侵权责任的本质特征】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但每一个人的行为都针对同一个侵害目标,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从侵权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主挂机动车不属于主观共同侵权,只能是客观共同侵权,主挂车视为一体,本身就具有同一性,造成的也是同一个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任何割裂主车或挂车,它们在单独的情况下都是不可能发生损害后果的,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人是不可分割的一体,造成的交通事故这一损害结果也是无法分割的。按照客观共同侵权也是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许有人提出质疑,损害结果是可以分割的,可以分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可以分割分死亡和伤残。这种对分割的理解可能存在机械性、片面性,按照这种逻辑,侵权也可以分为主车侵权还是挂边侵权,主车碰撞就是主车责任,挂车碰撞就是挂车责任,车头部分是主车的责任,车尾部分是挂车的责任,碰撞发生在主挂之间部分就是主挂同等责任。显然这种理解从合法性、合理性上都存在争议的。
主挂车保险承担连带责任是对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有利的,按份或平均都是对保险公司有利的,从保护弱者的大环境下,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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