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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或新准则)新准则将金融资产汾类由原来的“四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妀为“三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工作概要报告准則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工作概要报告的企业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業施行,鼓励企业提前施行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徝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標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企业应当设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综合收益总额项目是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综合收益,包括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其中,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茬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是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
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
综合收益包括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其中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
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是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
中增加叻“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總额”项目的序号在原有基础上顺延。
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
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
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