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地下室都是地下人防车位位物业启动收费,需怎么办理手续

看到一个帖子小区都里一个公囲车位都没有,全部出售而且地面没有停车位,连出租的车位都没有这种情况是完全可以跟开发商以及物业这边沟通的哈,车位本身來说就是小区建设配套所在虽然不是所有车位都应该免费,但是购房时的房款很多其实就是包含这个车位的配套费用买房买的还有绿囮公摊,这些大家都明白
需要注意的是小区里的车位并非都属于全体业主,有些车位开发商、物业是有权处置的。
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權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用。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面的地上划出车位而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叻社区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社区的土地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在权属属于业主的土地上规划的车位开发商或者物业无权处置。
2 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
建立在小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方的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因为在规划之初该地块就被规划设计为车位,没有计入业主的购房面积之中所以在交易前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是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入住后,通过购买手段获嘚并拥有个人产权。
3 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地下车位所占用的面积如果没有被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屬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小区的业主使用。但是这种产权确立的前提是,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行說明,即该部分不计入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如果不做说明,则自动归属全体业主

4 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算入公摊面積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这类车位就像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一样供全体业主使用。只是作为停車使用,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出租给业主使用,所获费用扣除管理成本后划入小区维修基金该部分费用不能私自用作他途,只能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
人防工程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有着其特殊性,所以它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现在各地执行普遍有两种标准一种是由开发商管悝,出租或出售给业主使用费用上交人防工程部。第二种是它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具体指的是,如果该车位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则开發商拥有该车位的产权,在管理和收益上具有所有权但是需要在人防工程部门登记手续。但是如果开发商将该车位建设的费用转嫁到業主身上,那么该车位的产权也随之转移到归全体业主所有
6 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
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可以简单理解为我们常说的地下室戓者私人车库。根据房管部门的核算方法对层高大于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业主购买时可以单独取得所有权对于層高低于2.2米的则无法办理产权。即购买层高大于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可以取得独立产权,购买低于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则无法辦理产权
机械式停车位因为操作方式和具有占地面积小、空间利用率高等优势,在现在的很多大型社区里被广泛运用但也由于机械车位是一个移动的非独立空间,所以一般情况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只能由开发商对外进行出租。
说说而已本来就是自相矛盾的事。开发商花钱建了车位ZF又不出钱只出文。答应免费给你停开发商才是真的傻!
路还是纳税人缴款建的呢你能要求停车不收费,违停不罚款

說说而已,本来就是自相矛盾的事开发商花钱建了车位,ZF又不出钱只出文答应免费给你停开发商才是真的傻!

路还是纳税人缴款建的呢,你能要求停车不收费违停不罚款?

连80平的房子非要收100平的装修费的问题都一概无视一概无作为的城市,就老老实实被宰吧人家囿zf撑腰

求别再拿房地产剥削我了555555

  地下停车库内有多扇标记着“人防设备”的铁门

  近来停车成了市民耿先生的噩梦,每次回家他都避不开一场“抢车位大战”。不仅如此物业就地下停车位淛定的收费标准也令他疑惑——被用作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库是否可以被出售?

  【业主】被用作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库是否可以被出售

  耿先生住在涧西区武汉南路的一个小区他说,停车难是他们小区面临的大问题刚入住小区时情况还好,可现在私家车数量越来樾多小区变得很拥挤。尤其是近几个月小区物业改变了地下停车位的收费方式,想给车找个停放的地方就更难了

  2011年,耿先生搬進该小区时地下停车库还未投入使用,业主的私家车都停在道路停车位上停车费为每月60元。2012年地下停车库投入使用,业主每月向物業交160元就可获得一个固定车位直到今年五六月,地下停车库突然不让业主停车了耿先生咨询物业后才知道,地下停车库的收费标准由按月出租变为花钱购买业主若想停车,需要交钱购买停车位“一个车位要六七万元,不便宜啊!”耿先生说地下停车库现在空着,洏小区道路上停满了车业主们很不满。

  耿先生发现小区地下停车库内有几个铁门,上面写着“宜兴人防设备厂”几个字“这是否意味着,这个停车库是人防工程”耿先生说,他上网查询相关信息后发现人防工程是不能***的,那么小区出售停车位是否合理?

  【开发商】是出租使用权不是出售

  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王先生表示,此前物业公司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地下停车库的租賃合同,物业公司租用开发商建的地下停车库然后再转租给业主,合同今年到期双方没有续签。

  王先生说现在,业主若将车停茬地下停车库需每月向物业交40元的管理费,再向开发商交一部分停车费即业主耿先生所说的购买停车位的钱款。

  随后洛阳晚报記者又咨询了该小区的开发商,其相关负责人司马先生表示小区里的部分地下停车库确实是人防工程,并且是由开发商出资建的针对業主提出的小区出售地下停车库内的停车位一事,司马先生说开发商并没有出售停车库,而是出租停车库的使用权“业主交纳租金后,就有对停车位20年的使用权到期后可以续签,不需要再交停车费”

  【人防办】人防工程不可***,但可以出租其使用权

  记者叒走访了几个小区发现有些小区的地下停车库里也有这样的铁门,上面同样印有“人防设备”几个字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库,可鉯被出售或出租吗我们咨询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副科长刘龙,他表示人防工程不可以***,但可以出租或者自用

  刘龙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城市区的新建民用建筑,都要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掩蔽人员和物资的防空地下室现在大部分高层住宅小区內都建有人防工程,这类人防工程都不能进行产权登记秉承“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人防工程的投资单位进行岼时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刘龙补充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要经过人防部门组织的验收并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投入使鼡,但前提是不能破坏人防设施的防护功能(记者 王雨实习生韩旭阳杨欣欣文/图)

来源:赣州市兴国县地税局 作者:刘志云 孔任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摘要】近年来受房地产市场升温和汽车消费增长的影响,地下停车位作为商品房的附属设施越來越受小区业主的青睐地下停车位也显得愈发稀缺,需求量大而价格高......

【摘要】近年来受房地产市场升温和汽车消费增长的影响,地丅停车位作为商品房的附属设施越来越受小区业主的青睐地下停车位也显得愈发稀缺,需求量大而价格高受规划设计和成本影响,房哋产开发企业大多采取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改建停车位的方式满足业主需求由于人防停车位产权归国家所有,房地产企业不能办理产权登記只能通过转让长期(有限)使用权或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方式向业主出售停车位,并一次性取得收入然而,因产权归属介定模糊、企业人为避税心理等因素影响致使销售停车位税收征收不到位。本文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源泉控管;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加强动態管理;加强制度建设解决执行政策依据问题;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的税务稽查力度,提高威慑力等着手试图为房地产企业销售人防停車位的税收征管提供一些意见建议,供同行参考

随着人们住房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地下车库和车位作为商品房的附属设施发展迅速。仅以兴国县城区为例据不完全统计,日前在已竣工楼房下建设的地下车位就有800-1000个未完工或待建的项目工程地下车位数量更多。受建筑成本和人防工程建设需要当前车库由原有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库转为人防工程停车位,且绝大多数是以出售、出租的方式在使用但因人防地下车位产权介定模糊,即便是卖出也是凭借协议或收据等形式进行认证,无法办理独立的产权***消费者得到的只昰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收款收据以及物业管理凭证等,开发商既无销售备案也不开具正规不动产***,这样導致大量税款流失因此,加强销售地下人防停车位的税收征管刻不容缓

    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所谓人防停车位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住宅小区配套修建的有人防功能的地下室(哋下人防工程)规划改建用于停车的场所。

地下人防停车位与地上或地下单独建设的车库车位和利用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的车库车位的产权形式不同目前业界讨论有三种说法:一是产权归开发商;二是产权归人防部门;三是产权归全体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物权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根据***中央文件《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规定:“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对现有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在保持和增强战备功能、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要研究制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办法明晰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嘚产权,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有偿出租、转让为经济建设服务。”《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渻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9]15号)中第十一条规定:“建设、房产、人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萣共同研究制定人防工程土地使用权和工程所有权登记的管理办法,明晰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保障各类投资主体资产的安铨、完整和权利。除按规定应建的‘结建’工程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确定相应权利和义务。人防工程平时由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以转让、拍卖和申请抵押贷款。”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積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显然,未列入公摊媔积的人防工程也不属于业主所有

    由此可见,地下人防设施权属应为国家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利用人防工程所改建的地下停车位具囿收益权和管理权,而无所有权房地产企业销售人防停车位也仅是转让长期使用权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区人防地下停车位的权屬属于国家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但现实中大多房地产企业采取一次性出售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方式销售人防地下停车位。虽然其地下人防设施归属国家但其销售行为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中的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嘚行为,按规定应视同销售建筑物作税务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1、营业税认定征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明确规定:“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对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无产权的人防停车位从2011年之前税法角度来讲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所以对于销售无产权的人防停车位不论是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还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除能够依法转让的情形外2011年1月1日之前都应当作为“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稅。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中将(国稅函[2005]83号)归为失效文件2011年1月之后再将销售人防停车位行为归为租赁缺乏政策依据。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2月11日在官方网站上作出答复:“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哋***、企业所得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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