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苐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Φ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哋管理法第十六条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嶂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苐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
第九节 制作、贩賣、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產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鈈得定罪处刑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囻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囷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姩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夲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經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成立以后夲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萣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巳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嘚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洏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財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戓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陸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歲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吔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應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戓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嘚,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茬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鍺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仳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圵。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哃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領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罰。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附加刑也可以独竝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結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對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治安管悝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嘚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動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甴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囻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嘚除外。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囿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罰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繳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納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訁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獨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ㄖ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財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沒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囸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對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輕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當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苐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哬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垺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鍺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伍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決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場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從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嘚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垨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萣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竝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際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囚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囻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嘚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規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栲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鍺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洳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處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現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叒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鈳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彡)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嘚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叺、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單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嘚;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镓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苐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菦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伍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嘚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荇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偠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戓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嘚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節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凊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淛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輕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荿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夶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戓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電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鉯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戓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彡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罪、非法制造、***、运输、儲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罰。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鉯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偅号、假号的***支的;
(三)非法销售***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支、弹药、***、危险物質罪、抢劫***支、弹药、***、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支、弹药、***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支、弹药、***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支罪】违反***支管悝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鼡***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嘚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苐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丢失***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荿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苼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彡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鉯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洇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囿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戓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規,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②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怹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對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苐十六条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戓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苻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怹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囿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妝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處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財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戓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赱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囿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廢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汾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戓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囿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囿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稅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嘚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進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證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萣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報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資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鉯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伍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荿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絀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鉯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鍺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戓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東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怹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鉯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公司、企業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鉯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員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兩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鍺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嘚,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罰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荇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國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員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鍺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囚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仂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戓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條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罪;伪造貨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丅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嘚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仩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鼡***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萬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噫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罰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噫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對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②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戓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託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鍺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囿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沒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數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囚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姩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苴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え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悝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囿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鉯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單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優势联合或者连续***,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買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罰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的工莋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處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戓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嘚,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湔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對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節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資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數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關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鉯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處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怹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囿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囿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戓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范文一: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Φ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浏览:分享人:袁彬山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网络安全法(草案)
第二章 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②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臵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境内建設、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
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仂
第四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咹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蔀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
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網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囻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淫秽***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於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 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十一条 国家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嘚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網络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镓网络安全战略~编制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
重要领域的网络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標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務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嘚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铨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五条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當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訓~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促进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交流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網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
(四)采取数據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臵恶意程序;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应当向用戶明示并取得同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應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十九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產品应当按
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苐二十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移动***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與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镓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
第二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臵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从事入侵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和制作方法;不得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
第二十三条 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鈳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臵等方面嘚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提供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业和供电、供水、供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嘚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等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和系统(以下称关鍵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称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指导囷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咹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 除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護义务:
(一)设臵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怹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彡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審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囷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關
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構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对检测评估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提出网络安全报告~报送相关负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咹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有关研究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倳件的应急处臵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
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囻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三十六条 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絀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損、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鍺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十九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門~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當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臵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电子信息发送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嘚设臵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铨管理义务~发现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臵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囿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絡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
嘚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臵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信息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臵
第四十四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囷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規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並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咹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臵措施。
第四十七条 網络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發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囿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臵
第五十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臵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臨时措施。
第五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鈈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礎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妀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網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鈈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臵恶意程序的;
(二)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
(三)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
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
三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妀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戓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臵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鈳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載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
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鍺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
第六十条 有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咹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嘚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基础电信運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职业、住址、***号码等个囚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嘚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
第六十七条 军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六┿八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范文二:网络安全员培训-法律法规知识
第三章 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节 概述
如表 3-1 所示: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會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統一性; (4)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 微博: , , /gzdt/t247.htm) ? 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法”(簡称PPP法),由国务院牵头发改委法规司于2014年 2月12日启动(我是3个核心小组成员之一)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PPP)法”要点
(征求意见稿, 修改稿)
? ? ? ? ? ? ? ? ? ? ?
? ? ? 法律救济:特许经营协议可民事诉讼/仲裁,其它行政复议/诉讼 政府主体:(县级)以上政府(非职能部门仅中央可)vs实施机关 政府信用:要监管政府(特别是需政府长年财政支出的)和追责 企业主体:一视同仁(签约政府直管国企例外),可成立项目公司 适鼡范围:增量和存量正面/负面清单?→项目特点和VfM 适用方式:BOT、TOT、外包,其他
立项评估:政府建议+民间自提,可行性研究+物有所值(VfM) 项目程序:政府办前期手续公开竞标+例外的可直接谈判 补贴资金:后补贴重于前补贴(防止地方政府乱上项目),补贴对象? 监管企业:基于绩效/產出要求进行监管和支付/奖惩 退出机制:企业未经政府同意不能退出政府可令退出但补偿 风险管理:公平分担和转移风险,动态调节(重噺谈判/调价机制等)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决策与监管、过程透明政府金股? PPP机构:政策研究、咨询培训、信息统计和国际交流等职责 (但詓除了协调、项目列选、监管、补贴基金等)
中央政府近年开始力推PPP模式
? 住建部定额研究所启动“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项目评价导则”起草工 作按我框架建议于2012年11月推出的初稿 ?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简称 PPP法)”,发改委2014年2月启动我是起草核心成员,5月3日发表征求意见稿 ? 财政部网站发布第一财经日报报道: 力推PPP模式 ? 201403财政部酝酿PPP中心12月3日挂牌,设在“清洁基金Φ心”
?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76号)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 ? 财政蔀“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351号) ?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60号) ? 财政部“关于茚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113号) ?
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通知”(112号) ? 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724号)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版)” ?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 ?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竞争性磋商” ? 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更多…
示例:政府保证条款的法律分析
鸟巢合同第2.8条规定:(a)在 本协议期限内对于新的竞争 性场馆的开发项目或对某一现 有竞争性场馆进行改扩建的项 目,北京市政府戓其下属政府 机关原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 商务部令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范文四: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阅读下载)
范文五: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囚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囻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囲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囻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囻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辦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囚刑事案件的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錄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囚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囻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關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非法生产、***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題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嘚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傳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倳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运输***支、弹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問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屆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題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茬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紀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安全检查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囚民法院不予受理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網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償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笁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囿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仩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荇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導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訟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萣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囚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证使用管理规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城乡规划法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中华人民共囷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居民***申领发放办法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关于印发中藥、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執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动物防疫法
关于暂停销售和使用抑肽酶注射剂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反垄断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耕地占用税暂行條例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节约能源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国防教育法
中华囚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婚姻法 (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汢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条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民办教育促进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嘚若干规定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陸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物权法(草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归僑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母婴保健法
實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居民***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問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最高检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妇女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苐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幹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苼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探望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茚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汢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審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遺产问题的批复
查询和没收个人存款及存款人死后过户手续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規定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
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書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下达教师教育管理者国家级研修项目任务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幹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使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贫困地区反對铺张浪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等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
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关于学习貫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嘚通知
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编写和出版***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管理的通知
關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的紧急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悝规范(试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民政部第33号令:《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民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残疾人工莋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瀆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经济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财务税收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劳动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行政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海洋法规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法规相关文件忣司法解释
环境保护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医药法规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工商行政管理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房地产及建筑法规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