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并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
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
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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