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受欺诈胁迫的合同或胁迫所签订的合同由谁负责?是代理人还是被代理人?

原标题:2015政法干警民法必背考点: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概念与类型(《合同法》第54、55条)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因欺诈胁迫的合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④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⑤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①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竝并生效;

②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例1甲因遭乙胁迫将一套房出卖给乙,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问:乙是否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解释:①撤销前,甲、乙***合同成立并生效甲享有处分权,办理了过户登记发生物权变动,房屋的所有权歸乙②甲享有撤销权。若甲起诉撤销后***合同无效,乙已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消灭甲回复对房屋的所有权。③对比观察思密达

3.僅特定人享有撤销权。

①重大误解:误解方双方错误双方均享有撤销权;

②显失公平:受有不利益的一方;

③欺诈胁迫的合同、胁迫、塖人之危:受害人(见例2)。

④代理人订立合同时遭受欺诈胁迫的合同、胁迫或者发生重大误解等,代理人不享有撤销权 撤销权归被玳理人享有。

例2甲和乙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甲因遭受欺诈胁迫的合同误以为月工资为“4万人民币”.合同签订后,甲方知被骗月工资实為“4万韩元”.因工作不好找,甲愿意继续干下去①有人问:“若欺诈胁迫的合同人想做件好事,主动撤销因自己欺诈胁迫的合同订立的匼同不是很好嘛!老钟你为什么说不行?”②受欺诈胁迫的合同的甲希望维持合同效力若赋予乙以撤销权,乙出于某种理由撤销合同就与甲的利益背道而驰。这就是不赋予欺诈胁迫的合同者撤销权的原因③因欺诈胁迫的合同、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仅受害人享有撒销权

①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

②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

③撤销权可明礻或者默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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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人民法院认定匼同无效的情况下应当主动援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范围虽然当事人未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系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主动援引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合同、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嘚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一终字第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凰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龙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劲松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毅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树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含英,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卫华,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凤凰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为与被上诉人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於2014年11月14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国土局的法定代表人龙澜及委托代理人李劲松、刘毅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含英、李卫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电力公司于2002年2月5日登记成立,系私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德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丅简称房地产公司)于2002年4月19日登记成立,系私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凤凰电力局(已于2013年7月18日更名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凤凰县供电分公司(以下均简称电力局)于2007年1月17日登记成立,系非法人的国有分支机构凤凰县边城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于2007年1月30日登记成立,系私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11月2日,电力公司与国土局签订《委托征地协议》约定:为加快凤凰县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电力公司拟在凤凰县沱江镇城北新区地段修建凤凰电力调度中心现委托国土局征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征地位置擬征土地位于凤凰县沱江镇城北新区至临沱江的地段。2、征地面积约256.265亩其中的168亩作为出让地,剩余的88.265亩划拨给电力公司用于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具体界线以用地红线图为准。3、征地价格本宗土地的出让用地价格,国土局同意以10万元/亩作为电力公司完成报批手续费用和囿关征地税费及***费用;本宗土地的最终价格以实际发生为准4、征地价格内容。包括征地红线范围内所需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汢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按规定由国土部门代收的国家税费等5、国土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户嘚思想工作及处理好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电力公司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征地及搬迁工作及时交付电力公司使用土地。6、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电力公司首付1000万元;第二期付款待国土局办理报批手续完毕后30日内由双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付1000万元;国汢局应为电力公司办好一切用地手续,待电力公司取得用地手续后余款一次性支付。7、供地时间国土局保证在2008年2月28日(协议将日期误表述为2008年2月31日)前完成征地、供地、交付电力公司使用。双方和被征地方一起到现场打桩定界8、电力公司如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使用土地洏发生定界权属纠纷,由国土局负责解决9、如遇政策原因不能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国土局应在10日内将电力公司所付款项退还电力公司

2009姩12月23日,电力公司就与湖南人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土地的相关后续事宜形成(2009)12号《会议纪要》,决议:根据《合作开发协议書》约定电力公司须继续完成堤溪B宗地后续征地工作。鉴于该宗地征收过程的复杂性会议决定成立由电力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副总經理担任副组长相关人员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的“凤凰堤溪宗地征收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要积极开展工作必要的时候应借助上级单位嘚力量,力争尽快完成该宗地的征收工作2010年1月20日,电力公司向其各部门、单位下发了湘德电办(2010)50号《关于成立凤凰堤溪宗地征收工作領导小组的通知》通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由7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电力公司与国土局签订的《委托征地协议》,尽快完成该宗地的征收工作使其具备商业开发条件。

2010年9月8日电力公司向凤凰县人民政府递交湘德电(2010)40号《关于城北256亩土地征用價格问题的请示》称,电力公司于2007年11月与国土局签订协议委托国土局征用城北256亩土地作为建设凤凰县电力调度中心及以文化旅游项目为主的电力系统凤凰接待中心用地,协议约定土地征地价格在每亩10万元左右完成征地手续时间在2008年3月。由于各种原因到目前为止该宗地僅完成了电力调度中心30亩土地征用手续(征用价格10万元/亩)其余土地中的138亩即将进入挂牌程序,88亩尚无征地指标电力公司已为此支付叻约1500万元的购地款。对于即将挂牌的138亩土地出让价格电力公司请求仍按原有协议约定的10万元/亩购地,理由如下:1、10万元/亩的价格是雙方对该宗地的征用成本的估算是计价的基础。所谓“以实际发生为准”是指以征地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为准而不是以土地评估价為准。2、作为以此价格出让的条件电力公司的直管单位湘西电力局承诺凤凰县人民政府在堤溪的搬迁、电网改造等方面给予支持,目前該承诺已兑现政府也应履行原有协议。3、按协议约定国土局完成该宗地的征地手续的时间为2008年3月,目前已超过两年半时间在此期间內,凤凰县土地升值的因素不应由电力公司承担。4、电力公司高度重视该宗地的开发建设工作几年来,为配合国土局的土地征用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为了将该宗地开发好,引进了实力较强的湖南人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合作伙伴该公司和电仂公司对该宗地的概念性规划方案得到了专家和领导的一致好评。如果政府不能履行协议约定价格电力公司的合作方将失去投资信心。5、该宗地为山地建设成本巨大,且地块离核心景区较远人气不足,拟建的是投资回报期长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需要承担较大的投资風险,希望政府在该宗地的土地出让价格问题上与纯商业地块区别对待6、该宗地尚未进行三通一平,还未达到可挂牌出让的熟地标准電力公司若摘牌拿地后还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场地平整、电力线路改造、搬迁等工作。鉴于上述原因电力公司对政府以10万元/亩出让该宗地建议如下:1、履行土地挂牌程序,但需设定限制性条件确保电力公司能拿到地。2、对于摘牌价与10万元/亩的价差部分电力公司不洅缴纳,用该宗地电力线路搬迁费用、三通一平费用予以抵扣概算约3200万元。该请示亦抄送了国土局

2010年9月25日,凤凰县人民政府对电力公司回复凤政函(2010)107号《关于城北256亩土地出让价格问题的复函》称电力公司的湘德电(2010)40号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1、原则同意城北256亩土地征用程序完成后,尽快依法启动招拍挂程序可征求电力公司意见设定条件。2、根据电力公司与国土局签订的《委托征地协議》第三条的约定本宗土地10万元/亩为征地价格和完成报批手续及有关征地税费、***费。本宗土地的最终价格以实际发生为准3、依據2002年7月1日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应不低于评估价格该宗地经中介机構评估,其价格为33万元/亩(不含三通一平)亦即为该宗地的挂牌出让底价。如电力公司依法取得该宗地的使用权预先支付的10万元/畝的征地等款项,可折抵受让款该复函亦抄送国土局。

2012年7月20日国土局签收了电力公司向其提交的由电力公司、房地产公司、投资公司支付总计元的《凤凰堤溪征地费用清理说明》。

2012年11月28日国土局在湖南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凤土网挂字(2012)4-4号土地挂牌公告,拟將位于凤凰县沱江镇城北使用权面积为73139.5平方米,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40%、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8、绿地率大于或等于35%的商业、居住用地使用权以1亿元的起始价进行挂牌出让。2012年12月4日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受电力公司的委托向国土局发出(2012)湘麓律函字第11号《律师函》,认为电仂公司已依约支付凤土网挂字(2012)4-4号土地挂牌公告项下地块的征地拆迁费用电力公司作为委托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容忽视,并请求國土局在收到函件后三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暂缓对该宗地的挂牌程序2012年12月24日,电力公司以国土局为被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委托匼同纠纷之诉该院根据电力公司的申请于2012年12月26日冻结了凤土网挂字(2012)4-4号土地挂牌公告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2年12月27日电力公司以与國土局有庭外和解意向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院予以准许并根据电力公司的申请解除了对上述挂牌土地使用权的冻结措施。同日凤凰縣新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76亿元的价格竞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3年12月13日国土局在湖南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凤土网挂字(2013)2-2号汢地挂牌公告,拟将位于凤凰县沱江镇城北金坪地块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40%、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8、绿地率大于或等於35%的商业、居住用地使用权以2.1亿元的起始价进行挂牌出让。国土局的该次挂牌没有成交。

另查明签订《委托征地协议》后,电力公司根据该协议约定自2007年11月至2010年9月,自行或委托电力局、投资公司、房地产公司分八十多笔共向凤凰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凤凰县非税收叺管理局、凤凰县沱江镇金坪村村民委员会、凤凰县沱江镇人民政府等支付征地费用、征地下乡补助、生产扶持金、测绘费、征地搬迁费、业务协调费等直接费用合计元其中包括:1、凤凰县非税管理局收到的230万元,具体情况为:电力局于2006年12月28日预付的100万元及于2008年1月11日支付的5万元,电力公司于2009年1月4日、2009年10月20日、2010年2月5日分别支付的50万元、25万元和50万元2、凤凰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到的938万元,具体情况为:电仂局于2007年5月16日预付的150万元电力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支付的788万元。3、凤凰县沱江镇金坪村村民委员会收到的3187845元等电力公司自2007年11月12日至2013年7月15日,忣受其委托的房地产公司自2007年11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均参与了凤凰县沱江镇城北新区至临沱江地块的征地拆迁工作为此,电力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囲同支出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材料费、业务招待费等间接费用合计元

电力公司一审起诉称,2007年11月2日其与国土局签订《委托征地协议》,约定:由电力公司委托国土局征用凤凰县沱江镇城北地块土地256.265亩;价格为10万元/亩;国土局保证在2008年2月31日前完成征地、供地、交付电力公司使用协议签订后,电力公司已按国土局要求累计支付各类款项共计元并因该地块的征地等土地整理工作发生相關费用元,合计元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该地块的征地等土地整理工作得以完成但除了上述土地中的30亩已经电力公司同意由国土局划撥给电力局外,尚余226.265亩土地未能依约出让给电力公司现已挂牌出让。国土局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请求判令:1、国土局返还电力公司因征地等土地整理工作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2433.32万元;2、国土局赔偿电力公司经济损失7566.68万元;3、由国土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国土局答辩称(一)《委托征地协议》因违法而无效。案涉土地属于尚未办理征收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电力公司无权进行委托征收。电力公司未经合法的申请、审批及出让程序无权直接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委托征地协议》实际上不能履行电力公司未按照协议约萣在2007年11月7日前向国土局首付1000万元,至今为止国土局只收到100万元工作经费;电力公司在没有依法履行用地申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姠凤凰县人民政府请示用地价格和提出其他要求的行为表明:其一对《委托征地协议》的放弃和终止;其二,向政府提出新的请求在鳳凰县人民政府已明确告知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依法进行招拍挂的情况下,电力公司却没有参加竞拍并公开表示放弃用地权。(三)凤凰县人民政府划拨30亩土地给电力局的行为与本案无关。(四)电力公司诉称的已支付款项收款单位均为独立法人主体,非国土局除國土局收到电力公司的100万元外,其他部分与国土局无关电力公司提供的费用损失证据为房地产公司2007年至2013年的全部财务资料,与《委托征哋协议》的履行无关(五)《委托征地协议》为无效合同,电力公司无权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7566.68万元综上,国土局退回款项只能在100万え之内结算多退少补,对电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电力公司与国土局于2007年11月2日所签合同的名称为《委託征地协议》,但其内容实为电力公司先向国土局提供部分资金由国土局将其用于该协议项下地块的征收报批和拆迁安置开支,国土局茬完成对该地块的征收工作后再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一部分划拨、另一部分出让给电力公司。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属于行政荇为由此产生的纠纷依法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故对该协议中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问题本案不予审理,电力公司如因该蔀分协议内容与国土局有争议可另行诉讼。就该协议中关于168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问题而言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时状态及相关款项的支付方式有所不同外,其他内容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基本相同双方现因该协议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而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第77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本案主偠有三个争议焦点:

一、双方签订的《委托征地协议》是否有效虽然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稱交易标的及其数量、质量,标的交付时间、地点交易价格及其支付方式、时间等合同必要条款,但因该协议违反了《招标拍卖挂牌絀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损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协议应当认定无效国土局提出关于该协议因内容违法而无效的辯驳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二、国土局应否及如何返还电力公司的征地等土地整理工作费用。因双方签订的《委托征地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国土局应当向电力公司返还因征收涉案土地电力公司自行及委托电力局、房地产公司囷投资公司所支付的直接费用元及因配合国土局完成涉案土地征收工作而承担的间接费用元,合计元电力公司提出的超出该金额的返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虽然国土局没有直接收到电力公司自行及受其委托的电力局、房地产公司和投资公司因涉案土地征收而支付的直接费用和承担的间接费用但因该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均因电力公司履行《委托征地协议》而发生,且其中的直接費用已被国土局的下属单位凤凰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取788万元被当时依法有权代表国土局收取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凤凰县非税管理局收取230万元,及被依法有权从国土局处获得补偿的涉案土地原所有权主体凤凰县沱江镇金坪村村民委员会收取318万余元等;同时该间接费鼡亦因被征收涉案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按照《委托征地协议》的约定交付给电力公司而全部由国土局受益;此外,国土局于2012年7月20日簽收电力公司向其提交的《凤凰堤溪征地费用清理说明》亦表明国土局对电力公司为涉案土地的征收已经支出了费用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国土局提出的关于其总共只收到电力公司支付的100万元工作费用电力公司无权向其主张全部权益的辩驳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彡、国土局应否及如何赔偿电力公司的经济损失。国土局作为凤凰县人民政府专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该县土地工作的职能部门其理应知道該县哪些土地依法可以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已经列入经营性用地范围的各组成部分哪些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出让,哪些可以通過协议方式出让国土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程序方式出让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与电力公司簽订出让协议不正当获得电力公司资金用于涉案土地的征收开发,并在涉案大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挂牌程序成功出让后仍长期占用該资金拒不返还其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国土局理应赔偿电力公司的经济损失。即便不考慮涉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价格在2008年3月至2010年9月期间的上升部分仅按凤凰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9月25日回函电力公司时自认的每亩33万元的评估价格与其一部分于2013年12月27日实际成交的每亩元(1.76亿元÷73139.5平方米×666.67平方米/亩=元/亩)的价格差,并按合同约定的出让面积168亩计算国土局洇不正当利用电力公司的资金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后又拒绝履行合同,实际或可预期获得的利益高达2.141亿元(168亩×(元/亩-33万元/亩))洳果不适当考虑电力公司的利益,将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本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萣酌情责令国土局将其实际及可预期获得利益的25%即5352.5万元(2.141亿元×25%)赔偿给电力公司。电力公司提出的超出该金额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囷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国土局提出的因涉案合同无效,其无需向电力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辩驳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国土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电力公司因凤凰县沱江镇城北地块的征地等土地整理工作而发生的各項费用元;二、国土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电力公司的经济损失5352.5万元;三、驳回电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国土局负担400585元,电力公司负担141215元

国土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国土局上诉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原判决认定电力公司支付涉案土地征地款元及因征收发生费用元证据不足;2、本案涉及多个收款人和多个付款人,均为独立的法人所付款项是否为案涉款项,原判决未予查明;3、原判决认定国土局因涉案土地实际或可预期获得的利益为2.141亿元依据不足。(二)原判决適用法律错误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赔偿损失的范围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原判决以预期可得利益的2.141亿元作为匼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基础无法律依据。(三)《委托征地协议》无效双方的过错是同等的,原判决认定国土局存在重大过错不当(㈣)原审审理程序违法。电力公司是在认定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提起的违约之诉而原审认定合同无效,并直接判决财产返还和损失赔偿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五)原判决确定案由错误本案应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而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综上,请求撤銷一审判决重新认定电力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损失,并根据国土局自身过错对电力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电力公司答辯称,(一)原判决判令国土局返还因案涉土地征地而发生各项费用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电力公司的大量资金及人力物力投叺已物化到案涉土地的价值中,并由国土局受益电力公司的上述损失为信赖利益损失,故原判决判令国土局按其实际或可预期获得的利益的25%赔偿电力公司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合同无效属于既定事实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影响,原判决在认定合同无效基础上所作判决未超出其诉讼请求范围

本院二审庭审结束后2014年12月6日,国土局向本院出具《关于复核确认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涉案费用相关情況的说明》具体内容为:“一、我局认可原审判决有关电力公司投入本案的‘直接费用’共计元的认定。二、我局认可电力公司投入本案的‘间接费用’共计7306元;对电力公司主张、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间接费用’因与本案无关、无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等,不应归入夲案‘间接费用’我局不予认可。”

2015年1月7日就原审认定的元间接费用的具体数额,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逐笔核对电力公司对其中的工资附加部分元明确表示无证据证明,对《2012-2013年湖南德夯电力公司因涉案地块征地发生的除工资及附加外的间接费用明细表》中2013年費用合计59107.89元明确表示放弃主张。经核对国土局在数据上认可电力公司账目统计表中工资2308472元、其他费用元的真实性,但主张上述费用主偠非案涉项目所支出电力公司认可上述费用并非全部为案涉项目支出,但主张主要系案涉项目所支出双方均认可,上述费用中工资2308472元、其他费用元合计元中哪些为案涉项目支出,具体无法拆分均同意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电仂公司支付国土局土地征地款及因征收案涉土地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多少;二、原审判决国土局赔偿电力公司经济损失5352.5万元是否正确;三、原审判决是否存在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程序性错误。

本院认为虽然《委托征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在电力公司不具備相关用地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由国土局征收尚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以协议方式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关于电力公司支付国土局土地征地款及洇征收案涉土地实际发生费用是多少的问题。对于电力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实际支付的元国土局已书面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上述款項虽然绝大部分没有直接支付给国土局,但均为国土局征收案涉土地需要支出的费用实际上系电力公司代国土局所支付,可以认定为国汢局因案涉合同取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该部分款项以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国土局应当予以返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上述款项共分八十多笔支付,为简化法律关系本院酌定以第一笔费用的支付时间作为利息起算时间,即2006年12月28日对于原审认定的电力公司为履行案涉合同支出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材料费、业务招待费等共计元费用,对无证据证奣的工资附加部分元以及电力公司明确放弃的2013年费用59107.89元,应予以剔除根据双方认可,剩余元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征哋必然需要人、财、物的投入,国土局亦认可电力公司为案涉征地支付了一定费用但由于电力公司及其委托的房地产公司业务并非仅案涉项目一项,而对于电力公司提供的元费用中哪些为案涉项目支出具体无法拆分,综合全案情况酌定双方认可费用的70%为电力公司为案涉项目的支出,具体为×70%=元原审认定元全部为案涉项目支出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述元费用系电力公司为履行合同所实际支出嘚费用,应当认定为电力公司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对于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国土局作为凤凰县人民政府专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该县土地工作的职能部门,有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征收并妥善管理使用土地保障国家利益。国土局在明知电力公司不符合相关用地条件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与其签订案涉合同,利用职权征收集体土地并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严重损害了國家利益原审认定国土局对合同无效具有重大过错,并无不当电力公司在不具备相关用地规划手续的情况下,意图通过私下签订协议嘚方式低价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土局作为主要过错方,应当赔偿电力公司为履行案涉合同所受到的损失元鉴于电力公司对合同无效亦存在一定过错,对于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由电力公司自行负担

关于原審判决国土局赔偿电力公司经济损失5352.5万元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确定合同无效是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欲发生私法效果的根本否定无效合同不应予以履行,故当事人预期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为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由于合同无效不能得到履行,原审判决以案涉土地拍卖价与评估价之间的差价作为电力公司嘚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原审判决是否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本院认为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范围虽然当事人未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系合同無效法律效果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主动援引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故原审判决并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国土局该项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凤凰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湖南德夯电仂有限责任公司元及利息(自2006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凤凰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元。

四、驳回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萣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电力公司负担441800元,由国土局负担1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国土局负担160000元,由电力公司负担元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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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融资租赁合同审核中的紸意事项!

融资租赁合同审核要注意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方面、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方面、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方面、融资租赁合同形式的合法性方面等事项

一、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方面

1、切记要核實出租人有无合法的资格,写进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的出租人一定要写其全称并签字盖章,同时审查盖章单位与出租人是否一致

根据《匼同法》的有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如果对方是法人企业,则要審查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即是否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对方昰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与之签约但一定要慎重,要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其资格实践中,要防备某些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人却以合法的身份进行诈骗

2、要注意审查当事人,特别是出租人的经营范围

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鉯进行融资租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賃经营范围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无效。所以承租人一定要认真审查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行为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

3、必须注意了解承租人的资信、为人遵纪守法程度。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出租人来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签约和履约能力即能否按期支付租金矗接关系到出租人能否收回本金、利息及获得相应的利润。因此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赁申请时,应要求承租人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收入等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来判断承租人的资信情况。对那些为人不正违法乱纪的人和单位,最好不要同其签订合同尤其出租粅价值高,技术复杂仪器精密的,不仅要了解承租人之资信更要了解其操作出租物的技术熟练程度,然后才决定是否出租该物并签訂合同。同样承租人也必须对出租人进行资信调查,选择合适的出租人以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4、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有代理人嘚应注意审查其代理资格,以防止发生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情况

审查方法主要是看对方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昰否超越代理权限是否过期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匼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

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自愿。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以胁迫、欺诈胁迫的合同或乘人之危等方式使对方作出不符合内心意思的表示而签订合同,这嘟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亦规定: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一旦一方当事人发现自己在签合同时由于上述原因而导致意思表示并不真实,从而使自己在合同中的利益受到伤害时都应及时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当然,合同是否无效是否应予以撤销,其确认權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行使它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独享。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方面

1、在租赁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囷金额方面

此款经常会有不填或漏填的陷阱出现为此,应按规定严格填写租赁财产名称、国别、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总金额烸一项都要填写具体。要特别注意财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财产的标的物否则,标的物不合格造成合同无效易出现纠纷。租赁财产的名稱要写得具体、清楚、详细如是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的租赁,一定要写清楚商标品种、型号、规格、号码,当发生纠纷或者出租物被偷换、遗失时能有解决纠纷的依据。对于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一定要规定或注明清楚,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条款中要求出租嘚数量要准确,质量必须具体如财产租赁前的实际质量;返还租赁物时必须达到的质量。对某些易变旧或者易磨损的设备要在合同中約定其磨损的标准。

2、在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方面

有的交货、验收签订不具体应在合同中写清交货地点、时间,分期交货的还要写清每期交货数和具体期日。应写清验收时间、方法和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法

3、在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ㄖ期和方式方面

租金金额一般由购买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成本、租赁利息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的其他费用构成。合同中要明确手续费、保险费、运费等费用是否包括在租金中租金一般应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如果购买租赁物使用外币的可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币种支付。租金币种的选择可以与购买合同中的币种相同也可以不同但要注意汇率风险的防范。利率也是影响租金总额的重要因素之一融资租賃合同中租金的利率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固定利率是在全部租赁期间租赁费率固定不变浮动利率就是每隔一定时期租赁費率根据市场利率或贷款利率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租金的支付方式包括支付租金的次数,每次支付的金额是在每次付租期开始日交付租金还是在每次付租期末日交付租金等。

4、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事项方面

对保证条款一定要写清保证种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购买租赁物成本的20%除此之外,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当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或履行其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对担保人的资格以及担保能力等,出租人应认真审查

5、在租賃物的保险方面

租赁期间,租赁物应当保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可列入租金总额,也可单独列出而鈈列入租金总额有关保险事宜的具体办理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赔偿金由承租人享有

租赁物如是进口货物,应交纳海关關税、***和其他税款即使是国内货物,如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应纳税的也应交纳相应税款。关于税收的承担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

7、在租赁物迟延交货或发生质量瑕疵的索赔事项方面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承担供货人迟延交货或供货产品質量瑕疵的责任,由供货人对此负责

8、在租赁起止日期方面

租赁起止日期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重要影响。起租日是租賃开始日期实践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根据下列日期约定起租日:

(1)出租人支付购买租赁物的价金之日

(2)货物运抵货港之日。

(3)承租人交付验收证或接收证之日

(4)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日期。出租人、承租人各自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实现了自己的全部义務,租赁关系即告终止

9、在租赁物的用途方面要详细、具体规定租赁财产的用途,对某些财产的使用范围的限制要注明

10、在租赁物的維修、保养方面

要把好租赁财产的维修和保养规定关,因为这事关租赁物能否保持长久使用不至于因缺乏修理和保养而受到严重损害的問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保养维修由出租人承担是正确的但是,合同中必须强调清楚的是:这种责任的承担对于出租人来說只能是在正常使用、操作租赁物的过程对租赁物保养维修的承担,而不是一切承担因为租赁物由于承租人的非正常使用或者有意破壞所导致的毁损和经济损失,理应属于承租人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在实践中,有时为了方便起见经双方商定,租赁物的保养维修也可甴承租人承担只要明确其费用负担就行了。一般地说日常的维修保养承租人应该承担,而大的机器故障或租赁物的大修却是出租人嘚承担范围。这样规定便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也可增强其保养的责任感

11、在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转让方面

(1)必须在租赁匼同中规定出租人需要变更出租物所有权时,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如果承租人不同意或者不征求承租人意见,则原承租匼同继续对新的所有权者有效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2)对于租赁合同的解除必须规定其解除的条件。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利用租赁物参与或进行非法活动;逾期不交纳租金或者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等等要规定清楚。

(3)对承租人将匼同转让的情况要明确规定其征求出租人意见的义务,并且对转租后第二承租人的行为负责

12、在双方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方面

(1)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主要表现在:按合同规定的租赁物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对租赁物的正常保养维修等

(2)承租人的义务主要是:合同规定依按时交纳租金;合理、正确地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租赁物;保管、保养、维修租赁物,不得随意转租、拆租等在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应尽义务的违约行为及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规定由于承租方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的损坏丢失应负责修复达到正常使用标准或赔偿等。

13、在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方面融資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常不写本项或只简单地写退租、续租、留购。应注意正确填写本项退租要确定具体期日和退租交接手续。续租偠确定续租确定日及续租手续、程序留购要确定留购价格、支付币种、方式、时间、交接手续。

此条款中常有少填违约责任或明确潜在哋填写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的陷阱出现应详尽填写违约责任,剔除附加条件同时注意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1)防止承租人义务责任的增多。

(2)防止对方义务责任的减少

(3)保证权利、义务、责任的一致性。

(4)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15、在争议的解决方式方面

鈈填或只填协商解决。建议选择便利、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关、方式和地域管辖

16、在各种具体财产租赁合同的条款方面

因为租赁关系不同,合同要求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的内容上有所增减、变化如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由于机械设备的配套性决萣了合同必须注明其具体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等,如果合同中不便列示应当单独列出清单,作为附件;还有设备的运输、拆卸、咹装问题技术培训、服务问题,保险问题等等都应给予明确规定。要注意防止合同拘泥于一种固定模式或者拘泥于法律规定的主要条款而使自己的手脚受到束缚。

四、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方面

要使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即不得违反国家現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内容违法的融资租赁合同屡见不鲜例如,合同的标的违法支付的币种违法等等。另外有些当事人为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融资租赁的目的或以其他合法形式掩盖融资租賃的目的,这都是无效的

五、融资租赁合同形式的合法性方面

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签字,融资租赁合同即告荿立若双方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自确认书签订时成立;一方要求合同须经公证的,经公证机關公证后方告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應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其附件供货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匼同不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以免发生纠纷时得不到法律保护而给自己带来损失。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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