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活动中,作为消费者的个人如何获取与企业进行电子商务下消费者交易的书面电子合同

《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毕业答辩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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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PPT版面设计灵感来源于布衣公子《员工关系管理》,PPT中的动画及元素经过较大修改,目录页继续引用布衣公子作品,内容来源于个人毕业论文,共25页。

《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毕业答辩PPT,其他课题也可以参考试试!

【亿邦动力网讯】3月15日消息,“3·15”是消费者的节日,对于企业主而言,却是一场“罪与罚”的轮回。

有些错是明知故犯,有些并非有意为之,但无论如何,都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

关于电商对消费者犯下的那些“错”,一位有多年从业经验的淘宝店主向亿邦动力网讲述三则圈中秘闻,颇具内幕色彩,值得分享。亿邦动力网将其口述整理成文字,以供参考。

护肤品为什么这么白?有种材质叫高凝土,一般白度6到7,这是国内电商做假冒化妆品的,做BB霜,做遮瑕霜的主原料。按吨出售,赚消费者多少钱姑且不说,堵塞毛孔是肯定的。

我从业电商9年,从未在网上购买过任何化妆品,很多做化妆品的老板都跟我是好朋友,送白金卡给我,甚至送化妆品,我从来不敢用。

说淘宝卖化妆品的都是假货,其他电商平台就没有了吗?我曾在某海外知名的中国电商平台有过从业经历,并通过内部认购了部分知名品牌的化妆品,结果试用后发现是假货。而一些拿到投资的B2C公司的产品则来自北京天意小商品批发市场。

化妆品电商的弊端在于供应链控制不力。任何一个B2C不会有化妆品质检部门,即使抽样,开瓶开包装的查,这东西你还能卖吗?

现在的情况或许有所改善,但供应商是否还有侥幸心理?当然有。从国外代理一个品牌,品牌商给他的价格高,怎么办?从国内找一条生产线,成本是代理品牌的1/20,然后开旗舰店,堂而皇之的卖。

所以你说,这些问题“315”能解决吗?化妆品最好还是去专柜购买,因为他是直营。

电商嘛,不是产品有问题,就是服务跟不上。但服务太好了也有问题,很考验智商。

国内一个服装自有品牌大亨,可以无条件退换货。消费者买了发现颜色不喜欢,款式不新鲜,尺码不合身,那就可以退货,甚至是分单退货。

问题在于,一次性买了12件产品,开了1000元的***,退货的时候退了6件,这家电商从来不记得取回***。

不拿***回来,财务做账的时候就没法办冲红,还得上税。这家电商公司因为有这项无条件退换货政策,退换货率非常高,说是20%,至少也要接近30%。保守估计算是15%,一年以四五十亿的销售额来看,这是多少税钱?少说也有几千万,他竟然不在乎,说得上精细化运营吗?

这些消费者在意吗?当然不在意。

最近外界都在讨论说电商该不该纳税,漏了多少税。但这里面有很多细节都没注意到,有很多电商“奉献”了很多。

315“表扬”这种智商的电商吗?从来没有。所以,亲,下次网购一定记得要开***!

必胜客网上订餐泄露用户信息,可以原谅他,是传统行业不懂互联网,防范意识不强。但是真正的互联网公司又如何?做了好几年的电商同样有类似的问题。

比如一家知名的珠宝B2C网站,一年能做几个亿的销售额,却从来没发现账户登录存在巨大漏洞。

通常情况下,用户注册和登录会输入邮箱作为账号,然后还有自设的登陆密码。然后下单的时候,会留下***号码。如果你用这个***当用户名和密码,你会发现同样可以登录进去,还可以改订单信息,获取用户信息。要知道,在这个网站买的可都是珠宝、钻石,大客单价。

所以,别以为账户信息泄露都是黑客干的,外面兜售的这些资料的都是神马高人。这些业务漏洞往往是电商网站自己犯了非常低级的错误,很致命的错误,给用户造成损失。

这些细节,“315”监管得到吗?用户知道自己的信息被泄露了,账单被篡改了,但是连电商网站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哪里埋下了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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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通过建立合理的预防网络欺诈体系,规范网络消费中的格式合同和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这三大措施,使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不受侵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概念以及相关在下文有一一概述。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概念

传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点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此外,衡量是否是一种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易或者歧视***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者心理的满足等等。在交易的过程中,一般来说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甚至是被动的地位。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的行为构成了交易的行为。一方要赚钱,一方怕花冤枉钱,讨价还价。最终总是要寻求一个平衡点,满足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交易也就完成了。这个平衡点就是公平交易权的支撑点,也是实现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关键所在。

当然,网络消费者也具有这种公平交易权。从权利内容上来说,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传统消费者没有质的区别,但由于网络消费的特点,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更易受到侵害,更需要特殊的保护。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网络消费欺诈问题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假,购买者很难认证或无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而且,在销售商品(服务)时,销售者对购买者无告知销售动机的义务,购买者只是凭借经验和习惯对销售者的销售动机进行主观判断,购买者很难断定销售者是真实销售商品还是借销售商品之名实施欺诈。另外,网络环境下的交易,消费者只能凭借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图片和介绍等对所购商品做出鉴别,在消费者收到货物之后,发现实物与电子产品中的介绍相差甚远,也就是说消费者没有拿到与所付金钱对等的商品。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也带有欺诈之嫌,进行的是一种明显的不公平交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网上商店往往采取格式合同以节约消费者的时间,大兴所谓"捆绑"条款。消费者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而没有商量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在网上商店制定的格式条款中,有许多是违背消费者意愿的。例如:"单方权利条款"如规定网上商店对商品或服务运输延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等。对于网上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文字较小,内容很多,消费者往往没有在认真阅读思考的情况下就表示接受。事后,发生纠纷不能很好地解决,消费者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

(三)合同条款的不适当履行

网络合同条款的不适当履行包括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两方面。所谓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所谓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有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会发现所收到的商品的数量、种类、质量等与产品介绍不一致的情况,这就是一种瑕疵履行现象。另外,合同履行后的售后服务也常无法保证,因为网络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我国的《》中虽然规定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可能经营者在产品介绍中说"无包修",可能即使经营者承诺了"三包",也由于地域限制,经营者的身份难以认定,消费者很难实现其售后服务的权利。这些情况都使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三、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我国关于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规范严重缺失。为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合理的预防网络欺诈体系。网络消费相关立法应当对网络交易中的假冒、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从立法上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大部分网络交易都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平台提供商对在其平台上开设"店铺"的企业和个人应尽到身份审查义务,以确保交易纠纷产生后,给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真实的信息。还可以考虑在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时,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付款应先做预付款处理,交易过程完成之前,预付款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同时,应该建立一个权威的中立的网上商誉评价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控,把经营者的信誉状况公示给消费者,为消费者选择可靠的商家做指导。

其次,规范网络消费中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存在是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格式合同因为其便捷性(如缔约形式简化、谈判时间节省、交易成本降低)和高效率又不可能被取消,那么就应当对网络中的格式合同进行严格规范。格式合同可以由网络经营者预先拟定,但与商品有关的详细明了的信息应该规定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应该由网络经营者明示。例如,对一些可能影响消费者利益的条款或影响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的条款应以特殊符号加以提示;对某些专业性强的术语应进行有利于普通消费者理解的解释。网络经营者还应该给予消费者足够的时间去考虑是否接受该格式条款。

最后,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我国应当建立成熟的法律体系,来作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在立法上应该有具体规定。对网络服务商、网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更应重点规定。如对于网络交易系统隐患和系统漏洞,网络服务商应及时发现,并做好技术支持,防范黑客入侵;为保障消费者交易安全和消费权益,网络服务商也应采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与此同时,违反合同义务和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应明确规定在相关上,以确保网络消费者的损失求偿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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