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把房子卖给了孙子,叔叔和姑姑在侄儿房产卖给儿子或孙子一样吗本子上加名字需要收多少手续费

什么是房产证,房产证的定义: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作为***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

您 按律说 打算卖房求着户口迁走 候跟 谈少钱自直住没戏 您好! 按法律来说 是不可以! 但是如果他打算卖房子的话!他就会求着你把户口迁走 到时候可以跟他 谈!分多少钱!如果他自己一直住就没戏了

拆迁是看面积的,除非补偿里有新旧程度这一项。 比照一般继承的话,房子奶奶有一半,另一半姑姑们、两兄弟、奶奶一共六个人各得六分之一,也就是每个姑姑可以得到房子的十二分之一。翻新的费用,可以视为对老人的赡养要求姑姑们也承担一部分,和拆迁无关。

你的姐妹虽然答应你拥有房屋永久居住权,但是,那毕竟是口头答应,如果房屋拆迁,将涉及到经济补偿的问题,所以,不担保他们会反口,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你们最好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并将房产继承下来,以你的名字拥有产权证。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房子就属于谁

住房产权权益属于谁,是看房产证登记人名字,不看别的。 你得情况,住房是你配偶名义,这房子就是他合法拥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和他人无关, 所以,办理遗产之类,只能是办理你配偶爷爷名义房产和财产的继承。

住是可以住的,你让她住她就可以,你不让她就不可以,你的房子嘛!

这个还分情况的,如果房子是你爸妈婚后购买的,写谁的都无所谓,但是如果是婚前购买的,就会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准。我个人觉得像您这种情况,应该看你妈妈是怎么赠与你弟的,有没有经过合理的过户或者合法的手续,如果有的话,你可能就没有继承权。

我来给你建议: 1、解放前的农村旧房子的产权只能靠以前的地契来作为权属证明,谁能提供就作为最重要的产权证明; 2、但目前是争执双方都无法提供文件证明产权所属,因此就必须借助与辅助证明了; 3、根据建设部对事实住房认定的规定,你朋友的先辈及其后代一直居住在这栋房子了,并和邻居相识数十年之久,在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时,其住址也被村委和村民认可,符合事实住房的认定标准; 4、只要地主的后代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地契)来证明其产权,你可以向村委申诉,以事实住房为理由,驳回地主后代的要求,就算要对簿公堂也是以同样的理由来回应诉讼,一定可以保护你朋友的既得利益。 祝你顺利! 房产人阿斌为你解答。

还说老人时“神志不清”

所以, 遗!嘱!无!效!

这样一位对法律如此了解的老法官

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遗产继承纠纷。这位老人他生前育有二子三女,因为大儿子死得早,他决定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直接赠给自己大孙子,也就是大儿子的孩子。为此,他还办理了遗嘱公证。不料,老人的大孙子要去继承房产时,遭到了老人其余子女的阻挠。为此,老人的大孙子近日将自己的叔叔和姑姑等亲人告上法庭。
老人立遗嘱,房产赠孙子

刘老先生原本是厦门岛外某法院的老审判员,1980年退休。老人名下有一处房产,位于海沧区的一个村,该房产面积320平方米。该房产为刘老先生夫妻共有,刘老先生拥有50%的产权。

虽然老人育有二子三女,但是,他最终决定将自己名下这50%的房产赠给大孙子小峰(化名),小峰就是老人的大儿子的孩子。

据了解,老人的大儿子前些年已经去世,所以老人更加疼爱这个孙子。在大儿子去世的那一年,老人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海沧区的房产份额,赠予其孙子小峰。

去年,刘老先生也过世了。老人去世后,小峰向公证处缴纳费用,准备办理遗赠财产的接收,其中包括位于海沧区的这一处房产。


不过,原本以为会顺顺当当的小峰,却遭到了亲人的阻挠。原来,小峰的叔叔、姑姑等亲属,对老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表示怀疑,遗赠财产的接收也因此搁置。

神志清楚吗?遗嘱有没有效力?

为此,小峰将自己的奶奶、叔叔、姑姑和另外一位已故姑姑的3个继承人全都告上了法庭。

面对小峰的起诉,他的叔叔、姑姑都对老人所立遗嘱让小峰继承其遗产表示异议。他们认为,遗嘱并非刘老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

“我不认可小峰拿出来的这一份公证遗嘱。”刘老先生当时精神状态不佳,有人叫他按手印他都会按,而且小峰都没有赡养刘老先生夫妻。

由于年事已高,并没有出庭,不过,她委托二儿子(即小峰的叔叔)作为自己的法定代理人,代她发表意见。

立遗嘱并非刘老先生自愿的,公证遗嘱做出前刘老先生在住院且神志不清,不能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而且,公证的前两天老人刚出院,此前在医院昏迷不醒,不可能一回来就做公证。所以,对公证遗嘱持怀疑态度。

老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应履行

针对亲人的质疑,小峰向法院提供了刘老先生当时所做的公***,公证遗嘱上有刘老先生的签名。同时,公证处也向法院提供了公证录音录像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小峰提供刘老先生于公证处所做的公***一份,公证遗嘱上有刘老先生的签名。同时,公证录音录像资料,经当庭播放,可以清楚看出立遗嘱时,刘老先生能对公证员的问题进行正确的回答,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名,而且录音录像地点是在公证处。另外,刘老先生原系法院的审判员,对于公证遗嘱之法律后果是清楚的。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该份公证遗嘱是被继承人刘老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刘老先生在其生前以公证遗嘱的形式,将其所有的位于海沧区的房产份额赠予小峰,现刘老先生已死亡,该份遗嘱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小峰依法可继续讼争房产的50%份额。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因此支持了弟弟小林的诉求,判决由小林继承其母亲遗留的5万元本金及利息。

有两成以上的遗嘱被判无效

不久前,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家事团队发布福建省继承纠纷案件报告。报告显示,有75.92%被继承人生前未对财产作出安排,而在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案件中,也有23.91%遗嘱无效。


据悉,该律师团队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库公布的2016年度福建省继承纠纷案件,共录得191件,并针对这些案件进行了总结。这191件继承纠纷,平均耗时8个多月。

其中,在被继承人在生前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46件案件中,被法院判决确认有效的35件,无效的6件,部分无效的5件,无效及部分无效的占比23.91%。

一:被继承人在遗嘱(遗赠协议)中,处理了别人的财产,占6件。

二:因为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所以被判定无效的另外5件。

老人去世后,能不能绕开子女,将遗产直接交给自己的孙子?对此,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说,可以!

林律师说,《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包括两组: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虽然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如果老人想在去世后把财产留给孙子,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老人在世前就先把财产给孙子;二是以遗赠的方式,立下遗嘱,表明去世后他的财产要赠与孙子。

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遗嘱。《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做了严格规定,实践中很多遗嘱因为形式不合法而被认定无效。此外,如果一个人先后订立了多份遗嘱,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为准。
根据《继承法》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此外,为了保证录音遗嘱有效,有些细节要注意,录音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在录音中表明自己的意识清晰;应由遗嘱人、见证人分别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表明身份的信息;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不过,在审判实践中被认定的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很少,建议还是采取书面形式更稳妥。
“继承遗产需要先偿债。”林敏辉说,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所以,如果在办理继承后发现有欠款尚未偿还,应由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进行清偿。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见习记者 杨少华 通讯员 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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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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