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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15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 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下述议案:《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三)关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授权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 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 和实施本次挂牌的具体方案,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本次挂牌申请材料; (2)负责并实施本次挂牌所涉及的申请、核准、登记、备案等事项; (3)回复证券监管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 本次挂牌所涉事项的反馈意见; (4)依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 本次挂牌的有关事宜; (5)审阅、修改及签署与本次挂牌事宜相关的重大合同与协议以及其他相 关文件; (6)为本次挂牌之目的,相应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7)在本次挂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办理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相关事宜; (8)办理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9)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挂牌完成并办理完毕相 关手续之日止。 (四)浙江省金融办关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 2015年7月20日,浙江省金融办出具浙金融办核[2015]54号《省金融办关 于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挂牌 的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嘉兴市金融办和海宁市金融办对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宏达小贷公司)开展新三板挂牌试点的审核意见。 二、宏达小贷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的股票交易方式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协 议转让中涉及重大交易事项的,须先按省金融办相关文件规定报批,获准后方可 在新三板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各级金融办备案。不涉及重大 交易事项的,无须审核,但应在交易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各级金融办备案。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宏达小贷公司的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股份或受让股份;股票交易将导致宏达小贷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化的;新进单一持股人及关联方或一致行动协议人持股比例超过10%; 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须在交易前审核的情形等。 三、宏达小贷公司挂牌后,如有增资、发债、发行股票等事宜,须先按相关 文件规定报批,获准后再向新三板提交申请,并在实施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 各级金融办备案。 四、监管部门若今后出台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挂牌交易方式的新政策, 宏达小贷公司应及时披露,并依据制度变化调整报批规则和新三板交易方式。” 六和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等均符合现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具体事宜的程序和授权范围合法、有效。 综上,六和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宏达小贷就本次挂牌并 公开转让事宜除尚需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同意的核准外,已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取得了现阶段所需的所有适当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宏达小贷系经浙江省金融办以浙金融办核[2008]1号《关于同意海宁宏达小 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方案的批复》批准,于2008年9月26日在浙江省海宁 市以发起方式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现持有嘉兴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95的《营业执照》, 住所为海宁市海州路218号宏达大厦302-312室,法定代表人为沈国甫;企业类 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50,0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08年9月 26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 询业务;代理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 险(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月5日止)。 (二)公司的存续及持续经营 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 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的主体 资格。 三、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 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符合《业务规则》、《标准指引》等规定的申请股票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公司系经浙江省金融办以浙金融办核[2008]1号《关于同意海宁宏达小额贷 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方案的批复》批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其于2008 年9月26日经嘉兴市工商局核准登记设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两年。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 宏达小贷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均符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 见》(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 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号)及当时适用的《公 司法》之规定。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 2.1条第(一)项、《标准指引》第一条的规定。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 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代理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 月5日止)。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六和律师通过查阅公司的业务合同、实地查 看等方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为向中小微企业及“三农”提供贷款服 务,公司主营业务明确。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八、公司的业务”之“(五)公司的主营业务”、“(六)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公司在报告期 内具有持续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等持续的营运记录,其经营具有持续 性。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说明并经六和律 师核查,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亦不存在 被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 则》第2.1条第(二)项、《标准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 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制定了《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制度。 2015年6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治理 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治理机制能够给所有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司治理结构合理、有效。《公司章程》及 公司制度能够保证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 决权等权利。 根据浙江省金融办2015年7月31日出具的《省金融办关于海宁宏达小额贷款 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情况说明的复函》,“截至目前,宏达小贷公司建立了较为 完善的治理结构,风险防范机制健全”。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 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海宁市国家税务局、海宁市地方税务 局、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行政管理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及公司说明, 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刑事处罚或 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也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详见本 法律意见书之“十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三)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诚信情况”的相关内容。 根据《审计报告》并基于六和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六 和律师认为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 政策能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 则》第2.1条第(三)项、《标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宏达小贷的股本结构及其自设立以来的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详见本法 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的相关内容。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并经六和律师通过访谈公司股东等方式核查,公 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代为他人持股的情形,公司股权结构清 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公司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 议或潜在纠纷。 经六和律师核查,宏达小贷就历次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事项均履行了必要 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等法定程序,依法进行了验资,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件并 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 有效。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 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四)项、《标准指引》第四条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经核查,公司已与东吴证券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聘请东 吴证券担任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由其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进行持续督导。 经六和律师核查,东吴证券已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授予的主办券商 业务资格,具备担任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资质。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聘请主办券商推荐并将持续督导, 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五)项、《标准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六)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宏达小贷有19名股东,股东人数未超过200 名,且宏达小贷在本次挂牌同时未申请发行股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及《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宏达小贷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 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具备《业务规则》、 《标准指引》等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 (一)宏达小贷设立的方式和程序 宏达小贷系依据其设立时适用的《公司法》的规定,于2008年9月26日以 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六和律师核查,宏达小贷的设立过程如下: 1、2008年7月28日,宏达控股等12家企业法人和周秋飞等3名自然人共 同签署了《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约定拟设立的股份 公司名称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0万元,全 体发起人均以货币出资,该发起人协议书还约定了各自认购的股份及持股比例、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2、2008年8月1日,宏达小贷(筹)取得海宁市工商局核发的(海工商) 名称预核内[2008]第071701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 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3、2008年8月1日,宏达小贷(筹)与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宏达小贷承租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海宁市海洲 街道海洲路218号宏达大厦11层上的1106、1107、1109、1111、1113、1108 室,租赁期限为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 4、2008年8月28日,宏达小贷(筹)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 大会,全体发起人均出席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1、决定共同发起 设立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主发起人为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 制定并审议通过《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选举沈国甫、金 富荣、任有法、应利康、周秋飞、许振浩、沈向晟等七人为公司董事,组成公司 董事会,任期三年;选举杨农富、许建新为公司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高琦平, 组成公司监事会,任期三年。2008年8月28日,宏达小贷召开董事会,决议聘 任沈向晟为总经理、单云霞为副总经理,任期三年。 5、2008年9月26日,浙江省金融办作出浙金融办核[2008]1号《关于同意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方案的批复》,同意海宁市开展宏达小额贷 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 6、2008年9月26日,海宁凯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海凯会验内字(2008)第 21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8年9月26日止,宏达小贷已收到全体股东 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6,000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16,000万元。 7、2008年9月26日,嘉兴市工商局核准宏达小贷登记注册。宏达小贷取 得注册号为49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海宁市海洲路 218号宏达大厦1108室,法定代表人为沈国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16,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营业期限自2008年9月26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业 务。 (二)宏达小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经六和律师核查,宏达小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本金 序号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 (万元) 1 宏达控股 周秋飞 3 富邦集团 4 海洲大饭店 5 农富纺织 1100 (三)宏达小贷设立的合法、合规性 经六和律师核查,宏达小贷的设立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关于小额 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 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如下: 1、宏达小贷的发起人为12家企业法人和3名自然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以及符 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2、宏达小贷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6,000万元,股本总数为160,000,000股, 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及符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3、宏达小贷设立过程履行了设立股份公司的必要程序,其设立方式、设立 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4、宏达小贷全体发起人制订了《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该《公司章程》经宏达小贷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第(四)项、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及符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 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5、宏达小贷取得了海宁市工商局发出的(海工商)名称预核内[2008]第 071701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海宁宏达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6、宏达小贷首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宏达小贷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 届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监事);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 长、副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 监事会主席。宏达小贷于设立时制定了《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符合 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符合《浙江省小额贷 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7、宏达小贷拥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符合当时适用的《公 司法》第七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符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8、据浙江省金融办于2015年7月31日出具的《省金融办关于海宁宏达小 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情况说明的复函》,宏达小贷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 理人员资格均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获得相应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经六 和律师访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规 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另经六和律师核查,宏达小贷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因此, 六和律师认为宏达小贷符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 (四)、(五)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宏达小贷已经按照当时适用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小额贷款 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程序,其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了设立登记,公司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 规、有效。 五、公司的独立性 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独立于主要 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一)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说明、资产权属***等,以及六和律师对公司经营 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对公司商标权属进行查 询等方式进行查验,公司合法拥有与其经营有关的办公场所、设备以及商标等知 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关公司资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的相关内容),不存在与其主要股东共用资产的情况,亦不存 在资产被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公司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其他 潜在纠纷。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公司的人员独立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六和律师通过查阅公司与 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核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于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 领薪的情形;根据公司财务人员出具的说明,公司的财务人员也不存在于主要股 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三)公司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公司说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 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 计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核发的 编号为J4的《开户许可证》,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 支行开立了独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账号为。公司独立运营资 金,不存在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现持有浙江省国 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6月27日联合核发的浙税字联 775号《税务登记证》,公司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主要股东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况。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的财务独立。 (四)公司的机构独立 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和监督 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整的法人 治理结构。同时,公司还设置了业务部、小微客户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风 险管理部等部门。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按照《公司章程》 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 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越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直接干预公司机构独立运作的情形。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五)公司的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说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依法经营,独立开展 业务并对外签订合同,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受制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宏达小贷存在由主要股东提供融资担保的情形, 但不存在对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依赖情形;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亦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经六和律师核查,宏达小贷已建立了业务部、小微客户部、财务部、综合管 理部、风险管理部等一系列职能部门,各部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全面负责公 司的业务系统的运作。宏达小贷上述机构和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互相配合,构成 了宏达小贷独立完整的业务系统,不存在主要股东的机构代行公司职权的情形; 宏达小贷在业务经营各环节不存在对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 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共15名,包括12家企业法人和3名自然人。公司设立 时,各发起人及其持有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股权比例( %) 1 宏达控股 32,0 20 00,000 2 周秋飞 14,0 8.75 00,000 3 富邦集团 12,0 7.5 00,000 4 册号为547的《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宁市许村镇建设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甫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6,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针纺织品、服装、制造、加工、化纤丝批发、 零售 2、周秋飞 周秋飞,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1836,于2014 年4月6日亡故。 3、富邦集团 富邦集团成立于2000年6月5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92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宁市周王庙镇 法定代表人:许瑞坤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10,500万元 经营范围:服装、革皮、毛衣、革皮服装、革皮制品、皮鞋、制造、加工; 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化学 危险品)、制革机械及配件、服装辅料、木材、建筑五金、炊事用具、照相器材、 机电产品、皮革下脚料(碎皮)批发、零售;从事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4、海洲大饭店 海洲大饭店成立于2005年2月4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注册号为38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海宁海洲大饭店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宁市海洲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应利康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000万元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业:中、西餐制售,(含凉菜,含裱花蛋糕,含生食海 产品)(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5月21日止);预包装食品零售(食品 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6月19日止);卷烟、雪茄烟、零售(烟草许可证 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住宿、公共浴室、咖啡馆、酒吧、茶座、棋牌、 理发、美容、游泳池服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3月18日);演艺厅、 KTV(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3月18日)、服务。古玩字画(国家保护的 文物古玩除外)零售;足浴服务 5、农富纺织 农富纺织成立于1998年6月19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36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浙江农富纺织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许村工业园区22# 法定代表人:杨农富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纺织面料、纺织制成品、沙发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 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 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 术除外) 6、顺盛布业 顺盛布业成立于2002年9月13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04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海宁市顺盛布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许村镇永福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苗青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800万元 经营范围:装饰布、沙发布、纺织制品、床上用品、服装、玩具、袜子、革 皮、轻纺原料(不含茧丝)批发;从事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 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7、宏源经发 宏源经发成立于2001年7月17日,2014年3月13日变更名称为新余宏联 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余市渝水区工商局出具的资料,新余宏联经 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5年6月11日注销,其注销前的基本法律状况 为: 公司名称:新余宏联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新余市劳动北路(仙来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郎秋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700万元 经营范围:企业投资、企业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余宏联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的股东为:冯金康、杭建清、胡 郎秋、凌良、戚伟军、沈相明、张宝根、周莉莉、周珏 8、市场开发中心 市场开发中心成立于1999年1月4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的注册号为87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海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公司住所:海宁市硖石街道南苑路硖南路口南苑菜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孙军 公司类型:国有企业 注册资本:3,860万元 经营范围:负责市场招商、引资和摊位招标安排、负责市场开发、建设、改 造和维护(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并提供相应的服务设施、市场经营管理 9、中宁建设 中宁建设成立于1997年12月4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06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宁市长安镇德丰村(新德大桥南堍) 法定代表人:高琦平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4,258万元 经营范围: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 包三级、起重设备***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工程施工(均凭有效资质***经 营);房屋***居间代理、房屋租赁居间代理;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10、建利纺织 建利纺织成立于1998年6月19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63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海宁市建利纺织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宁市许村镇工业园区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林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2,788万元 经营范围:纺织面料、经编面料、纺织制成品、金银丝、化纤丝加弹制造、 加工;纺织面料转移印花加工;服装砂洗加工;纺织品定型加工;纺织品植绒加 工;复合布干洗;筛网印花;针纺织品及原料(不含鲜茧和籽棉)、家具批发、 零售 11、超达经编 超达经编成立于1997年4月15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091的《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浙江超达经编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丰收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章宝阳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经编织造;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出口:本企业自产的 经编针织系列面料、化纤针织布、经编针织服装;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 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国家禁止进出口及限定公司经营的 进出口商品除外) 12、上元皮革 上元皮革成立于1998年12月25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注册号为56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海宁上元皮革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海宁经济开发区施带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新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1,462.5万元 经营范围:革皮、毛皮、皮革制品、皮革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制造、 加工、革皮、毛皮、皮革制品、皮革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制革机械及配件、 服装辅料、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轻纺原料、橡塑制品、纸制品、 日用小百货批发、零售;制革、制件技术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 13、牛仔织造 牛仔织造成立于2005年12月9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69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海宁牛仔织造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新民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强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9,500万元 经营范围:棉、化纤纺织加工;纺织品及服装制造、加工、销售;纺织原辅 料(不含茧丝)的销售;纺织技术咨询;服装水洗加工;纺织机械租赁;经营本 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14、郭益尧 郭益尧,女,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XX0820,住所为浙XX 江省海宁市盐官镇钱家巷。 15、沈向晟 沈向晟,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XX0210,住所为浙XX 江省海宁市海州街道。 根据上述资料及浙江省金融办于2015年7月31日出具的《省金融办关于海 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情况说明的复函》,六和律师认为,公司的发 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该等发起人或为 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或为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企业法人。公司的发起人的人数、资格、住所、 出资比例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起人的出资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的 相关内容。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各发起人投入宏达小贷的资产权属清晰,该等 资产投入宏达小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公司的现有股东 经六和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权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 股本金(万元) ( %) 1宏达高科 26.8052 2佳信投资 .7527 3上元皮革 陈民 282.6 19 陈洁 259.3 合计 公司现有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宏达高科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宏达高科持有宏达小贷134,025,986股股份, 占总股本的26.8052%。 宏达高科成立于1997年7月24日,现持有浙江省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01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建设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甫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7,676.2528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咨询服务,针织及纺织面料、服装、合成革 的制造、加工、销售;印染;房屋租赁,化纤丝、染化料(不含危险品)的销售。 经营进出口业务 截至2015年4月宏达高科2014年度报告出具之日,宏达高科的前十大股东 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注1 沈国甫 37,759,236 21.36 2 毛志林 900,000 0.51 合计 66,147,826 37.43 注:沈国甫系宏达小贷董事长。 2、佳信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佳信投资持有宏达小贷68,763,839股股份,占 总股本的13.7527%。 佳信投资成立于2012年4月23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20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海宁佳信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宁市许村镇海宁·中国家纺城三期10幢7号 法定代表人:朱春良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4,2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针织品、纺织品、皮革服装、纺织服装、裘皮 服装、化纤丝批发、零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佳信投资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注1 沈珺 2 朱春良 合计 4,200 100 注:沈珺系宏达小贷董事长沈国甫之子。 3、上元皮革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元皮革持有宏达小贷42,597,071股股份,占 总股本的8.5194%。上元皮革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发起人”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元皮革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注1 许建新 844.5 57.74 2 刘玉琴 618 42.26 合计 1,462.5 100 注:许建新系宏达小贷董事。 4、富邦集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富邦集团持有宏达小贷36,511,773股股份,占 总股本的7.3024%。富邦集团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发起人”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富邦集团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注1 许瑞坤 .31 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 .64 劳动保障基金协会 3 许振浩 4 汪翊 合计 10,500 100 注:许瑞坤系宏达小贷监事。 5、海洲大饭店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洲大饭店持有宏达小贷36,511,773股股份, 占总股本的7.3024%。海洲大饭店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发起 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发起人”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洲大饭店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海宁大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000 50 2 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海宁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300 5 合计 6,000 100 6、吉盛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盛投资持有宏达小贷30,426,477股股份,占 总股本的6.0835%。 吉盛投资成立于2011年3月18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95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海宁吉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宁市海洲街道奥林公寓3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谈峥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2,65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及投资管理咨询服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建利纺织持有宏达小贷24,341,184股股份,占 总股本的4.8682%。建利纺织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发起人”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建利纺织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沈建林 2 沈文标 278.8 10 合计 2,788 100 8、超达经编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超达经编持有宏达小贷24,341,184股股份,占 总股本的4.8682%。超达经编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发起人”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超达经编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章宝阳 5,000 100 合计 5,000 100 9、市场开发中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市场开发中心持有宏达小贷24,134,625股股份, 占总股本的4.8289%。市场开发中心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发 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发起人”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市场开发中心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 3,860 100 合计 3,860 100 10、邱建强 邱建强,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XX0030,住所为浙XX 江省海宁市海州街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邱建强持有宏达小贷 21,298,536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2597%。 11、欧可丽实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欧可丽实业持有宏达小贷15,213,239股股份, 占总股本的3.0427%。 欧可丽实业成立于2010年3月16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注册号为397的《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浙江欧可丽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宁市许村镇中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汤东芬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针织品、纺织品、转移印花纸、布工艺品、纺织服装、沙发、床 上用品、玩具、网络丝、涤纶丝、雪尼纱、混纺纱制造、加工;纺织压花、复合、 转移印花、绣花(不含印染)加工;针纺织原料(不含鲜茧和籽棉)批发、零售; 经营本企业资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 进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欧可丽实业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汤东芬 1,000 50 2金燕 500 25 3沈卫莲 500 25 合计 2,650 100 12、农富纺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出具之日,农富纺织持有宏达小贷13,691,915股股 份,占总股本的2.7384%。农富纺织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发 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发起人”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农富纺织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注1 杨农富 750 75 2 沈关金 250 25 合计 1,000 100 注:杨农富系宏达小贷董事。 13、仲卫娣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仲卫娣持有宏达小贷7,697,022股股份,占总 股本的1.5394%。仲卫娣,女,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2024, 住所为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 14、沈向晟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出具之日,沈向晟持有宏达小贷4,190,241股股份, 占总股本的0.8380%。沈向晟先生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发起 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发起人”的相关内容。 15、金富荣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富荣持有宏达小贷4,022,438股股份,占总 股本的0.8045%。金富荣,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001X, 住所为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街道。 16、单云霞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单云霞持有宏达小贷3,801,531股股份,占总 股本的0.7603%。单云霞,女,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0628, 住所为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寺弄。 17、邬利荣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邬利荣持有宏达小贷3,006,998股股份,占总 股本的0.6014%。邬利荣,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3859, 住所为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油车东路。 18、陈民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民持有宏达小贷2,827,882股股份,占总股 本的0.5656%。陈民,女,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0025, 住所为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 19、陈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洁持有宏达小贷2,596,286股股份,占总股 本的0.5193%。陈洁,女,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0022, 住所为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华家埭。 经六和律师查阅上述11名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工商基本档案,并访谈上 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人股东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经六和律师查阅上述8名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并经六和律师访谈,公司现有的8名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与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关于严禁党政机 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关于“不准在领导干 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 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 问题的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资党委纪检 [201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军发[2010]21号)等相关法律、法1]197 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 东资格,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现有股东不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 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 瑕疵问题,其担任公司股东适格。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宏达高科持有宏达小贷134,025,986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26.8052%,系宏达小贷的第一大股东。经六和律师访谈公司现 有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或其他关于宏达小贷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的安排或默契。 宏达小贷《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现有董事会成员7名,分别为沈 国甫、许建新、应利康、单云霞、孙军、沈向晟、杨农富。除沈国甫系宏达高科 控股股东、董事长外,其他董事与宏达高科、沈国甫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宏达小贷的任一股东均无法单独对公司实施控制,宏 达小贷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1、2008年9月26日,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时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之“(一) 宏达小贷设立的方式和程序”、“(二)宏达小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的相关内 容。 2、2010年1月8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25000万元 2009年11月22日,宏达小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关于公司增 资扩股的议案》,同意公司增资9000万元。其中:公司原股东以货币和未分配 利润转增出资8320万元,其中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公司原股东股本1600万元,原 股东同意对货币增资部分不按股权比例认购;新股东单云霞、邬利荣、陈民、陈 洁分别以货币出资250万元、150万元、140万元、140万元,共计680万元。 本次增资扩股后,公司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股份总数为250,000,000股。(2) 通过因本次注册资本变更而制订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9年12月7日,浙江省金融办作出浙金融办核[2009]49号《关于同意海 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同意宏达小贷的增资扩股方案, 公司注册资本由1.6亿元人民币增至2.5亿元人民币;核准单云霞、邬利荣、陈 民、陈洁的股东资格。 2010年1月7日,海宁凯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海凯会验内字(2010)第6号《验 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1月7日止,宏达小贷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 资本合计9000万元整。各股东以货币出资7400万元,公司以2009年度利润向 本次增资前原股东转增股本1600万元。截至2010年1月7日止,宏达小贷变更 后的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为25000万元。 2010年1月8日,嘉兴市工商局就本次增资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宏达小贷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股本金(万元) 股权比例( %) 1 宏达控股 .6043 2 周秋飞 18 陈民 140 0.5600 19 陈洁 140 0.5600 合计 3、2011年1月12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41000万元 2010年12月18日,宏达小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关于公司增 资扩股的议案》,同意公司增资16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4074万元,以货币增资万元;新股东金富荣以货币增资329.0722万 元。本次增资扩股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变更为41000万元。(2)通 过因本次注册资本变更而制订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0年12月22日,浙江省金融办作出浙金融办核[2010]65号《关于同意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同意宏达小贷的增资扩股方 案,公司注册资本由2.5亿元人民币增至4.1亿元人民币;核准金富荣的股东资 格。 2011年1月12日,海宁凯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海凯会验内字(2011)第13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1月11日止,公司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 册资本16000万元。公司以2010年末未分配利润向本次增资前原股东转增股本 4074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11926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41000万元, 累计实收资本为41000万元。 2011年1月12日,嘉兴市工商局就本次增资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2011年5月30日,宏达小贷全体股东决定对增资扩股方案中764.99万元的 出资方式由“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调整为各股东“现金出资”。 2011年5月31日,海宁凯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海凯会验内字(2011)第19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5月31日止,公司收到全体股东以货币缴纳 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764.99万元。出资方式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 410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仍为人民币41000万元。 2015年6月26日,海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 有限公司2010年12月增资扩股情况证明》,确认上述出资方式变更后增资资金 已全部到位。 本次增资后,宏达小贷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股本金(万元) 股权比例( %) 1 宏达控股 .6717 2 周秋飞 .4996 3 富邦集团 .2854 4 海洲大饭店 0.5722 20 陈洁 212.1 合计 4、2013年5月17日,股权转让 2013年1月8日,郭益尧与嘉宇置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 有的宏达小贷3.6427%股权共计股,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嘉宇置 业。 2013年1月8日,顺盛布业与佳信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 持有的宏达小贷3.0356%股权共计股,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佳信 投资。 根据周秋飞配偶仲卫娣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关于周秋飞持股及股权 变更情况的说明》,周秋飞于2013年1月8日与佳信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将其持有的宏达小贷6.7390%股权共计股,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 让给佳信投资。 2013年1月20日,宏达小贷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通过因 本次股权转让而制订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日,宏达小贷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签署了《海宁宏达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3年5月10日,浙江省金融办作出浙金融办核[2013]45号《关于海宁宏 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宏达小贷股权变更及新股东资 格。 2013年5月17日,嘉兴市工商局就本次股权转让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宏达小贷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股本金(万元) 股权比例( %) 1 宏达控股 .6717 2 佳信投资 .7745 3 富邦集团 .2854 4 海洲大饭店 .2854 5 234.2 21 陈洁 212.1 合计 5、2013年9月,股权转让 2013年7月2日,中宁建设与吉盛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 持有的宏达小贷6.0711%股权共计股,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吉盛 投资。 2013年7月20日,宏达小贷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通过因 本次股权转让而制订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3年7月20日,宏达小贷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签署了《海 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3年8月29日,嘉兴市金融办作出嘉金融办[2013]30号《关于海宁宏达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宏达小贷股权变更及新股东 资格。(根据浙金融办[2013]41号《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审核 事项的通知》,“除主发起人股权转让外,一般股东持股满两年在一年内股份变 更累计不超过25%的股权转让”的审核权限由浙江省金融办负责调整为由各市金 融办负责。自此,宏达小贷符合该通知要求的股权变更事项均由嘉兴市金融办审 批。) 2013年9月11日,嘉兴市工商局就本次股权转让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212.1 合计 6、2014年5月,股权转让 2014年4月1日,宏源经发与宏达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 持有的宏达小贷6.0711%股权共计股,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宏达 控股。 2014年4月1日,顺盛布业与欧可丽实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 其持有的宏达小贷3.0356%股权共计股,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欧 可丽实业。 2014年4月5日,牛仔织造与邱建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 有的宏达小贷4.2498%股权共计股,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邱建强。 2014年4月9日,宏达小贷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通过因 本次股权转让而制订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日,宏达小贷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签署了《海宁宏达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年5月14日,嘉兴市金融办作出嘉金融办[2014]21号《关于海宁宏达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宏达小贷股权变更及新股东 资格。 2014年5月15日,嘉兴市工商局就本次股权转让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宏达小贷股权结构如下: 2014年5月31日,宏达小贷召开股东大会,一致决定增加注册资本9000 万元,其中:全体股东以货币方式增资6286.51万元,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式增资2713.49万元,并通过因本次注册资本变更而制订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日,宏达小贷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签署了《海宁宏达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年6月13日,浙江省金融办作出浙金融办核[2014]51号《省金融办关 于海宁市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同意宏达小贷增资扩股 方案,公司注册资本由41000万元增加至50000万元。 2014年6月18日,嘉兴市工商局就本次增资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上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增资2713.49万元所涉资本公积金来源于截 至2014年5月31日公司历年来收到的政府补助。因2015年6月审计调整,该 部分政府补助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被重分类至未分配利润。调整后截至2014年5 月31日的公司资本公积金已无可供转增的金额,故公司决定将前述2713.49万 元出资的出资方式由“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调整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据此,宏达小贷于2015年7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关于追加确认公 司2014年6月增资到位相关情况的议案》,确认2014年6月公司注册资本增资 50000万元已到位的事实,公司的注册资本真实、足额,且相关股东已就本次调 整缴纳个人所得税,故该次出资方式调整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亦不存在或曾经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次增资后,宏达小贷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股本金(万元) 股权比例( %) 2014年6月20日,宏达小贷召开股东大会,因公司股东周秋飞于2014年4 月6日意外事故死亡,根据《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2014)浙杭禹证民字第 1337号《公***》(该《公***》确认周秋飞持有的宏达小贷股权由仲卫娣一 人继承),被继承人周秋飞生前持有的宏达小贷7,697,022股股份及股东资格全 部由其配偶仲卫娣继承。 同日,宏达小贷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签署了《海宁宏达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年6月24日,嘉兴市工商局就本次股东变更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宏达小贷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股本金(万元) 股权比例( %) 1 宏达控股 26.8052 2 佳信投资 .7973 3 0.7603 18 邬利荣 300.4 19 陈民 282.6 20 陈洁 259.3 合计 就周秋飞持有的宏达小贷股份情况,仲卫娣于2015年6月9日作出《关于 周秋飞持股及股权变更情况的说明》确认:经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截至2015 年6月9日,周秋飞投资的、后由仲卫娣继承的宏达小贷股份为7,697,022股, 股权比例为1.5394%。 9、2014年10月23日,股权转让 2014年8月5日,宏达控股与宏达高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 持有的宏达小贷26.8052%股权共计股,以28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宏达高科。 2014年8月25日,宏达小贷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主发起人宏达控股将其持 有的26.8052%股权共计股转让给宏达高科,并通过因本次股权转让 而制订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主发起人变更为宏达高科。 同日,宏达小贷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签署了《海宁宏达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年10月16日,浙江省金融办作出浙金融办核[2014]77号《省金融办 关于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主发起人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本次股权 变更及宏达高科主发起人资格。 2014年10月23日,嘉兴市工商局就本次股权转让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宏达小贷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股本金(万元) 股权比例( %) 1 宏达高科 2014年9月22日,嘉宇置业与上元皮革签订《关于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宏达小贷3.6512%股权共计 股,以20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元皮革。 2014年9月24日,宏达小贷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通过因 本次股权转让而制订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日,宏达小贷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签署了《海宁宏达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年10月24日,嘉兴市金融办作出嘉金融办[2014]40号《关于海宁宏 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宏达小贷股权变更及新股 东资格。 2014年11月3日,嘉兴市工商局就本次股权转让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宏达小贷股权结构如下: 2015年5月22日,农富纺织与佳信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 持有的宏达小贷3.9554%股权共计股,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佳信 投资。 2015年5月23日,宏达小贷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通过因 本次股权转让而制订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日,宏达小贷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签署了《海宁宏达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5年6月23日,嘉兴市金融办作出嘉金融办[2015]17号《关于海宁宏达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宏达小贷股权变更。 2015年7月8日,嘉兴市工商局就本次股权转让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宏达小贷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股本金(万元) 股权比例( %) 1 宏达高科 26.8052 2 佳信投资 300.4 18 陈民 282.6 19 陈洁 259.3 合计 根据市场开发中心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并经海宁市财政局确认的《关于 海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持股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的说明》,市 场开发中心作为国有独资企业对宏达小贷的投资及历次增资均已经中心董事会 及海宁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就市场开发中心历次增资宏达小贷的情况,市场开发 中心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 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按照市场开发中心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市场开发中心持股宏达小贷期间无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根据宏达小贷历次股权转让中各出让方作出的书面说明,上述历次股权转让 系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所涉款项已结清,并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其他事项已交割、履行完毕。转让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未了权益、不存在任 何已经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纠纷或争议。 根据浙江省金融办于2015年7月31日出具的《省金融办关于海宁宏达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情况说明的复函》,公司“在设立、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 的过程中,涉及的股东及董监事高管资格、股权设置,包括不限于主发起人及其 关联人持股比例、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等事宜,均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获得 相应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公司历 次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 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股东历次出资 真实、充足,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资程序完备、合法、合规;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况外,公司历次出资不 存在出资瑕疵;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公司股份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全体股东所作的说明、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并经六和律师核查, 公司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股权代持情况,各股东所持股 份未设置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所持股份无被冻结或保全的情况,不存在权属 争议纠纷。除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完成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任职期限内的转让限制外,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限售情况。 八、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最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 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代理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 月5日止)。 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的实际经 营范围与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一致。 2、公司的经营方式 根据公司说明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的经营方式为将自有资金、银行 融入资金、股东定向借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及“三农”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的 利息,不存在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等情形。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的分支机构 1、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袁花服务中心 机构名称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袁花服务中心 营业执照 3304注81册号 负责人 吴永耀 设立日期 20年12月1日 11 注册地址 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 27号 经营范围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2、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村服务中心 机构名称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村服务中心 营业执照 3304注81册号 负责人 陈洁 设立日期 20年12月1日 11 注册地址 海宁市许村镇天顺路 24号 0 经营范围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海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于2015年7月8日出具《关于海宁宏达小 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许村服务中心、袁花服务中心的说明》,公司许村服务 中心、袁花服务中心的设立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 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操作细则》 的规定。 (三)公司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公 司全部业务均在中国大陆经营,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 (四)公司的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审计报告》,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 公司设立以来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1、2010年1月8日,宏达小贷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 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业务。对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业务的代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年1月5日) 2、2014年5月15日,宏达小贷经营范围变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 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2015年7月29日,宏达小贷经营范围变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 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代理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意 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 1月5日止) 2012年1月3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宏达小贷核发《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许可证》,代理险种为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贷款标的 物相关的财产保险,有效期至2015年1月5日。2014年12月25日,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宏达小贷核发新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年1月5日。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具备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不存在相关资质 即将到期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浙江省金融办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省金 融办关于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情况说明的复函》,并经六和律师 核查,“宏达小贷在运营过程中运作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宏达小贷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 工商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五)公司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1-5月的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均占当年(期)公司营业收入的100%,据此,六和律师 认为,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六)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宏达小贷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海宁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海宁市国家税 务局、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行政管理机关分别出具 的证明、公司说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上述行政主管部门 的重大处罚,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 根据公司说明、《审计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支付到期债务; 公司在报告期内有持续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等持续的营运记录,其经 营具有持续性,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解散并清算的情形。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六和律师参考《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对关联方的界定,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六和律师核查,宏达小贷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的相关内容。 2、持有宏达小贷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1)持有宏达小贷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宏达小贷5%以上股份的关联法人包括宏 达高科、佳信投资、上元皮革、富邦集团、海洲大饭店、吉盛投资共计6家法人 股东。该等法人股东的相关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的相关内容。 (2)持有宏达小贷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直接持有宏达小贷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间接持有宏达小贷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为沈国甫、沈珺。 沈国甫,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XXXX1613,住所为浙 江省海宁市许村镇镇中路。沈国甫通过宏达高科间接持有宏达小贷5.73%的股份。 沈珺,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330481,住所为浙江 1983XXXX0018 省海宁市海州街道,系沈国甫之子。沈珺通过佳信投资间接持有宏达小贷10.48% 的股份。 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以及由上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宏达小贷之外的其他企业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和同 业竞争”之“(一)关联方”之“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相关内容。 3、宏达小贷的子公司 经六和律师核查,宏达小贷无对外股权投资。 4、宏达小贷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有7名董事,分别为沈国甫、许建新、应利康、单云霞、孙军、沈向 晟、杨农富;公司现有3名监事,分别为许瑞坤、杨苗、陈洁;公司现有2名高 级管理人员,分别为总经理沈向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单云霞。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相关内容。 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该等人员的配 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或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宏达小贷及宏达小贷主要法人股东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宏达小贷关联自然人出具的《关联自然人调查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或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除宏达小贷及宏达小贷主要股 东外)或其他组织基本情况如下: 序关联方名 经营范围 /业务范围 关联关系 号称 沈国甫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宏达控股 投资与资产管理; 沈国甫之子沈珺担任该公司 针纺织品、服装、制造、 1集团有限 加工、化纤丝批发、零售 董事、 总经理, 持股66, .52% 公司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持股 30% 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不含限制项目); 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 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房屋租赁业务;国 内贸易;电子产品、五金产品电脑产品及 深圳市威 周边产品的购销; Ⅱ类68医用电子仪器 21 尔德医疗 设备、 Ⅱ类68体外诊断试剂、 Ⅲ类68沈国甫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4032 2电子股份 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的生产、销售及 事,间接持股 21.36% 有限公司 技术咨询和服务;三类医用超声仪器及有 关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医用化验和 基础设备器具、软件、医用磁共振设备、 医用X射线设备的购销;手术室、急救室、 诊疗室设备及器具的购销 嘉兴市宏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沈国甫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3达进出口 (国家禁止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国家 事,间接持股 21.36% 有限公司 限制经营的凭有限许可证经营) 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不 含体外诊断试剂) 、Ⅲ类医疗器械销售 (详 上海宏航 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信息),从事 4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沈国甫间接持股 21.36% 有限公司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项目) 深圳市博 亿金医疗 经营进出口业务。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 5 沈国甫间接持股 21.36% 器械有限 销售 公司 海宁中国沈国甫担任该公司董事,截 皮革城股 市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投资管理,物 6 至2年3月31日间接持 015 份有限公 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 股0.71% 司 海宁宏达沈国甫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股权投资沈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7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管理有限22.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17% 公司 间接持股 10% 沈国甫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海宁宏达沈国甫之子沈珺担任该公司 8教育集团 教育业投资 董事、经理,间接持股 有限公司66.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52% 间接持股 30% 沈国甫担任该公司副董事 海宁中国 市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投资管理,物 长;沈国甫之子沈珺担任该 家纺城股 业管理,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针纺 9 公司董事,间接持股 份有限公 织品及原料的销售(不含鲜茧和籽棉); 23.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28% 司纺织制成品展览服务 间接持股 10.5%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 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 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 沈国甫担任该公司董事;沈 浙江物宝 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 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10典当有限 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 13.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 3% 责任公司 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凭有效 特种行间接持股 6% 业许可证经营,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 期至 20年4月15日止)19 畜类育种、改良、推广及技术服务; 畜类 内蒙古东 饲料及添加剂的生产、销售; 肉制品及 肉沈国甫担任该公司董事;沈 方万旗肉 类副产品加工、销售(生产许可证有效 期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11牛产业有 至2年7月5日); 牲畜饲养 015 、育肥、8.7%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间 限公司 屠宰、加工、销售; 草种及草的生产、销 接持股 3.93% 售;矿产品、 铁精粉 及机械设备销售 贷款担保:债 权发行担 保(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票据承兑 担保;贸易 融资 担保;项目 融资担保;信用证担 保;诉讼 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 中合中 小 沈国甫担任该公司董事;沈 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 担保,及其他 企业融资 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12合同履约 担保;与担 保业务有关的 融资咨 担保有限 2.6%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间 询、财务 顾问及其他中 介服务; 以自有资 公司 接持股 1.18% 金进行投资; 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 保责任提供再 担保(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并由 有关监 管机构批准的其他 融资性担保和其他业务 各类信用主体及 债项产品信用 增进;征信沈国甫担任该公司董事;沈 中证信用 业务和信用评 级;股权、 债券及金融衍生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13增进股份 品投资; 增信产品的 创设与交易;增信基4.0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 3% 有限公司 金设立与运营管理; 信用受托管理及咨询; 间接持股 1.82% 其他与信用 增进相关的 私募投资业务 等 海宁市宏 房地产开发;建 筑材料、批发、零售; 园沈国甫之子沈珺担任该公司 源城镇建林绿化工程、 市政工程施工;实业投资 (以执行董事、总经理,间接持 14设开发有 上范围涉 及资质的, 均凭有效的资质证 书股66;沈国甫之妻周利 .52% 限公司 经营)华间接持股 30% 沈国甫之子沈珺担任该公司 海宁市宏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均凭有效 执行董事、总经理,间接持 15达置业有资质证 书经营); 酒店筹 建股66;沈国甫之妻周利 .52% 限公司华间接持股 30% 沈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海宁宏达 针纺织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66.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52% 16科创中心技术转让;自有房屋租赁;投资与资产管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 有限公司 理;纺织品、针织品批发 理,间接持股 30% 沈国甫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 浙江宏达 教育投资, 学校用房的开发、建设, 学校沈国甫之子沈珺 17教育投资 后勤服务,房地产开发 间接持股 3;沈国甫 3.925% 有限公司之妻周利华间接持股 15.3% 设计、制 作、代理、发 布国内各类 广告; 礼仪、会展服务;企业 策划;综艺活 动组 织、策划;文化交流策划 ;公活动策划;沈国甫之子沈珺担任该公司 关 海宁聚合企业文化展示、企业 形象设计; 影视文 化执行董事,间接持股 18传媒有限信息咨询; 摄影、摄像服务; 网站建设、 49.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89% 公司维护、网页设计、制 作(通过互联网 的除间接持股 22.5% 外)旅游信息咨询; ; 企业管理信息咨询; 软件开发 宁波软银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 创业投资企业 等 宏达创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创业投资咨 沈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19投资合 伙询业务; 为创业企业 提供创 业管理服务业 65.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86% 企业(有限 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 创业投资管 间接持股 29.7% 合伙)理顾问机构 餐饮服务业 :学校食堂 ,含凉菜,不含 裱 嘉兴市宏 花蛋糕 ,不含生 食海产品 【餐饮 服务许可 沈国甫之子沈珺担任该公司 达教育后 证有效 期至20年10月7日止】受委托 董事长、经理,间接持股 15 20勤服务有 从事同济大学 浙江学院住宿 及后勤服务管 66.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52% 限公司 理;自有房屋租赁; 科技中介服务; 科技间接持股 30% 咨询服务;投资管理 沈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嘉兴市宏 房地产开发(凭有效资质证经营)(法 律49.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89% 21源置业有法律禁止的不得经营, 应经审批的未 获审担任该公司董事长,间接持 限公司 批前不得经营) 股22.5% 海宁浙 大 沈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宏纬家纺家纺针织产品设计、家纺 网络、软件、自 66.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52% 22针织科技动化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 开发有限 开发、技术转让、针纺织品批发、零售 理,间接持股 30% 公司 沈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浙江国 源针纺织 面料、66. ;服装、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52%制造、加工、化纤丝、 23针纺有限 批发、零售;自有房屋出租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经理, 公司 间接持股 30% 投资与资产管理(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 沈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海宁宏 盛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资质证 书33.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93% 24投资开发 经营);市场开发;市场管理;自有房屋 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有限公司 租赁;建 材批发、零售 间接持股 15.3% 沈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浙江丽宏商品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及物业管理( 涉36.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59% 25君服饰有及资质的,凭有效资质证 书经营) 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限公司间接持股 16.5% 电梯装潢、电梯零配件、建 筑用金属制品 海宁市 红 沈国甫之子沈珺担任该公司 制造、加工;经营 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 狮电梯装 董事,间接持股 13; .304% 26业务和 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 饰有限公沈国甫之妻周利华间接持股 零配件和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 司 6% 制的除外; 涉及前置审 批的除外) 县内班车客运 、县际班车客运 、市际班车 客运、省际班车客运 、县内包车客运 、县 海宁市 大际包车客运 、市际包车客运 、省际包车客 董事应利康担任该公司董事 元运输有27运、客运公交、客运出租、 客运站 经营; 长,持股 4;其妻华 小6.3% 限责任公 普通货运、货运站(场) 散、萍持股3.经营60%(货物集 司货物配载)(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有效 期 至2年10月19日止) 018 董事应利康担任该公司副董 海宁方元事长、总经理,持股 17; % 实业投资、 酒店管理、投资管理、商务信 28投资有限其女应华立担任该公司董事 息咨询 公司 长,19;小萍其妻华持股% 担任该公司董事, 17% 持股 董事应利康担任该公司董事 长、经理间接持股 28;,.72% 海宁大元旅游酒店 管理;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 其女应华立担任该公司董 29控股集团 资咨询事,间接持股 11;其妻.4% 有限公司华小萍担任该公司董事,间 接持股 11.64% 从事电子 科技、计 算机及网络领域内的技 术开发、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董事应利康担任该公司执行 海宁市 大商务信息咨询服务; 计算机网络 工程施工; 董事, 25;其.8间接持股5% 元交通科 计算机设备及 配件、电子产品、建 筑智能 30 女应华立间接持股 10; .26% 技有限公 化系统、安防电子系统、办公用品及计 算 其妻华 小萍间接持股 司机耗材 销售; 网页设计制 作;企业 网站建10.48% 设;计 算机软件开发;计 算机维修 ;计算 机系统 集成。 餐饮服务:中式制售(含 冷菜、不含 裱花 蛋糕、含生 食海产品)( 餐饮服务许可证 有效期至2年10月30日017 包装食);预 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 婴幼儿配 方 乳粉)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 期至2015 董事应利康担任该公司董 年3月22日);住宿、公共浴室(含***)、 海宁宾馆 事,19;其女间接持股.84% 茶座、理发 美容店 、棋牌室服务( 卫生许 31有限责任应华立间接持股 7.;其87% 可证有效 期至2年10月23日);卷烟015 、 公司 妻华小萍担任该公司董事 雪茄烟 零售(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 期长、总经理 间接持股 8.04,% 至2年12月31日);打字复印 015 服务(印 刷经营许可证有效 期至20年底止)小 17。 百货、服装、 古玩、字画(国家 保护的文 物古玩除外)、工 艺品、零售;接 待文艺 演出(20人);停车服务0 海宁亿 联装饰布、沙发布、窗帘布 、床上用品、针 董事杨农富担任该公司总经 32纺织品有 织品、纺织制成品批发、零售 理,持股 4.55% 限公司 海宁亿 昇装饰布、沙发布、窗帘布 、床上用品、针 监事杨苗青担任该公司董 33纺织品有 织品、纺织制成品批发、零售 事、2总经理,.4%间接持股 限公司 革皮制造、 毛皮、皮革制品、 加工;革皮、 皮革化工产品(不含 危险化学品、易制 毒 化学品和化 学试剂)、皮革 下脚料、制革 机械及配件、服装 辅料、建 筑材料、化工 董事许建 新担任该公司董事 浙江大众原料(不含 危险化学品、易制 毒化学品和长、总经理,间接持股 34皮业有限 化学制剂) 、纺织原料 (不含鲜茧和籽棉) 、11. ;其刘玉琴 担任董妻55% 公司橡塑制品、 纸制品的批发及其进出口业务, 事,间接持股 8.45% 上述商品进出口不 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 配额许可证、出口 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 等专项管理 规定的商品 房屋建 筑工程施工;工 矿建筑工程施工; 海宁市 紫其他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建 筑装饰工程施董事许建 新担任该公司副董 薇实业发 35工;工程准备;房地产开发( 以上各项 涉事长,间接持股 9.;其21% 展有限公 及资质的 均凭有效资质证 书经营); 实业妻刘玉琴 间接持股 6.74% 司投资 海宁市 富 监事许瑞坤担任该公司董事 邦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凭有效资质证 书经营)、市 36 长,29;其间接持股.7子4% 开发有限 场经营管理 许振浩间接持股 4.86% 公司 浙江富邦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监事许瑞坤担任该公司董事 集团进出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37 长,52;其间接持股.4子8% 口有限公 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许振浩间接持股 8.57% 司补”业务,经营 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汽车内饰制品、经 遍布、针纺织品、革皮 海宁富邦 监事许瑞坤间接持股 制造、加工;皮革 下脚料销售;从事各类 38汽车内饰 58. ,浩间接持 其子许振31%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 有限公司股9.52% 制的除外; 涉及前置审 批的除外) 海宁市 景房地产开发(不含 土地成片开发与 高档宾监事许瑞坤担任该公司董事 39华房地产 馆、别墅、高档写 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长,23;其间接持股.7子9% 开发有限 建设、 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 许振浩间接持股 3.经营及89%经营; 公司凭有效资质证 书经营) 海宁合 力 监事许瑞坤担任该公司董事 40置业有限 总部大楼开发经营 长,间接持股 5.;其子62% 公司 许振浩间接持股 0.92% 服装、 毛皮、皮革服装、 革皮、 皮革制品、 皮鞋、百货、针纺织品、五金 交电、建 筑 材料、金 属材料(不含 贵金属)、化工原 监事许瑞坤间接持股 海宁富邦料及产品(不含 危险化学品、易制 毒化学58. ;浩担任该 其子许振31% 41贸易有限 品和化 学制剂等)、制革 机械及配件、服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间接 公司装辅料、木材、炊事用具、 照明器材、皮持股9.52% 革下脚料(碎皮)批发;从事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 外;涉及前置审 批的除外) 沈国甫担任董事长,沈国甫 之子沈珺担任董事 并通过 宏 同济大学 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 42 达控股间接投资 36,沈 .59% 浙江学院高等学历教育国甫之妻周利华 通过宏达控 股间接投资 16.5% 沈国甫担任该公司副董事 长;沈国甫之子沈珺担任该 公司董事、总经理,间接持 海宁市 玫 股35;沈国甫之妻周利 .28% 普通商品住宅及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限 瑰庄园房 华间接持股 1;董事应1.45% 43海宁海 土字[2号地块盐官景 区009]150-152 地产开发利康担任该公司董事长,间 新塘港北侧 、西七里港 东地块) 有限公司接持股 13;应利康之女 .27% 应华立担任该公司董事,间 接持股 2.;应利康之妻23% 华小萍间接持股 2.88% 海宁市方董事应利康间接持股 元绿色蔬 32. ;其女应华立间接持08% 44蔬菜、瓜果、花卉种植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15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 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下述议案:《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三)关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授权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 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 和实施本次挂牌的具体方案,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本次挂牌申请材料; (2)负责并实施本次挂牌所涉及的申请、核准、登记、备案等事项; (3)回复证券监管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 本次挂牌所涉事项的反馈意见; (4)依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 本次挂牌的有关事宜; (5)审阅、修改及签署与本次挂牌事宜相关的重大合同与协议以及其他相 关文件; (6)为本次挂牌之目的,相应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7)在本次挂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办理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相关事宜; (8)办理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9)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挂牌完成并办理完毕相 关手续之日止。 (四)浙江省金融办关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 2015年7月20日,浙江省金融办出具浙金融办核[2015]54号《省金融办关 于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挂牌 的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嘉兴市金融办和海宁市金融办对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宏达小贷公司)开展新三板挂牌试点的审核意见。 二、宏达小贷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的股票交易方式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协 议转让中涉及重大交易事项的,须先按省金融办相关文件规定报批,获准后方可 在新三板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各级金融办备案。不涉及重大 交易事项的,无须审核,但应在交易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各级金融办备案。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宏达小贷公司的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股份或受让股份;股票交易将导致宏达小贷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化的;新进单一持股人及关联方或一致行动协议人持股比例超过10%; 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须在交易前审核的情形等。 三、宏达小贷公司挂牌后,如有增资、发债、发行股票等事宜,须先按相关 文件规定报批,获准后再向新三板提交申请,并在实施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 各级金融办备案。 四、监管部门若今后出台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挂牌交易方式的新政策, 宏达小贷公司应及时披露,并依据制度变化调整报批规则和新三板交易方式。” 六和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等均符合现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具体事宜的程序和授权范围合法、有效。 综上,六和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宏达小贷就本次挂牌并 公开转让事宜除尚需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同意的核准外,已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取得了现阶段所需的所有适当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宏达小贷系经浙江省金融办以浙金融办核[2008]1号《关于同意海宁宏达小 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方案的批复》批准,于2008年9月26日在浙江省海宁 市以发起方式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现持有嘉兴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95的《营业执照》, 住所为海宁市海州路218号宏达大厦302-312室,法定代表人为沈国甫;企业类 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50,0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08年9月 26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 询业务;代理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 险(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月5日止)。 (二)公司的存续及持续经营 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 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的主体 资格。 三、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 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符合《业务规则》、《标准指引》等规定的申请股票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公司系经浙江省金融办以浙金融办核[2008]1号《关于同意海宁宏达小额贷 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方案的批复》批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其于2008 年9月26日经嘉兴市工商局核准登记设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两年。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 宏达小贷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均符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 见》(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 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号)及当时适用的《公 司法》之规定。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 2.1条第(一)项、《标准指引》第一条的规定。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 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代理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 月5日止)。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六和律师通过查阅公司的业务合同、实地查 看等方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为向中小微企业及“三农”提供贷款服 务,公司主营业务明确。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八、公司的业务”之“(五)公司的主营业务”、“(六)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公司在报告期 内具有持续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等持续的营运记录,其经营具有持续 性。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说明并经六和律 师核查,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亦不存在 被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 则》第2.1条第(二)项、《标准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 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制定了《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制度。 2015年6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治理 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治理机制能够给所有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司治理结构合理、有效。《公司章程》及 公司制度能够保证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 决权等权利。 根据浙江省金融办2015年7月31日出具的《省金融办关于海宁宏达小额贷款 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情况说明的复函》,“截至目前,宏达小贷公司建立了较为 完善的治理结构,风险防范机制健全”。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 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海宁市国家税务局、海宁市地方税务 局、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行政管理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及公司说明, 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刑事处罚或 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也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详见本 法律意见书之“十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三)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诚信情况”的相关内容。 根据《审计报告》并基于六和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六 和律师认为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 政策能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 则》第2.1条第(三)项、《标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宏达小贷的股本结构及其自设立以来的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详见本法 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的相关内容。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并经六和律师通过访谈公司股东等方式核查,公 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代为他人持股的情形,公司股权结构清 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公司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 议或潜在纠纷。 经六和律师核查,宏达小贷就历次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事项均履行了必要 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等法定程序,依法进行了验资,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件并 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 有效。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 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四)项、《标准指引》第四条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经核查,公司已与东吴证券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聘请东 吴证券担任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由其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进行持续督导。 经六和律师核查,东吴证券已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授予的主办券商 业务资格,具备担任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资质。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聘请主办券商推荐并将持续督导, 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五)项、《标准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六)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宏达小贷有19名股东,股东人数未超过200 名,且宏达小贷在本次挂牌同时未申请发行股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及《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宏达小贷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 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具备《业务规则》、 《标准指引》等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 (一)宏达小贷设立的方式和程序 宏达小贷系依据其设立时适用的《公司法》的规定,于2008年9月26日以 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六和律师核查,宏达小贷的设立过程如下: 1、2008年7月28日,宏达控股等12家企业法人和周秋飞等3名自然人共 同签署了《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约定拟设立的股份 公司名称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0万元,全 体发起人均以货币出资,该发起人协议书还约定了各自认购的股份及持股比例、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2、2008年8月1日,宏达小贷(筹)取得海宁市工商局核发的(海工商) 名称预核内[2008]第071701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 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3、2008年8月1日,宏达小贷(筹)与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宏达小贷承租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海宁市海洲 街道海洲路218号宏达大厦11层上的1106、1107、1109、1111、1113、1108 室,租赁期限为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 4、2008年8月28日,宏达小贷(筹)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 大会,全体发起人均出席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1、决定共同发起 设立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主发起人为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 制定并审议通过《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选举沈国甫、金 富荣、任有法、应利康、周秋飞、许振浩、沈向晟等七人为公司董事,组成公司 董事会,任期三年;选举杨农富、许建新为公司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高琦平, 组成公司监事会,任期三年。2008年8月28日,宏达小贷召开董事会,决议聘 任沈向晟为总经理、单云霞为副总经理,任期三年。 5、2008年9月26日,浙江省金融办作出浙金融办核[2008]1号《关于同意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方案的批复》,同意海宁市开展宏达小额贷 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 6、2008年9月26日,海宁凯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海凯会验内字(2008)第 21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8年9月26日止,宏达小贷已收到全体股东 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6,000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16,000万元。 7、2008年9月26日,嘉兴市工商局核准宏达小贷登记注册。宏达小贷取 得注册号为49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海宁市海洲路 218号宏达大厦1108室,法定代表人为沈国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16,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营业期限自2008年9月26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业 务。 (二)宏达小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经六和律师核查,宏达小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本金 序号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 (万元) 1 宏达控股 周秋飞 3 富邦集团 4 海洲大饭店 5 农富纺织 1100 (三)宏达小贷设立的合法、合规性 经六和律师核查,宏达小贷的设立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关于小额 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 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如下: 1、宏达小贷的发起人为12家企业法人和3名自然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以及符 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2、宏达小贷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6,000万元,股本总数为160,000,000股, 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及符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3、宏达小贷设立过程履行了设立股份公司的必要程序,其设立方式、设立 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4、宏达小贷全体发起人制订了《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该《公司章程》经宏达小贷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第(四)项、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及符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 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5、宏达小贷取得了海宁市工商局发出的(海工商)名称预核内[2008]第 071701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海宁宏达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6、宏达小贷首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宏达小贷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 届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监事);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 长、副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 监事会主席。宏达小贷于设立时制定了《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符合 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符合《浙江省小额贷 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7、宏达小贷拥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符合当时适用的《公 司法》第七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符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8、据浙江省金融办于2015年7月31日出具的《省金融办关于海宁宏达小 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情况说明的复函》,宏达小贷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 理人员资格均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获得相应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经六 和律师访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规 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另经六和律师核查,宏达小贷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因此, 六和律师认为宏达小贷符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 (四)、(五)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宏达小贷已经按照当时适用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小额贷款 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程序,其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了设立登记,公司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 规、有效。 五、公司的独立性 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独立于主要 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一)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说明、资产权属***等,以及六和律师对公司经营 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对公司商标权属进行查 询等方式进行查验,公司合法拥有与其经营有关的办公场所、设备以及商标等知 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关公司资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的相关内容),不存在与其主要股东共用资产的情况,亦不存 在资产被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公司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其他 潜在纠纷。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公司的人员独立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六和律师通过查阅公司与 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核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于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 领薪的情形;根据公司财务人员出具的说明,公司的财务人员也不存在于主要股 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三)公司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公司说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 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 计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核发的 编号为J4的《开户许可证》,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 支行开立了独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账号为。公司独立运营资 金,不存在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现持有浙江省国 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6月27日联合核发的浙税字联 775号《税务登记证》,公司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主要股东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况。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的财务独立。 (四)公司的机构独立 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和监督 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整的法人 治理结构。同时,公司还设置了业务部、小微客户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风 险管理部等部门。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按照《公司章程》 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 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越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直接干预公司机构独立运作的情形。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五)公司的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说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依法经营,独立开展 业务并对外签订合同,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受制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宏达小贷存在由主要股东提供融资担保的情形, 但不存在对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依赖情形;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亦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经六和律师核查,宏达小贷已建立了业务部、小微客户部、财务部、综合管 理部、风险管理部等一系列职能部门,各部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全面负责公 司的业务系统的运作。宏达小贷上述机构和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互相配合,构成 了宏达小贷独立完整的业务系统,不存在主要股东的机构代行公司职权的情形; 宏达小贷在业务经营各环节不存在对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 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共15名,包括12家企业法人和3名自然人。公司设立 时,各发起人及其持有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股权比例( %) 1 宏达控股 32,0 20 00,000 2 周秋飞 14,0 8.75 00,000 3 富邦集团 12,0 7.5 00,000 4 册号为547的《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宁市许村镇建设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甫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6,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针纺织品、服装、制造、加工、化纤丝批发、 零售 2、周秋飞 周秋飞,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1836,于2014 年4月6日亡故。 3、富邦集团 富邦集团成立于2000年6月5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92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宁市周王庙镇 法定代表人:许瑞坤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10,500万元 经营范围:服装、革皮、毛衣、革皮服装、革皮制品、皮鞋、制造、加工; 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化学 危险品)、制革机械及配件、服装辅料、木材、建筑五金、炊事用具、照相器材、 机电产品、皮革下脚料(碎皮)批发、零售;从事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4、海洲大饭店 海洲大饭店成立于2005年2月4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注册号为38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海宁海洲大饭店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宁市海洲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应利康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000万元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业:中、西餐制售,(含凉菜,含裱花蛋糕,含生食海 产品)(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5月21日止);预包装食品零售(食品 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6月19日止);卷烟、雪茄烟、零售(烟草许可证 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住宿、公共浴室、咖啡馆、酒吧、茶座、棋牌、 理发、美容、游泳池服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3月18日);演艺厅、 KTV(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3月18日)、服务。古玩字画(国家保护的 文物古玩除外)零售;足浴服务 5、农富纺织 农富纺织成立于1998年6月19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36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浙江农富纺织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许村工业园区22# 法定代表人:杨农富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纺织面料、纺织制成品、沙发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 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 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 术除外) 6、顺盛布业 顺盛布业成立于2002年9月13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04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海宁市顺盛布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许村镇永福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苗青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800万元 经营范围:装饰布、沙发布、纺织制品、床上用品、服装、玩具、袜子、革 皮、轻纺原料(不含茧丝)批发;从事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 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7、宏源经发 宏源经发成立于2001年7月17日,2014年3月13日变更名称为新余宏联 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余市渝水区工商局出具的资料,新余宏联经 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5年6月11日注销,其注销前的基本法律状况 为: 公司名称:新余宏联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新余市劳动北路(仙来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郎秋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700万元 经营范围:企业投资、企业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余宏联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的股东为:冯金康、杭建清、胡 郎秋、凌良、戚伟军、沈相明、张宝根、周莉莉、周珏 8、市场开发中心 市场开发中心成立于1999年1月4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的注册号为87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海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公司住所:海宁市硖石街道南苑路硖南路口南苑菜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孙军 公司类型:国有企业 注册资本:3,860万元 经营范围:负责市场招商、引资和摊位招标安排、负责市场开发、建设、改 造和维护(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并提供相应的服务设施、市场经营管理 9、中宁建设 中宁建设成立于1997年12月4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06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宁市长安镇德丰村(新德大桥南堍) 法定代表人:高琦平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4,258万元 经营范围: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 包三级、起重设备***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工程施工(均凭有效资质***经 营);房屋***居间代理、房屋租赁居间代理;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10、建利纺织 建利纺织成立于1998年6月19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63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海宁市建利纺织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宁市许村镇工业园区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林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2,788万元 经营范围:纺织面料、经编面料、纺织制成品、金银丝、化纤丝加弹制造、 加工;纺织面料转移印花加工;服装砂洗加工;纺织品定型加工;纺织品植绒加 工;复合布干洗;筛网印花;针纺织品及原料(不含鲜茧和籽棉)、家具批发、 零售 11、超达经编 超达经编成立于1997年4月15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091的《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浙江超达经编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丰收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章宝阳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经编织造;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出口:本企业自产的 经编针织系列面料、化纤针织布、经编针织服装;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 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国家禁止进出口及限定公司经营的 进出口商品除外) 12、上元皮革 上元皮革成立于1998年12月25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注册号为56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海宁上元皮革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海宁经济开发区施带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新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1,462.5万元 经营范围:革皮、毛皮、皮革制品、皮革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制造、 加工、革皮、毛皮、皮革制品、皮革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制革机械及配件、 服装辅料、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轻纺原料、橡塑制品、纸制品、 日用小百货批发、零售;制革、制件技术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 13、牛仔织造 牛仔织造成立于2005年12月9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69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海宁牛仔织造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新民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强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9,500万元 经营范围:棉、化纤纺织加工;纺织品及服装制造、加工、销售;纺织原辅 料(不含茧丝)的销售;纺织技术咨询;服装水洗加工;纺织机械租赁;经营本 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14、郭益尧 郭益尧,女,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XX0820,住所为浙XX 江省海宁市盐官镇钱家巷。 15、沈向晟 沈向晟,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XX0210,住所为浙XX 江省海宁市海州街道。 根据上述资料及浙江省金融办于2015年7月31日出具的《省金融办关于海 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情况说明的复函》,六和律师认为,公司的发 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该等发起人或为 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或为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企业法人。公司的发起人的人数、资格、住所、 出资比例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起人的出资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的 相关内容。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各发起人投入宏达小贷的资产权属清晰,该等 资产投入宏达小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公司的现有股东 经六和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权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 股本金(万元) ( %) 1宏达高科 26.8052 2佳信投资 .7527 3上元皮革 陈民 282.6 19 陈洁 259.3 合计 公司现有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宏达高科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宏达高科持有宏达小贷134,025,986股股份, 占总股本的26.8052%。 宏达高科成立于1997年7月24日,现持有浙江省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01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建设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甫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7,676.2528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咨询服务,针织及纺织面料、服装、合成革 的制造、加工、销售;印染;房屋租赁,化纤丝、染化料(不含危险品)的销售。 经营进出口业务 截至2015年4月宏达高科2014年度报告出具之日,宏达高科的前十大股东 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注1 沈国甫 37,759,236 21.36 2 毛志林 900,000 0.51 合计 66,147,826 37.43 注:沈国甫系宏达小贷董事长。 2、佳信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佳信投资持有宏达小贷68,763,839股股份,占 总股本的13.7527%。 佳信投资成立于2012年4月23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20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海宁佳信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宁市许村镇海宁·中国家纺城三期10幢7号 法定代表人:朱春良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4,2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针织品、纺织品、皮革服装、纺织服装、裘皮 服装、化纤丝批发、零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佳信投资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注1 沈珺 2 朱春良 合计 4,200 100 注:沈珺系宏达小贷董事长沈国甫之子。 3、上元皮革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元皮革持有宏达小贷42,597,071股股份,占 总股本的8.5194%。上元皮革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发起人”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元皮革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注1 许建新 844.5 57.74 2 刘玉琴 618 42.26 合计 1,462.5 100 注:许建新系宏达小贷董事。 4、富邦集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富邦集团持有宏达小贷36,511,773股股份,占 总股本的7.3024%。富邦集团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发起人”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富邦集团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注1 许瑞坤 .31 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 .64 劳动保障基金协会 3 许振浩 4 汪翊 合计 10,500 100 注:许瑞坤系宏达小贷监事。 5、海洲大饭店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洲大饭店持有宏达小贷36,511,773股股份, 占总股本的7.3024%。海洲大饭店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发起 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发起人”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洲大饭店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海宁大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000 50 2 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海宁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300 5 合计 6,000 100 6、吉盛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盛投资持有宏达小贷30,426,477股股份,占 总股本的6.0835%。 吉盛投资成立于2011年3月18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95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海宁吉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宁市海洲街道奥林公寓3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谈峥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2,65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及投资管理咨询服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建利纺织持有宏达小贷24,341,184股股份,占 总股本的4.8682%。建利纺织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发起人”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建利纺织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沈建林 2 沈文标 278.8 10 合计 2,788 100 8、超达经编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超达经编持有宏达小贷24,341,184股股份,占 总股本的4.8682%。超达经编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发起人”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超达经编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章宝阳 5,000 100 合计 5,000 100 9、市场开发中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市场开发中心持有宏达小贷24,134,625股股份, 占总股本的4.8289%。市场开发中心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发 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发起人”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市场开发中心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 3,860 100 合计 3,860 100 10、邱建强 邱建强,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XX0030,住所为浙XX 江省海宁市海州街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邱建强持有宏达小贷 21,298,536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2597%。 11、欧可丽实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欧可丽实业持有宏达小贷15,213,239股股份, 占总股本的3.0427%。 欧可丽实业成立于2010年3月16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注册号为397的《营业执照》,经六和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其法律现状为: 公司名称:浙江欧可丽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宁市许村镇中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汤东芬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针织品、纺织品、转移印花纸、布工艺品、纺织服装、沙发、床 上用品、玩具、网络丝、涤纶丝、雪尼纱、混纺纱制造、加工;纺织压花、复合、 转移印花、绣花(不含印染)加工;针纺织原料(不含鲜茧和籽棉)批发、零售; 经营本企业资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 进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欧可丽实业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汤东芬 1,000 50 2金燕 500 25 3沈卫莲 500 25 合计 2,650 100 12、农富纺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出具之日,农富纺织持有宏达小贷13,691,915股股 份,占总股本的2.7384%。农富纺织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发 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发起人”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农富纺织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注1 杨农富 750 75 2 沈关金 250 25 合计 1,000 100 注:杨农富系宏达小贷董事。 13、仲卫娣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仲卫娣持有宏达小贷7,697,022股股份,占总 股本的1.5394%。仲卫娣,女,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2024, 住所为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 14、沈向晟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出具之日,沈向晟持有宏达小贷4,190,241股股份, 占总股本的0.8380%。沈向晟先生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发起 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发起人”的相关内容。 15、金富荣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富荣持有宏达小贷4,022,438股股份,占总 股本的0.8045%。金富荣,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001X, 住所为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街道。 16、单云霞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单云霞持有宏达小贷3,801,531股股份,占总 股本的0.7603%。单云霞,女,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0628, 住所为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寺弄。 17、邬利荣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邬利荣持有宏达小贷3,006,998股股份,占总 股本的0.6014%。邬利荣,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3859, 住所为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油车东路。 18、陈民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民持有宏达小贷2,827,882股股份,占总股 本的0.5656%。陈民,女,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0025, 住所为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 19、陈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洁持有宏达小贷2,596,286股股份,占总股 本的0.5193%。陈洁,女,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0022, 住所为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华家埭。 经六和律师查阅上述11名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工商基本档案,并访谈上 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人股东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经六和律师查阅上述8名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并经六和律师访谈,公司现有的8名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与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关于严禁党政机 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关于“不准在领导干 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 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 问题的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资党委纪检 [201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军发[2010]21号)等相关法律、法1]197 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 东资格,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现有股东不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 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 瑕疵问题,其担任公司股东适格。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宏达高科持有宏达小贷134,025,986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26.8052%,系宏达小贷的第一大股东。经六和律师访谈公司现 有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或其他关于宏达小贷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的安排或默契。 宏达小贷《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现有董事会成员7名,分别为沈 国甫、许建新、应利康、单云霞、孙军、沈向晟、杨农富。除沈国甫系宏达高科 控股股东、董事长外,其他董事与宏达高科、沈国甫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宏达小贷的任一股东均无法单独对公司实施控制,宏 达小贷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1、2008年9月26日,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时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之“(一) 宏达小贷设立的方式和程序”、“(二)宏达小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的相关内 容。 2、2010年1月8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25000万元 2009年11月22日,宏达小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关于公司增 资扩股的议案》,同意公司增资9000万元。其中:公司原股东以货币和未分配 利润转增出资8320万元,其中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公司原股东股本1600万元,原 股东同意对货币增资部分不按股权比例认购;新股东单云霞、邬利荣、陈民、陈 洁分别以货币出资250万元、150万元、140万元、140万元,共计680万元。 本次增资扩股后,公司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股份总数为250,000,000股。(2) 通过因本次注册资本变更而制订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9年12月7日,浙江省金融办作出浙金融办核[2009]49号《关于同意海 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同意宏达小贷的增资扩股方案, 公司注册资本由1.6亿元人民币增至2.5亿元人民币;核准单云霞、邬利荣、陈 民、陈洁的股东资格。 2010年1月7日,海宁凯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海凯会验内字(2010)第6号《验 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1月7日止,宏达小贷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 资本合计9000万元整。各股东以货币出资7400万元,公司以2009年度利润向 本次增资前原股东转增股本1600万元。截至2010年1月7日止,宏达小贷变更 后的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为25000万元。 2010年1月8日,嘉兴市工商局就本次增资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宏达小贷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股本金(万元) 股权比例( %) 1 宏达控股 .6043 2 周秋飞 18 陈民 140 0.5600 19 陈洁 140 0.5600 合计 3、2011年1月12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41000万元 2010年12月18日,宏达小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关于公司增 资扩股的议案》,同意公司增资16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4074万元,以货币增资万元;新股东金富荣以货币增资329.0722万 元。本次增资扩股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变更为41000万元。(2)通 过因本次注册资本变更而制订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0年12月22日,浙江省金融办作出浙金融办核[2010]65号《关于同意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同意宏达小贷的增资扩股方 案,公司注册资本由2.5亿元人民币增至4.1亿元人民币;核准金富荣的股东资 格。 2011年1月12日,海宁凯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海凯会验内字(2011)第13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1月11日止,公司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 册资本16000万元。公司以2010年末未分配利润向本次增资前原股东转增股本 4074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11926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41000万元, 累计实收资本为41000万元。 2011年1月12日,嘉兴市工商局就本次增资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2011年5月30日,宏达小贷全体股东决定对增资扩股方案中764.99万元的 出资方式由“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调整为各股东“现金出资”。 2011年5月31日,海宁凯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海凯会验内字(2011)第19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5月31日止,公司收到全体股东以货币缴纳 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764.99万元。出资方式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 410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仍为人民币41000万元。 2015年6月26日,海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 有限公司2010年12月增资扩股情况证明》,确认上述出资方式变更后增资资金 已全部到位。 本次增资后,宏达小贷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股本金(万元) 股权比例( %) 1 宏达控股 .6717 2 周秋飞 .4996 3 富邦集团 .2854 4 海洲大饭店 0.5722 20 陈洁 212.1 合计 4、2013年5月17日,股权转让 2013年1月8日,郭益尧与嘉宇置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 有的宏达小贷3.6427%股权共计股,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嘉宇置 业。 2013年1月8日,顺盛布业与佳信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 持有的宏达小贷3.0356%股权共计股,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佳信 投资。 根据周秋飞配偶仲卫娣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关于周秋飞持股及股权 变更情况的说明》,周秋飞于2013年1月8日与佳信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将其持有的宏达小贷6.7390%股权共计股,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 让给佳信投资。 2013年1月20日,宏达小贷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通过因 本次股权转让而制订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日,宏达小贷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签署了《海宁宏达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3年5月10日,浙江省金融办作出浙金融办核[2013]45号《关于海宁宏 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宏达小贷股权变更及新股东资 格。 2013年5月17日,嘉兴市工商局就本次股权转让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宏达小贷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股本金(万元) 股权比例( %) 1 宏达控股 .6717 2 佳信投资 .7745 3 富邦集团 .2854 4 海洲大饭店 .2854 5 234.2 21 陈洁 212.1 合计 5、2013年9月,股权转让 2013年7月2日,中宁建设与吉盛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 持有的宏达小贷6.0711%股权共计股,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吉盛 投资。 2013年7月20日,宏达小贷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通过因 本次股权转让而制订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3年7月20日,宏达小贷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签署了《海 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3年8月29日,嘉兴市金融办作出嘉金融办[2013]30号《关于海宁宏达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宏达小贷股权变更及新股东 资格。(根据浙金融办[2013]41号《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审核 事项的通知》,“除主发起人股权转让外,一般股东持股满两年在一年内股份变 更累计不超过25%的股权转让”的审核权限由浙江省金融办负责调整为由各市金 融办负责。自此,宏达小贷符合该通知要求的股权变更事项均由嘉兴市金融办审 批。) 2013年9月11日,嘉兴市工商局就本次股权转让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212.1 合计 6、2014年5月,股权转让 2014年4月1日,宏源经发与宏达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 持有的宏达小贷6.0711%股权共计股,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宏达 控股。 2014年4月1日,顺盛布业与欧可丽实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 其持有的宏达小贷3.0356%股权共计股,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欧 可丽实业。 2014年4月5日,牛仔织造与邱建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 有的宏达小贷4.2498%股权共计股,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邱建强。 2014年4月9日,宏达小贷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通过因 本次股权转让而制订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日,宏达小贷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签署了《海宁宏达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年5月14日,嘉兴市金融办作出嘉金融办[2014]21号《关于海宁宏达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宏达小贷股权变更及新股东 资格。 2014年5月15日,嘉兴市工商局就本次股权转让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宏达小贷股权结构如下: 2014年5月31日,宏达小贷召开股东大会,一致决定增加注册资本9000 万元,其中:全体股东以货币方式增资6286.51万元,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式增资2713.49万元,并通过因本次注册资本变更而制订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日,宏达小贷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签署了《海宁宏达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年6月13日,浙江省金融办作出浙金融办核[2014]51号《省金融办关 于海宁市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同意宏达小贷增资扩股 方案,公司注册资本由41000万元增加至50000万元。 2014年6月18日,嘉兴市工商局就本次增资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上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增资2713.49万元所涉资本公积金来源于截 至2014年5月31日公司历年来收到的政府补助。因2015年6月审计调整,该 部分政府补助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被重分类至未分配利润。调整后截至2014年5 月31日的公司资本公积金已无可供转增的金额,故公司决定将前述2713.49万 元出资的出资方式由“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调整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据此,宏达小贷于2015年7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关于追加确认公 司2014年6月增资到位相关情况的议案》,确认2014年6月公司注册资本增资 50000万元已到位的事实,公司的注册资本真实、足额,且相关股东已就本次调 整缴纳个人所得税,故该次出资方式调整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亦不存在或曾经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次增资后,宏达小贷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股本金(万元) 股权比例( %) 2014年6月20日,宏达小贷召开股东大会,因公司股东周秋飞于2014年4 月6日意外事故死亡,根据《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2014)浙杭禹证民字第 1337号《公***》(该《公***》确认周秋飞持有的宏达小贷股权由仲卫娣一 人继承),被继承人周秋飞生前持有的宏达小贷7,697,022股股份及股东资格全 部由其配偶仲卫娣继承。 同日,宏达小贷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签署了《海宁宏达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年6月24日,嘉兴市工商局就本次股东变更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宏达小贷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股本金(万元) 股权比例( %) 1 宏达控股 26.8052 2 佳信投资 .7973 3 0.7603 18 邬利荣 300.4 19 陈民 282.6 20 陈洁 259.3 合计 就周秋飞持有的宏达小贷股份情况,仲卫娣于2015年6月9日作出《关于 周秋飞持股及股权变更情况的说明》确认:经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截至2015 年6月9日,周秋飞投资的、后由仲卫娣继承的宏达小贷股份为7,697,022股, 股权比例为1.5394%。 9、2014年10月23日,股权转让 2014年8月5日,宏达控股与宏达高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 持有的宏达小贷26.8052%股权共计股,以28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宏达高科。 2014年8月25日,宏达小贷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主发起人宏达控股将其持 有的26.8052%股权共计股转让给宏达高科,并通过因本次股权转让 而制订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主发起人变更为宏达高科。 同日,宏达小贷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签署了《海宁宏达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年10月16日,浙江省金融办作出浙金融办核[2014]77号《省金融办 关于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主发起人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本次股权 变更及宏达高科主发起人资格。 2014年10月23日,嘉兴市工商局就本次股权转让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宏达小贷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股本金(万元) 股权比例( %) 1 宏达高科 2014年9月22日,嘉宇置业与上元皮革签订《关于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宏达小贷3.6512%股权共计 股,以20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元皮革。 2014年9月24日,宏达小贷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通过因 本次股权转让而制订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日,宏达小贷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签署了《海宁宏达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年10月24日,嘉兴市金融办作出嘉金融办[2014]40号《关于海宁宏 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宏达小贷股权变更及新股 东资格。 2014年11月3日,嘉兴市工商局就本次股权转让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宏达小贷股权结构如下: 2015年5月22日,农富纺织与佳信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 持有的宏达小贷3.9554%股权共计股,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佳信 投资。 2015年5月23日,宏达小贷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通过因 本次股权转让而制订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日,宏达小贷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签署了《海宁宏达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5年6月23日,嘉兴市金融办作出嘉金融办[2015]17号《关于海宁宏达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宏达小贷股权变更。 2015年7月8日,嘉兴市工商局就本次股权转让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宏达小贷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股本金(万元) 股权比例( %) 1 宏达高科 26.8052 2 佳信投资 300.4 18 陈民 282.6 19 陈洁 259.3 合计 根据市场开发中心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并经海宁市财政局确认的《关于 海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持股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的说明》,市 场开发中心作为国有独资企业对宏达小贷的投资及历次增资均已经中心董事会 及海宁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就市场开发中心历次增资宏达小贷的情况,市场开发 中心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 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按照市场开发中心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市场开发中心持股宏达小贷期间无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根据宏达小贷历次股权转让中各出让方作出的书面说明,上述历次股权转让 系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所涉款项已结清,并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其他事项已交割、履行完毕。转让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未了权益、不存在任 何已经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纠纷或争议。 根据浙江省金融办于2015年7月31日出具的《省金融办关于海宁宏达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情况说明的复函》,公司“在设立、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 的过程中,涉及的股东及董监事高管资格、股权设置,包括不限于主发起人及其 关联人持股比例、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等事宜,均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获得 相应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公司历 次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 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股东历次出资 真实、充足,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资程序完备、合法、合规;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况外,公司历次出资不 存在出资瑕疵;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公司股份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全体股东所作的说明、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并经六和律师核查, 公司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股权代持情况,各股东所持股 份未设置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所持股份无被冻结或保全的情况,不存在权属 争议纠纷。除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完成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任职期限内的转让限制外,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限售情况。 八、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最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 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代理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 月5日止)。 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的实际经 营范围与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一致。 2、公司的经营方式 根据公司说明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的经营方式为将自有资金、银行 融入资金、股东定向借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及“三农”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的 利息,不存在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等情形。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的分支机构 1、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袁花服务中心 机构名称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袁花服务中心 营业执照 3304注81册号 负责人 吴永耀 设立日期 20年12月1日 11 注册地址 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 27号 经营范围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2、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村服务中心 机构名称 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村服务中心 营业执照 3304注81册号 负责人 陈洁 设立日期 20年12月1日 11 注册地址 海宁市许村镇天顺路 24号 0 经营范围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海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于2015年7月8日出具《关于海宁宏达小 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许村服务中心、袁花服务中心的说明》,公司许村服务 中心、袁花服务中心的设立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 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操作细则》 的规定。 (三)公司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公 司全部业务均在中国大陆经营,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 (四)公司的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审计报告》,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 公司设立以来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1、2010年1月8日,宏达小贷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 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业务。对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业务的代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年1月5日) 2、2014年5月15日,宏达小贷经营范围变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 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2015年7月29日,宏达小贷经营范围变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 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代理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意 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 1月5日止) 2012年1月3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宏达小贷核发《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许可证》,代理险种为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贷款标的 物相关的财产保险,有效期至2015年1月5日。2014年12月25日,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宏达小贷核发新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年1月5日。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具备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不存在相关资质 即将到期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浙江省金融办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省金 融办关于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情况说明的复函》,并经六和律师 核查,“宏达小贷在运营过程中运作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宏达小贷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 工商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五)公司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1-5月的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均占当年(期)公司营业收入的100%,据此,六和律师 认为,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六)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宏达小贷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海宁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海宁市国家税 务局、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行政管理机关分别出具 的证明、公司说明,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上述行政主管部门 的重大处罚,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 根据公司说明、《审计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支付到期债务; 公司在报告期内有持续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等持续的营运记录,其经 营具有持续性,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解散并清算的情形。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六和律师参考《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对关联方的界定,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六和律师核查,宏达小贷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的相关内容。 2、持有宏达小贷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1)持有宏达小贷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宏达小贷5%以上股份的关联法人包括宏 达高科、佳信投资、上元皮革、富邦集团、海洲大饭店、吉盛投资共计6家法人 股东。该等法人股东的相关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的相关内容。 (2)持有宏达小贷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直接持有宏达小贷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间接持有宏达小贷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为沈国甫、沈珺。 沈国甫,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XXXX1613,住所为浙 江省海宁市许村镇镇中路。沈国甫通过宏达高科间接持有宏达小贷5.73%的股份。 沈珺,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330481,住所为浙江 1983XXXX0018 省海宁市海州街道,系沈国甫之子。沈珺通过佳信投资间接持有宏达小贷10.48% 的股份。 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以及由上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宏达小贷之外的其他企业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和同 业竞争”之“(一)关联方”之“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相关内容。 3、宏达小贷的子公司 经六和律师核查,宏达小贷无对外股权投资。 4、宏达小贷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有7名董事,分别为沈国甫、许建新、应利康、单云霞、孙军、沈向 晟、杨农富;公司现有3名监事,分别为许瑞坤、杨苗、陈洁;公司现有2名高 级管理人员,分别为总经理沈向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单云霞。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相关内容。 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该等人员的配 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或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宏达小贷及宏达小贷主要法人股东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宏达小贷关联自然人出具的《关联自然人调查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或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除宏达小贷及宏达小贷主要股 东外)或其他组织基本情况如下: 序关联方名 经营范围 /业务范围 关联关系 号称 沈国甫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宏达控股 投资与资产管理; 沈国甫之子沈珺担任该公司 针纺织品、服装、制造、 1集团有限 加工、化纤丝批发、零售 董事、 总经理, 持股66, .52% 公司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持股 30% 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不含限制项目); 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 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房屋租赁业务;国 内贸易;电子产品、五金产品电脑产品及 深圳市威 周边产品的购销; Ⅱ类68医用电子仪器 21 尔德医疗 设备、 Ⅱ类68体外诊断试剂、 Ⅲ类68沈国甫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4032 2电子股份 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的生产、销售及 事,间接持股 21.36% 有限公司 技术咨询和服务;三类医用超声仪器及有 关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医用化验和 基础设备器具、软件、医用磁共振设备、 医用X射线设备的购销;手术室、急救室、 诊疗室设备及器具的购销 嘉兴市宏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沈国甫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3达进出口 (国家禁止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国家 事,间接持股 21.36% 有限公司 限制经营的凭有限许可证经营) 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不 含体外诊断试剂) 、Ⅲ类医疗器械销售 (详 上海宏航 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信息),从事 4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沈国甫间接持股 21.36% 有限公司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项目) 深圳市博 亿金医疗 经营进出口业务。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 5 沈国甫间接持股 21.36% 器械有限 销售 公司 海宁中国沈国甫担任该公司董事,截 皮革城股 市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投资管理,物 6 至2年3月31日间接持 015 份有限公 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 股0.71% 司 海宁宏达沈国甫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股权投资沈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7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管理有限22.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17% 公司 间接持股 10% 沈国甫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海宁宏达沈国甫之子沈珺担任该公司 8教育集团 教育业投资 董事、经理,间接持股 有限公司66.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52% 间接持股 30% 沈国甫担任该公司副董事 海宁中国 市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投资管理,物 长;沈国甫之子沈珺担任该 家纺城股 业管理,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针纺 9 公司董事,间接持股 份有限公 织品及原料的销售(不含鲜茧和籽棉); 23.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28% 司纺织制成品展览服务 间接持股 10.5%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 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 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 沈国甫担任该公司董事;沈 浙江物宝 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 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10典当有限 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 13.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 3% 责任公司 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凭有效 特种行间接持股 6% 业许可证经营,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 期至 20年4月15日止)19 畜类育种、改良、推广及技术服务; 畜类 内蒙古东 饲料及添加剂的生产、销售; 肉制品及 肉沈国甫担任该公司董事;沈 方万旗肉 类副产品加工、销售(生产许可证有效 期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11牛产业有 至2年7月5日); 牲畜饲养 015 、育肥、8.7%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间 限公司 屠宰、加工、销售; 草种及草的生产、销 接持股 3.93% 售;矿产品、 铁精粉 及机械设备销售 贷款担保:债 权发行担 保(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票据承兑 担保;贸易 融资 担保;项目 融资担保;信用证担 保;诉讼 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 中合中 小 沈国甫担任该公司董事;沈 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 担保,及其他 企业融资 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12合同履约 担保;与担 保业务有关的 融资咨 担保有限 2.6%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间 询、财务 顾问及其他中 介服务; 以自有资 公司 接持股 1.18% 金进行投资; 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 保责任提供再 担保(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并由 有关监 管机构批准的其他 融资性担保和其他业务 各类信用主体及 债项产品信用 增进;征信沈国甫担任该公司董事;沈 中证信用 业务和信用评 级;股权、 债券及金融衍生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13增进股份 品投资; 增信产品的 创设与交易;增信基4.0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 3% 有限公司 金设立与运营管理; 信用受托管理及咨询; 间接持股 1.82% 其他与信用 增进相关的 私募投资业务 等 海宁市宏 房地产开发;建 筑材料、批发、零售; 园沈国甫之子沈珺担任该公司 源城镇建林绿化工程、 市政工程施工;实业投资 (以执行董事、总经理,间接持 14设开发有 上范围涉 及资质的, 均凭有效的资质证 书股66;沈国甫之妻周利 .52% 限公司 经营)华间接持股 30% 沈国甫之子沈珺担任该公司 海宁市宏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均凭有效 执行董事、总经理,间接持 15达置业有资质证 书经营); 酒店筹 建股66;沈国甫之妻周利 .52% 限公司华间接持股 30% 沈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海宁宏达 针纺织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66.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52% 16科创中心技术转让;自有房屋租赁;投资与资产管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 有限公司 理;纺织品、针织品批发 理,间接持股 30% 沈国甫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 浙江宏达 教育投资, 学校用房的开发、建设, 学校沈国甫之子沈珺 17教育投资 后勤服务,房地产开发 间接持股 3;沈国甫 3.925% 有限公司之妻周利华间接持股 15.3% 设计、制 作、代理、发 布国内各类 广告; 礼仪、会展服务;企业 策划;综艺活 动组 织、策划;文化交流策划 ;公活动策划;沈国甫之子沈珺担任该公司 关 海宁聚合企业文化展示、企业 形象设计; 影视文 化执行董事,间接持股 18传媒有限信息咨询; 摄影、摄像服务; 网站建设、 49.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89% 公司维护、网页设计、制 作(通过互联网 的除间接持股 22.5% 外)旅游信息咨询; ; 企业管理信息咨询; 软件开发 宁波软银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 创业投资企业 等 宏达创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创业投资咨 沈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19投资合 伙询业务; 为创业企业 提供创 业管理服务业 65.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86% 企业(有限 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 创业投资管 间接持股 29.7% 合伙)理顾问机构 餐饮服务业 :学校食堂 ,含凉菜,不含 裱 嘉兴市宏 花蛋糕 ,不含生 食海产品 【餐饮 服务许可 沈国甫之子沈珺担任该公司 达教育后 证有效 期至20年10月7日止】受委托 董事长、经理,间接持股 15 20勤服务有 从事同济大学 浙江学院住宿 及后勤服务管 66.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52% 限公司 理;自有房屋租赁; 科技中介服务; 科技间接持股 30% 咨询服务;投资管理 沈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嘉兴市宏 房地产开发(凭有效资质证经营)(法 律49.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89% 21源置业有法律禁止的不得经营, 应经审批的未 获审担任该公司董事长,间接持 限公司 批前不得经营) 股22.5% 海宁浙 大 沈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宏纬家纺家纺针织产品设计、家纺 网络、软件、自 66.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52% 22针织科技动化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 开发有限 开发、技术转让、针纺织品批发、零售 理,间接持股 30% 公司 沈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浙江国 源针纺织 面料、66. ;服装、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52%制造、加工、化纤丝、 23针纺有限 批发、零售;自有房屋出租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经理, 公司 间接持股 30% 投资与资产管理(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 沈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海宁宏 盛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资质证 书33.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93% 24投资开发 经营);市场开发;市场管理;自有房屋 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有限公司 租赁;建 材批发、零售 间接持股 15.3% 沈国甫之子沈珺间接持股 浙江丽宏商品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及物业管理( 涉36. ;沈国甫之妻周利华59% 25君服饰有及资质的,凭有效资质证 书经营) 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限公司间接持股 16.5% 电梯装潢、电梯零配件、建 筑用金属制品 海宁市 红 沈国甫之子沈珺担任该公司 制造、加工;经营 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 狮电梯装 董事,间接持股 13; .304% 26业务和 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 饰有限公沈国甫之妻周利华间接持股 零配件和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 司 6% 制的除外; 涉及前置审 批的除外) 县内班车客运 、县际班车客运 、市际班车 客运、省际班车客运 、县内包车客运 、县 海宁市 大际包车客运 、市际包车客运 、省际包车客 董事应利康担任该公司董事 元运输有27运、客运公交、客运出租、 客运站 经营; 长,持股 4;其妻华 小6.3% 限责任公 普通货运、货运站(场) 散、萍持股3.经营60%(货物集 司货物配载)(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有效 期 至2年10月19日止) 018 董事应利康担任该公司副董 海宁方元事长、总经理,持股 17; % 实业投资、 酒店管理、投资管理、商务信 28投资有限其女应华立担任该公司董事 息咨询 公司 长,19;小萍其妻华持股% 担任该公司董事, 17% 持股 董事应利康担任该公司董事 长、经理间接持股 28;,.72% 海宁大元旅游酒店 管理;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 其女应华立担任该公司董 29控股集团 资咨询事,间接持股 11;其妻.4% 有限公司华小萍担任该公司董事,间 接持股 11.64% 从事电子 科技、计 算机及网络领域内的技 术开发、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董事应利康担任该公司执行 海宁市 大商务信息咨询服务; 计算机网络 工程施工; 董事, 25;其.8间接持股5% 元交通科 计算机设备及 配件、电子产品、建 筑智能 30 女应华立间接持股 10; .26% 技有限公 化系统、安防电子系统、办公用品及计 算 其妻华 小萍间接持股 司机耗材 销售; 网页设计制 作;企业 网站建10.48% 设;计 算机软件开发;计 算机维修 ;计算 机系统 集成。 餐饮服务:中式制售(含 冷菜、不含 裱花 蛋糕、含生 食海产品)( 餐饮服务许可证 有效期至2年10月30日017 包装食);预 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 婴幼儿配 方 乳粉)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 期至2015 董事应利康担任该公司董 年3月22日);住宿、公共浴室(含***)、 海宁宾馆 事,19;其女间接持股.84% 茶座、理发 美容店 、棋牌室服务( 卫生许 31有限责任应华立间接持股 7.;其87% 可证有效 期至2年10月23日);卷烟015 、 公司 妻华小萍担任该公司董事 雪茄烟 零售(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 期长、总经理 间接持股 8.04,% 至2年12月31日);打字复印 015 服务(印 刷经营许可证有效 期至20年底止)小 17。 百货、服装、 古玩、字画(国家 保护的文 物古玩除外)、工 艺品、零售;接 待文艺 演出(20人);停车服务0 海宁亿 联装饰布、沙发布、窗帘布 、床上用品、针 董事杨农富担任该公司总经 32纺织品有 织品、纺织制成品批发、零售 理,持股 4.55% 限公司 海宁亿 昇装饰布、沙发布、窗帘布 、床上用品、针 监事杨苗青担任该公司董 33纺织品有 织品、纺织制成品批发、零售 事、2总经理,.4%间接持股 限公司 革皮制造、 毛皮、皮革制品、 加工;革皮、 皮革化工产品(不含 危险化学品、易制 毒 化学品和化 学试剂)、皮革 下脚料、制革 机械及配件、服装 辅料、建 筑材料、化工 董事许建 新担任该公司董事 浙江大众原料(不含 危险化学品、易制 毒化学品和长、总经理,间接持股 34皮业有限 化学制剂) 、纺织原料 (不含鲜茧和籽棉) 、11. ;其刘玉琴 担任董妻55% 公司橡塑制品、 纸制品的批发及其进出口业务, 事,间接持股 8.45% 上述商品进出口不 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 配额许可证、出口 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 等专项管理 规定的商品 房屋建 筑工程施工;工 矿建筑工程施工; 海宁市 紫其他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建 筑装饰工程施董事许建 新担任该公司副董 薇实业发 35工;工程准备;房地产开发( 以上各项 涉事长,间接持股 9.;其21% 展有限公 及资质的 均凭有效资质证 书经营); 实业妻刘玉琴 间接持股 6.74% 司投资 海宁市 富 监事许瑞坤担任该公司董事 邦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凭有效资质证 书经营)、市 36 长,29;其间接持股.7子4% 开发有限 场经营管理 许振浩间接持股 4.86% 公司 浙江富邦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监事许瑞坤担任该公司董事 集团进出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37 长,52;其间接持股.4子8% 口有限公 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许振浩间接持股 8.57% 司补”业务,经营 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汽车内饰制品、经 遍布、针纺织品、革皮 海宁富邦 监事许瑞坤间接持股 制造、加工;皮革 下脚料销售;从事各类 38汽车内饰 58. ,浩间接持 其子许振31%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 有限公司股9.52% 制的除外; 涉及前置审 批的除外) 海宁市 景房地产开发(不含 土地成片开发与 高档宾监事许瑞坤担任该公司董事 39华房地产 馆、别墅、高档写 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长,23;其间接持股.7子9% 开发有限 建设、 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 许振浩间接持股 3.经营及89%经营; 公司凭有效资质证 书经营) 海宁合 力 监事许瑞坤担任该公司董事 40置业有限 总部大楼开发经营 长,间接持股 5.;其子62% 公司 许振浩间接持股 0.92% 服装、 毛皮、皮革服装、 革皮、 皮革制品、 皮鞋、百货、针纺织品、五金 交电、建 筑 材料、金 属材料(不含 贵金属)、化工原 监事许瑞坤间接持股 海宁富邦料及产品(不含 危险化学品、易制 毒化学58. ;浩担任该 其子许振31% 41贸易有限 品和化 学制剂等)、制革 机械及配件、服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间接 公司装辅料、木材、炊事用具、 照明器材、皮持股9.52% 革下脚料(碎皮)批发;从事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 外;涉及前置审 批的除外) 沈国甫担任董事长,沈国甫 之子沈珺担任董事 并通过 宏 同济大学 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 42 达控股间接投资 36,沈 .59% 浙江学院高等学历教育国甫之妻周利华 通过宏达控 股间接投资 16.5% 沈国甫担任该公司副董事 长;沈国甫之子沈珺担任该 公司董事、总经理,间接持 海宁市 玫 股35;沈国甫之妻周利 .28% 普通商品住宅及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限 瑰庄园房 华间接持股 1;董事应1.45% 43海宁海 土字[2号地块盐官景 区009]150-152 地产开发利康担任该公司董事长,间 新塘港北侧 、西七里港 东地块) 有限公司接持股 13;应利康之女 .27% 应华立担任该公司董事,间 接持股 2.;应利康之妻23% 华小萍间接持股 2.88% 海宁市方董事应利康间接持股 元绿色蔬 32. ;其女应华立间接持08% 44蔬菜、瓜果、花卉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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