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地铁外,还有哪些项目是由国家财政补助项目出资建设的?

华夏时报()记者杨仕省 北京报道

时隔一年,地铁审批再度开闸。

《华夏时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7月30日长春的8条地铁项目获批。此举表明,自2017年8月自包头地铁叫停后陷入停滞的地铁审批正式重新启动。

据悉,此次审议通过的长春地铁规划名为吉林省长春市第三期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包含5号线、6号线、7号线、空港线、双阳线等8条线路,总长135.4公里;总投资787.32亿元,资本金比例为40%,其余资金由国内银行贷款解决。

记者注意到,直到8月10日吉林省发改委官网才公布上述消息,并罗列审批的几个过程。该官网称,2081年7月17日,国家发改委正式重新启动了全国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等)建设审批工作;7月18日、19日,经过吉林省发改委反复沟通汇报,国家发改委基础司同意长春规划审议;7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召开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长春新的地铁建设规划。

需要说明的,此次长春地铁的审批,完全就是按照新的标准审批的。此前的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即52号文)。尽管审批再启,但并不意味着此前陷入停滞的所有申报项目都将获得通过,若因不符合新政要求的地方将被排除在外。

去年8月,受包头地铁停工事件影响,国家发改委在全国范围内暂停了地铁建设规划审批工作,长春地铁也因此进入暂停状态。

随后国家要求国家发改委对全国轨道交通建设情况重新评估,在此基础上形成分类管理意见,待国家批准后再启动审批工作。现在看来,新分类管理意见,就是2018年7月13日出台的上述52号文。

这为新一轮地铁审批迎来了曙光。“近期召开的高层会议重提基建投资,我们也快马加鞭,立即着手推进。”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对《华夏时报》表示。

记者在参加7月17日的国家新闻发布会上注意到,国家发改委回应地铁新政时就明确强调:除建设规划明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外,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对于没有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的项目,以及列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范围的城市,不批准或暂缓批准新开工项目。

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的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主任、新闻发言人严鹏程,当时对城市轨道交通新政问题做出了回应。

“首先,需要各地政府统筹考虑财政预算,优化调整支出结构,落实项目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对于在建的地铁项目,严鹏程强调,新政强化了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比例的要求,即采用国家批复建设规划明确的资本金比例和来源等要求,按期推进在建项目,不能出现“半拉子”工程。

而对于正在履行审批程序和规划内的其他未开工项目,严鹏程称,要严格按照新政规定,加强项目出资方案的审核,只有在资金来源已经明确落实好的前提下,才能按程序批准和开工建设。

按照最新的审批政策,很多城市虽然已获批建地铁,但再申请新规就将不被批准,“暂缓审批(核准)新项目,除已开工项目,暂停新开工”。 对比新标准,全国43个已获地铁建设批复的城市中,乌鲁木齐、兰州、呼和浩特、包头、洛阳、南通等6个城市指标不符合要求,这些城市申请新的地铁线路将不被批准。而完全符合2018新标准的城市,目前只有唐山尚未申建地铁。

除了长春,《华夏时报》记者采访了解到,接下来最有希望获批的地铁新规划或是成都、西安和武汉,这几个城市最近上报的轨道交通方案,经反复斟酌,精简了规模,有的项目被调整为下一期上报项目。

四川发改委系统的一官员向《华夏时报》记者证实,四川发改委在8月5日组织召开了成都最新规划的地铁项目专家初审会,并顺利通过初审。

据其介绍,此次上报国家发改委的成都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19年至2025年),最终上报方案只包括9条线路,规模总计198.5公里。相比此前成都拟上报的15条线路、总规模283.3公里,减少了6条和85公里。

《华夏时报》记者在此前的采访中就了解到,积极推动重启地铁申报工作的还有西安。

记者在陕西省发改委近日公布的“2018年陕西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中看到,涉及的地铁项目包括,正在续建的6条,将新开工的3条,开展前期工作的6条,规模也不小。

据悉,西安地铁办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地铁规划,仅为8号线、10号线一期、15号线一期等线路,与此前公开披露上报的也少了很多“我们上报的地铁项目修改很多次了”。西安地铁办的工作人员告诉《华夏时报》记者,“省市两级领导已经多次与国家发改委沟通了,就等发文了”。

武汉的情况与西安类似,对新上报的地铁项目做了更精细化的调整。

事实上,各省上报国家发改委的地铁规划并不少,少的一两个,最多的十几个个,而今这些扎堆上报的地铁项目,正排队等待审批。

就此,长期跑审批项目的某地方发改官员对《华夏时报》记者说,近五年,很多城市新建了地铁,尤其是随着2013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审批权从国家发改委下放给省级政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入快车道。数截至2017年末,中国内地共计34个城市开通城市轨道交通并投入运营,开通线路165条,运营线路达5033公里。

而今,地铁审批权再次收归国家发改委,发改委要求各地的地铁建设要“严控风险、量力而行”。

“尽管最近铁路、公路、城轨交通、机场等项目批复很多,但并不会大干快上。”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强调,“我们会加强‘有效投资力度’、但不搞‘大水漫灌’式的强刺激,而是将有效投资锁定为‘补短板’”。

趁补短板之机,8月开始各地再次掀起一轮地铁开工潮,如乌鲁木齐地铁2号线B-03标段、杭州地铁6号线二期工程火车站项目、重庆九号线二期工程和南昌1号线东延工程等,均已在近日开工建设。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陈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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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PPP项目财政补贴别用力过猛

PPP模式虽然能够发挥社会资本的效率优势,但具体项目却未必都能成功。因此应进一步理清PPP模式的财政扶持思路,控制财政支出规模,审慎思考PPP项目的财政补贴力度和推广范围。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速度有所加快。据财政部PPP中心公布,截至2016年3月31日,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7721个,总投资87802.47亿元,比1月末分别增加项目724个、增加投资6480.47亿元,在执行库(即处于采购、执行和移交阶段)项目646个,PPP项目开工率8.4%,较1月末提高3.4个百分点。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财政补贴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给予PPP项目财政支持。具体分析:

——财政补贴对PPP项目的直接扶持力度在加大。

从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补贴重点看,主要补贴在项目的前期费用和项目融资阶段,目的是加快PPP项目启动。例如,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各地开展的PPP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补助。又如,2015年12月,财政部公布《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规模的存量项目,给予2%奖励。在省级政府层面,像山东省财政对重点PPP项目规划、论证等前期费用给予补贴,同时,在2015年新上项目银行贷款,给予1~3年的银行贷款贴息;而2015年福建省财政已经兑现9个示范项目奖补资金2500万元,并预先下达各地前期费用奖补资金7210万元。

从项目购买和执行的市(县)级政府来看,市(县)的补贴则主要在项目运营阶段,除了提供一定的直接补贴外,间接补贴力度更大,隐蔽性更高,如土地用途专用和协议出让;以保障PPP项目收益为目标,由财政购买提前锁定公共产品价格。

——产业投资基金对PPP项目的间接扶持力度在加大。

除直接的财政补贴外,中央和地方政府还通过财政出资建立PPP基金,为PPP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渠道,实现以少量财政撬动社会资本,发挥财政资金的金融杠杆作用。

在中央层面,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用好1800亿元引导基金,而随着财政部联合10家机构共同设立的“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支持基金”浮出水面,参照5~10倍的杠杆,其撬动万亿元投资的规模相当可观。

在地方层面,PPP基金已在国内遍地开花,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四川以及新疆等省级部门成立PPP引导基金,规模颇大。如新疆PPP引导基金的募资规模就达到了1000亿元。这类引导基金的投资区域集中在其行政区域内,省级部门设立PPP基金,多以母子基金等投资形式,再投资于各个城市上报的PPP项目,通过股权投资可以充实PPP项目资本金、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

PPP模式虽然能够发挥社会资本的效率优势,但具体项目却未必都能成功。比如业内的教材级典范项目——2002年立项的英国伦敦地铁PPP项目,国内研究人员广泛研究其推进PPP模式的方法和流程,并在国内多个类似项目进行借鉴。但少有人关注,由于政府监管不力、公私部门矛盾等问题,在2008年英国伦敦地铁PPP项目失败,丢给当地政府一堆债务,直接导致英国政府损失超过41亿英镑。

此外,笔者还发现,PPP项目的投资成本过高,投资者要求的投资回报率远高于债券利率,使得英国政府的一些项目,政府和使用者最终付出的费用,通常要比自建项目多支付3~4倍的价格。而结合当前国内PPP项目的推广实际情况,这样的现象也广泛存在。例如,交通建设领域,我国企业参与PPP项目的最低收益率要求都在10%以上,与长达二三十年的PPP项目周期的建设合作基础是不相匹配的。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理清PPP模式的财政扶持思路,控制财政支出规模,审慎思考PPP项目的财政补贴力度和推广范围。具体的一些思考如下:

首先,应规范PPP项目的补贴制度,保障补贴投放到位。当前,由于地方政府推动心态急切,而项目落地难度大,导致从操作原则上看,部分PPP项目名不副实,出现“伪PPP”项目。如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控制的金融公司,借道参与PPP项目建设,通过保底承诺、到期回购、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面对这样情况,应进一步规范财政补贴制度,将“伪PPP”项目剔除在财政补贴范围之外,以保障各类专项资金投放到位。

其次,提高PPP项目的信息公开程度,控制财政补贴强度。当前,PPP项目补贴的制定和实施是政出多门,存在着财政多重补贴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应加大信息公开程度,尤其公示市(县)的财政补贴和土地、公共产品价格指导等方面的使用情况。笔者建议,在PPP项目中的土地拨付情况、公共产品价格以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情况,由省级等上级部门建立PPP项目库,制定相关的信息公开要求,通过网络进行项目全周期的信息公示。这既对具体项目的过度补贴将有一定程度的遏制作用,也有利于研究和跟踪补贴效果,建立相关预警机制,警惕补贴过度造成的某类项目的供给过剩,控制财政补贴的补贴强度。

最后,建立PPP项目补贴分级机制,控制财政补贴范围。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不同领域,适用PPP模式的程度不同,建议应按照国内各领域的开发成熟程度和PPP模式适用程度,进行分类。例如,当前具有较高盈利能力和现金流保障的行业和项目,可由政府自主建设。同时,进一步放开垄断门槛,在高速公路以及教育和养老等领域,已经具备盈利模式,可不由政府来主导进行PPP模式开发。总之,要降低或取消适用商业项目的PPP财政补贴,珍惜和节约有限的财政资金。

(作者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智库)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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