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建强说:“征地协议没有。”
记者调查发现吴桥县这次征地无论是县政府、桑园镇政府以及村里都没有和任何村民签署任何协议,只是让被征地村民在一个领款表格上签字。一亩地6万元补偿款,村民领到手的是48000元每亩,青苗补偿费每亩8000元。而所有被征地的村民都会被扣除土地补偿款20%,大第九村书记薛建强表示,不知道这被扣除的20%是干什么用的,这20%的款项没在村里,有可能在县里或镇里。村民后来向记者反映,据说所扣的这百分之二十的征地补偿款是用来交被征地村民的失地农民保险的,这些失地村民是不是在拿自己的补偿款来给自己交失地农民保险,待有关部门给予证实。
原村主任李刚(现已辞职)说:“年前他(刘连泉)找过我,他当时说过想要8万,也说过想要10万,就找过我一次。书记也找过刘连泉,我弟弟没找过他们,镇里找他多次,不知道找的是刘连泉还是大娜(刘娜)。在和镇里谈的过程中,没听说他们要多少钱,他们只说要回去商量商量。也不知道施工单位有没有施工手续,工地我不知道现在有没有施工。我知道他(刘连泉)去阻止施工去了,按理说应该是在自己地里阻止施工”
记者在施工场地外围看到被征地块上正热火朝天的施工,房子已经盖起很高了,大第九村就在工地不远处,而生活工作在村里的村主任李刚却不知道有没有施工。
对于村民投诉大第九村主任李刚曾“进去过”,之后还能入党,并当了村主任。李刚表示确实“进去过”半年多,那是被景县公安局冤枉的,当时我不愿意走,后来公安局说好话我才走,还请你们帮我呼吁一下。
桑园镇政府人大主任张洪兴说:“征地的时候我没和刘连泉谈过,是和二女儿谈的,当时谈的时间很长,我们有录音、录像。谈的时候他提出过地价问题,土地局如何征收土地?当时我给她说了,我做不出明确的回答,你可以去县土地局问,公告上是6万一亩,到老百姓手里是48000元一亩,12000元留给集体了,这个百分之二十我解释不了,你们可以去问土地局,让土地局去解释,我们执行的是土地局的相关法律规定。按我的理解是土地三权分离,土地局征收土地应该对村委会,土地局给我们的文件该张贴的张贴了。”记者说:“能否给提供一份相关的资料?”桑园镇政府人大主任张洪兴表示:“可以,我给你们提供***相关资料。”
谈到接访,张洪兴向记者表示,接访的时候我没有做任何承诺,大多数谈的是感情,我和刘娜说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地方,所有问题回去解决”。
记者问:“有没有人提过回去之后可以放你爸爸出来取保?或她有没有提过回去了把她老爹放出来?”
桑园镇政府人大主任张洪兴说:“这个事情我记不清了,最起码不会答应。”
记者采访刘娜时,刘娜说:“当时桑园镇政府人大主任张洪兴提出只要我回去,可以取保我爸,所以我就跟他们回来了,桑园镇政府领导在这件事情上还是守信用的,回来后也确实顺利把我爸取保了。”
对于刘娜和镇政府谁谈到钱的问题,张洪兴说:“至少我没法回答这个问题。”
在对镇政府指派的了解本次征地情况的桑园镇政府人大主任张洪兴的采访中,记者发现其也难以说清被扣除的征地补偿款的百分之二十到底是做什么用的,而大第九村委会的领导含糊不清,对于记者提出的相关征地手续问题,张洪兴主席表示有相关文件,自己不是那么清楚,作为两级征地的主体,镇和村是怎么征到这些土地呢?
大第九村村民说:“在征地前从来没有开过村民代表会,更没有征求村民的意见,我们从没看过这次征地的相关手续及相关部门的征地文件,就是让我们在一个领款表格上签字。他们(桑园镇政府和大第九村委会)所说的如果想种地的可以置换蛮子坟的土地纯属胡说,我们村在蛮子坟根本就没有机动地,怎么置换?”
采访中,村民表示,这次征地每亩6万元还没有村里个人开发小产权房的价格高,人家小产权房征地还每亩8万呢!而政府征地做商业开发的才给我们6万每亩,并且还被扣20%。
大第九村书记薛建强也曾向记者表示,刘连泉身体不好,当时去阻工要说砸破玻璃有可能,但说砸到挖掘机活塞杆这不可能,对此我也怀疑。薛建强说:“在派出所见到刘连泉时,刘连泉自己也认为没有多大事,只是说砸了几块玻璃,没有提到砸了挖掘机活塞杆。”
村民还向记者反映了大第九村主任李刚的弟弟把持了村里的几乎所有大小工程,如果有工程被其他人干了,李刚的弟弟会对施工的人员千方百计的阻挠,甚至暴力解决,让即使是拿到工程的人也不敢干、干不了。其除了揽下村里的各种工程外,近几年,李刚的弟弟还大量购买村里土地建设小产权房,卖给村里和外村人员,大量敛财,老百姓在村里建房建不了,但李刚之弟却能大肆建房。本来有的占老百姓的地建房承诺不要钱,房子建好后李刚之弟却以赔了为由,又每户要了几万元,不然不给钥匙。为了敛财,李刚之弟李胜是想方设**扣百姓钱财记者采访时发现村里的所谓“新民居”还在热火朝天的施工。
薛建强说:“征地协议没有。”
记者调查发现吴桥县这次征地无论是县政府、桑园镇政府以及村里都没有和任何村民签署任何协议,只是让被征地村民在一个领款表格上签字。一亩地6万元补偿款,村民领到手的是48000元每亩,青苗补偿费每亩8000元。而所有被征地的村民都会被扣除土地补偿款20%,大第九村书记薛建强表示,不知道这被扣除的20%是干什么用的,这20%的款项没在村里,有可能在县里或镇里。村民后来向记者反映,据说所扣的这百分之二十的征地补偿款是用来交被征地村民的失地农民保险的,这些失地村民是不是在拿自己的补偿款来给自己交失地农民保险,待有关部门给予证实。
原村主任李刚(现已辞职)说:“年前他(刘连泉)找过我,他当时说过想要8万,也说过想要10万,就找过我一次。书记也找过刘连泉,我弟弟没找过他们,镇里找他多次,不知道找的是刘连泉还是大娜(刘娜)。在和镇里谈的过程中,没听说他们要多少钱,他们只说要回去商量商量。也不知道施工单位有没有施工手续,工地我不知道现在有没有施工。我知道他(刘连泉)去阻止施工去了,按理说应该是在自己地里阻止施工”
记者在施工场地外围看到被征地块上正热火朝天的施工,房子已经盖起很高了,大第九村就在工地不远处,而生活工作在村里的村主任李刚却不知道有没有施工。
对于村民投诉大第九村主任李刚曾“进去过”,之后还能入党,并当了村主任。李刚表示确实“进去过”半年多,那是被景县公安局冤枉的,当时我不愿意走,后来公安局说好话我才走,还请你们帮我呼吁一下。
桑园镇政府人大主任张洪兴说:“征地的时候我没和刘连泉谈过,是和二女儿谈的,当时谈的时间很长,我们有录音、录像。谈的时候他提出过地价问题,土地局如何征收土地?当时我给她说了,我做不出明确的回答,你可以去县土地局问,公告上是6万一亩,到老百姓手里是48000元一亩,12000元留给集体了,这个百分之二十我解释不了,你们可以去问土地局,让土地局去解释,我们执行的是土地局的相关法律规定。按我的理解是土地三权分离,土地局征收土地应该对村委会,土地局给我们的文件该张贴的张贴了。”记者说:“能否给提供一份相关的资料?”桑园镇政府人大主任张洪兴表示:“可以,我给你们提供***相关资料。”
谈到接访,张洪兴向记者表示,接访的时候我没有做任何承诺,大多数谈的是感情,我和刘娜说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地方,所有问题回去解决”。
记者问:“有没有人提过回去之后可以放你爸爸出来取保?或她有没有提过回去了把她老爹放出来?”
桑园镇政府人大主任张洪兴说:“这个事情我记不清了,最起码不会答应。”
记者采访刘娜时,刘娜说:“当时桑园镇政府人大主任张洪兴提出只要我回去,可以取保我爸,所以我就跟他们回来了,桑园镇政府领导在这件事情上还是守信用的,回来后也确实顺利把我爸取保了。”
对于刘娜和镇政府谁谈到钱的问题,张洪兴说:“至少我没法回答这个问题。”
在对镇政府指派的了解本次征地情况的桑园镇政府人大主任张洪兴的采访中,记者发现其也难以说清被扣除的征地补偿款的百分之二十到底是做什么用的,而大第九村委会的领导含糊不清,对于记者提出的相关征地手续问题,张洪兴主席表示有相关文件,自己不是那么清楚,作为两级征地的主体,镇和村是怎么征到这些土地呢?
大第九村村民说:“在征地前从来没有开过村民代表会,更没有征求村民的意见,我们从没看过这次征地的相关手续及相关部门的征地文件,就是让我们在一个领款表格上签字。他们(桑园镇政府和大第九村委会)所说的如果想种地的可以置换蛮子坟的土地纯属胡说,我们村在蛮子坟根本就没有机动地,怎么置换?”
采访中,村民表示,这次征地每亩6万元还没有村里个人开发小产权房的价格高,人家小产权房征地还每亩8万呢!而政府征地做商业开发的才给我们6万每亩,并且还被扣20%。
大第九村书记薛建强也曾向记者表示,刘连泉身体不好,当时去阻工要说砸破玻璃有可能,但说砸到挖掘机活塞杆这不可能,对此我也怀疑。薛建强说:“在派出所见到刘连泉时,刘连泉自己也认为没有多大事,只是说砸了几块玻璃,没有提到砸了挖掘机活塞杆。”
村民还向记者反映了大第九村主任李刚的弟弟把持了村里的几乎所有大小工程,如果有工程被其他人干了,李刚的弟弟会对施工的人员千方百计的阻挠,甚至暴力解决,让即使是拿到工程的人也不敢干、干不了。其除了揽下村里的各种工程外,近几年,李刚的弟弟还大量购买村里土地建设小产权房,卖给村里和外村人员,大量敛财,老百姓在村里建房建不了,但李刚之弟却能大肆建房。本来有的占老百姓的地建房承诺不要钱,房子建好后李刚之弟却以赔了为由,又每户要了几万元,不然不给钥匙。为了敛财,李刚之弟李胜是想方设**扣百姓钱财记者采访时发现村里的所谓“新民居”还在热火朝天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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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4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迟法利,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刑检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10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征收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李家店六队的村民承包地。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伪造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钱村六队土地承包合同,骗取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15600元。2017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园小区内将王某某依法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骗取国家安置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在金钱村有耕种土地,是当时村干部张海涛答应让其耕种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是张海涛给的。合同原件在征地补偿时已经上交。其没注意合同具体内容,也没有找他人核实,认为只要是村干部给的就是真的。其认为自己有权领取土地补偿款,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王某某全家自1992年从外地迁入金钱村至今,征用土地时其具有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法律身份,应获得土地补偿款;
(2)王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过土补小组同意的,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并经过备案,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土地承包合同经过了审查人员审查,对合同进行确认,不存在王某某伪造合同诈骗的事实;
(4)因合同没有原件,仅从合同上“梁某”的签字和公章不能断定合同真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原居住于吉林省农安县,1992年迁入金钱村(当时金钱村辖属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乡)。1998年金钱村进行第二轮承包土地调整。2003年金钱村交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管,2005年4月19日,金钱村将保管的所有农户土地承包合同(98年分水田明细表40张,98年前旱地明细表124张)交由兴隆山镇经营管理站统一管理。2010年长春市高新区兴华村村民委员会对金钱村土地进行征用,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兴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征用合同书,其被征用土地面积记载为4.4亩。2010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领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8日经开分局刑警大队接到经开区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移送王某某涉嫌伪造土地承包合同诈骗一案,该大队2017年3月9日受理,3月17日立案侦查,2017年3月23日8时许将王某某从长春高新区兴华园小区A区30栋3搂楼下传唤至经开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收讯问。
2、兴隆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情况说明,证实经查阅档案,现存放在该单位的金钱村全部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存档,只有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
3、土地征用合同书、兴华村(金钱5、6队)征地发放明细、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0年10月29日王某某与长春高新区兴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征用合同书,并签字领取征地补偿款,面积4.4亩,金额21.5万元。2010年11月11日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15600元转入王某某名下账户。
4、金钱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载明“水田4.4亩”、“联队长梁某”、“承包户王某某”,“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所盖公章模糊,无法辨认。
5、***长春市委长发(1996)21号文件,载明参加承包的土地有农户的口粮田、责任田、自留地(含职工户)、饲料地和本文件规定的应该参加分配的土地。不参加承包的土地有政策规定的宅基地、原公社、大队办厂用地和大包干后继续由集体经营的土地、学校的校田地、敬老院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应退耕还林的耕地、经批准的预留地、按《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应分配的土地。承包资格的确认以户籍为依据,原则上在籍农业人口,承担应尽义务,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承包一份土地。经多数群众同意、村组批准的迁入者、分给土地;迁入时有不要地协议的按协议办。未经群众同意落实的允许个别做工作,征得半数以上农户同意的分给土地;群众不同意给地的户可将户籍迁回原地,由原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不愿回原地的户和原籍在其他省市的迁入户,由县市区从实际出发,酌情处理。在承包田周围镶边接袖开垦的荒地和独立的大片开荒地,计入承包土地范围,统一参加分配。
6、金钱村土地承包合同交接书,证实金钱村土地承包合同在2005年4月19日由兴隆山镇经营管理站交接管理。
7、金钱村2003年各项费用收缴账本,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无缴纳记录。
8、金钱村五、六社土地台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名下无土地记载。
9、金钱村五、六社经济合同台账,载明“王某某4.4”。
10、金钱村村委会情况说明,证实张海涛1990年前任金钱村工业办主任兼统计,1990年至2001年担任金钱村农工商公司副经理,主管工业,2001年至2010年担任金钱村副主任主管工业,2010年至2016年担任金钱村村委会主任,负责全村行政工作。
11、兴隆山镇财政所情况说明,证实金钱村在2003年9月因区划由兴隆山镇代管,区划前,金钱村归二道区管理。经核查历年账簿,在2004年以前该财政所没有发现王某某缴纳过税费,没有发现金钱村发放给王某某粮食直补款。
12、***兴隆山镇委员会文件,证实2003年11月5日二道区英俊乡金钱村、分水村交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管,启用代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字样的新印模。
1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1947年7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
14、证人金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我担任金钱村六队队长,2011年9月21日由村民户代表投票选举担任金钱村六队土补领导小组组长至今。高新占了我们金钱村六社位于梁家屯、刘家营、姜家店房西、老龙湾北节的土地。发放安置补偿费需要村民提供***复印件、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并与高新区兴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征用合同书。98年分地时王某某是后来户,没分到地,当时梁某负责分地。金钱村分过两次地,1983年和1998年。98年金钱村的菜地和大田地还是按照1983年分地的地数,只是调整了水田地,每人分了6分水田地,菜田是按1983年土地承包合同里的地数直接写入了98年土地承包合同里,大田地没有写入。村上和村民都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名头为金钱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上写明承包水田、菜田亩数,联队长本人签字,承包户本人签名,合同日期为98年2月20日,承包期限12年,合同书盖的是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乡金钱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合同一式两份,一份在金钱村保存,另一份在村民手中保存,在金钱村保存那份在2013年交到兴隆山镇农经管理站存档至今。2013年我们村进行二次土地补偿,我们土补小组到高新北区管委会查看了王某某当年提交的承包合同复印件,我们看到王某某的合同是用名头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委会的公章,因为二轮土地承包时,我们合同上公章是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乡金钱村委会的名头,我们当时归英俊乡管辖。2005年我们村的土地承包合同都归档到了兴隆山镇,档案里没有王某某的底档。村里有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没见到原件,在兴隆山农经站没有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王某某在金钱村没有承包地。
15、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我是金钱村六队村民,担任金钱村土补领导小组组员。发放安置补偿费需要村长和队长确认合同真实,当时村长张海涛(去世),队长张海青。其他内容与金某证言一致。
16、证人梁某证言,证实1991年2002年我担任金钱村房管员、土地管理员(兼任金钱村五社、六社队长)。98年分地时村上和村民之间都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联队长签字都签都我都名字梁某,承包户本人签名,合同日期1998年2月20日,合同上盖的章是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乡金钱村民委员会公章。2003年10月10日上午10时金钱村1998年土地承包合同、台账、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乡金钱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收回到长春经开区兴隆山镇政府农经站保存至今,同时在当天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村民委员会公章交给金钱村村民委员会。98年分地时王某某没有分到承包地,他是外来户,按照当时土地政策(市委21号文件)外来户不分给土地。王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上“梁某”签字我能确认不是我签的字。当时我具体负责人口调查、土地丈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等事宜,承包合同上在联队长位置要有我本人的签名,王某某当时没有分到金钱村的承包地,也不可能有金钱村的土地承包合同,而且98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兴隆山镇农经站还有一份保存备案。有土地丈量台账,承包地要向村里上缴农业税,在金钱村委会应该有金钱村村民上缴农业税的台账。张海涛98年没有职务,只是在村上配合自来水公司收水费,2007年任金钱村副村长,2010年任金钱村村长,2016年12月因病死亡,他没担任过村会计。王某某在金钱村没有开荒地,村委会也没有开过会确认这块开荒地纳入金钱村土地承包合同。王某某从来没交过“三金两费”(农业税、水电费、管理费),所以他不可能分到土地。
17、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我是现任兴华村副书记。2010年金钱村部分土地征用,当时村书记谢富贵,安排我和村会计李洪仁、六社社长张某三个一起签土地征用合同,我们和当时金钱村五、六社队长张海清在金钱村拆迁办,村民自己拿着土地承包合同到我们这,首先由张海清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确认,我们再跟村民签土地征用协议。当时在拆迁办签了七八天左右,剩余几户还有来我们村上签的。占地补偿费明细是兴华这边会计做的。村民拿来的合同有一部分是原件,另一部分是复印件。
18、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我现在是金钱村村书记兼主任,1990年至2000年任金钱村计生办主任。2003年9月23日金钱村划归经开区兴隆山镇管辖,2003年11月份兴隆山镇农经管理中心到金钱村村委会将98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收走放在经管站保存。这些合同由金钱村会计史振福负责保管。张海涛在金钱村担任过副村长(2010年之前),没有担任过会计,98年分地时张海涛不负责跟村民签订合同。金钱村有开荒地,是村民自己对无主荒地或沟边、壕沿进行开垦耕种产生的,说不清楚开荒地是否要经过村上确认,开荒地不交农业税。村民如果提出要补地、加地得确认土地承包合同,需要召开村委会会议以及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认。村干部个人没有权利。王某某有地,种过地,但是承包地还是开荒地我说不清楚,他的地在梁家屯,多大面积我不知道。梁家屯和谷家店是前后屯。
19、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0年我陪父亲王某某去高新区兴华村领取4.4亩土地补偿款215600元。家里的事情都是父亲管,其他事情均不清楚,没见过土地承包合同书。
20、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0年我担任兴华村六社队长,在经开区金钱村李家店屯临时设的拆迁办公室,兴华村的会计李洪仁、治保主任赵某和我参与了补偿费发放工作。金钱村派五社、六社队长张海清配合我们工作。金钱村村民拿着本人土地承包合同原件或复印件,赵某向张海清确认村民提供的合同是否真实,张海清确认后,我和李洪仁代表兴华村跟村民签订土地征用合同书。土地补偿费是以存折形式发放的。
21、证人郭某证言,证实我是金钱村五社农民。2010年我在高新区兴华村领取了6.3亩土地安置补偿费,当时我们队长张海清通知我,让我拿着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到金钱村六队李德斌家,和兴华村工作人员签订土地征用合同书。98年分地时当时队长梁某具体负责,承包土地需要上缴农业税,村上有每户缴税台账和丈量台账。所有村民98年土地承包合同都在兴隆山经管站有一份原件备份。
22、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我是金钱村六社村民。王某某在谷家店有开荒地,在金钱村六社北侧三四里地,面积不清楚,开荒地不能纳入金钱村的土地承包合同。98年土地承包合同不允许补签。98年张海涛没有职务,不负责分地。
2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王某某在谷家店(梁家屯门前)有开荒地,面积我认为大约有0.3亩左右,这块地是兴隆山镇团结村的地块。张海涛在村上没有职务,不负责分地。
24、证人苏某证言,证实王某某的开荒地在谷家店东侧,面积大约1亩左右。
25、证人李某2证言,与上述证言内容一致。
26、证人鲁某证言,证实我是兴隆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主任。2005年5月金钱村土地承包合同拿到服务中心保存,单位没有留存交接登记。
27、证人胥某证言,证实我是张海涛的爱人。张海涛在金钱村干过出纳,是村长职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98年分地时张海涛应该是金钱村副村长,负责分地应该是每社队长。张海涛不负责分地,他没有说过他和王某某之间的事。
28、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0年我到高新区兴华村拆迁办设在金钱村李家店屯的办公室领取了4.4亩地的土地补偿款215600元,我在占地补偿费登记表上签字按的手印。之前我向工作人员提供了我的***复印和土地承包合同,签了一份土地征用合同书,过几天通知我领取的占地补偿费存折。土地承包合同是金钱村会计张海涛给我的,时间记不清了,是在1998年分地前还是分地后记不清了,是在张海涛的办公室给我的,有谁在场记不清了。98年分地的时候我没分到地,我去大队要地,大队没给我分,张海涛和我说“你不是有开荒地么,你就先种着,就算是给你分地了。”所以后来他就给我这份合同。张海涛给我的是合同原件,现在在哪我也不知道。开荒地在谷家店东侧,南侧邻着谷家店荒地,北侧邻着王旭家水田,东侧邻着谷家店荒地,西侧邻着谁家记不清了。承包需要向金钱村上交农业税,我没有交过农业税。2010年我把这份合同复印件交到了高新区兴华村,得到了土地补偿,领取的215600元土地补偿款让我装修房子、还欠债花了。我没有到镇经管站确认过土地承包合同,我不知道这份合同是否经过村委会研究。我认为张海涛给我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他给我土地承包合同,我就由土地经营资格了。开荒地不属于承包地,不交农业税。
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如下:
1、2017年7月12日金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2005年金钱村往镇里交六社土地承包合同124份里没有王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
2、2017年7月5日金钱村民委员会出具说明,证实王某某1998年在该村没有分到承包地,其家庭成员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属于应分未分人员;王某某所耕种的地块位于金钱村与团结村接壤处,属团结村地块,是否是荒地无法查证;因时隔多年,金钱村六社承包合同由124户变成126户说不清楚。
3、2017年7月4日兴隆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及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证实该服务中心于2005年5月将金钱村农户土地承包合同原件接回,收到金钱村六社土地承包合同原件124份。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何时放入上述合同中不知情。
4、隆西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团结村和三合村2000年后合并叫隆西村,王某某不是该村村民,没有分给王某某合法土地和开荒地,也没有同意王某某在该村开荒种地。
5、金钱村村干部会议记录,证实1998年1月12日,张海涛作为村副主任候选人(票数第一),同年3月24日、7月3日、8月15日等村干部会议均有张海涛参加。
6、证人李某32017年7月18日证言,证实王某某家在我家北侧种过地,不知道这块地属于谁,什么性质。
7、证人袁某2017年7月18日证言,证实我家当时在团结村谷家店有块地,在我家地西南侧六七十米靠近团结村的地方王某某家种了块地,不知道是不是分的地。
8、证人王某42017年7月1日证言,证实我家承包地在金钱村六队。王某某在团结村那边种了一块地,不挨着金钱村的地。
综合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及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质证、辩论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真实性问题。
首先,公诉机关提供的王某某用于申领补偿款的“土地承包合同”为复印件,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认。合同上有队长“梁某”签字,但因合同是复印件,公安机关无法做出笔迹鉴定,故无法核实该份合同真实性。证人梁某所称上面的字不是其书写的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公诉机关亦未能提供客观证据证明此份土地承包合同系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及合同的来源。
其次,兴隆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所保管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存有王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不知道如何放入的。此份复印合同是否真实,如何保存于经管站,公诉机关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第三,根据证人证言显示,高新区兴华村征用土地时,由兴华村代表与金钱村五、六社队长张海清负责审查确认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村民提交的合同或为原件,或为复印件。王某某持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如何通过张海清等人的审查并最终登记入册,此事实公诉机关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2、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是否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首先,多名村民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村里耕种一块荒地,但对于地块位置、性质、面积说法均不一致。关于此土地是否纳入金钱村被征用土地范围、是否需要交纳相关土地费用,土地权益归属等问题,公诉机关所提供的书证、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上述事实不清,无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的主观犯意;
其次,虽然部分证人证实张海涛在当时并非村干部,但根据金钱村村干部会议记录记载,张海涛在1998年作为副村长候选人,之后多次参加村干部会议,部分印证了王某某提出“因为张海涛是村干部,自己就相信合同是真的”辩解。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推翻上述辩解,无法证明王某某对合同虚假性及其名下没有应获得补偿土地的明知性,进而无法认定王某某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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