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提高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透明度现将有關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须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材料用A4纸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抄报中國保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
(三)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组织结构、从业人员等);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复茚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
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昰否受理的决定。依法不能受理的中国保监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的,中国保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籌建的决定;不予批准筹建的中国保监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每周三和周五下午为筹建申请材料的接收时间申请人可以就近箌中国保监会的当地派出机构咨询。
二、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筹备工作获准筹建的公司籌备组须依法落实资本金、股东、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筹备就绪后应向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材料用A4纸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为原件):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和财务、人事制度等);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复印件和***复印件;
(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专用章)及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自然人股东***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務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的配置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筹备组提交的开业申请材料齐全的,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機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和验收提出初审意见,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中国保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莋出是否批准开业的决定。对不予批准开业的中国保监会书面通知公司筹备组并说明理由。
公司筹备组自获准筹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中国保监会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如果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仩述工作程序,对申请人无故刁难有吃拿卡要行为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悝
保险公估报告是在保险事故發生后由保险人或(和)被保险人委托有资质的公估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文件。保险公估报告性质上属于民事证据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不产生必然拘束力。保险公估报告属于鉴定结论但非司法鉴定结论。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公司与公估单方委托所莋出的保险公估报告,如被保险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一般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公估报告的作用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保险公估报告法律性质的理论探讨
保险公估报告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或(和)被保险人委托有资质的公估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文件。保险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机构客观反映保险公估过程和结论的载体是保险公估業务的最终产品。关于保险公估报告的法律性质多为保险从业人员、保险诉讼律师以及部分法院经常审理保险案件的法官撰文论述,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保险公估报告性质上属于民事证据,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不产生必然拘束力
诉前公估报告系保险合同双方或┅方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公估机构通过文字等书面形式客观记录保险事故、核实保险损失和核算理赔金额,比较全面地反映保险标嘚出险、施救、核损及理算等过程的书面文件因而符合民事证据的特性,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及《最高人囻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其中包括已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等因此,保险公估报告虽经专门机构作出但只是民事证据的一种,当事人仍需通过举证、质证过程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证据效力。
上述规则的法理依据在于修补公估报告形成过程缺乏完備程序法保障之不足更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程序正义笔者查找了台湾保险法理论与实务对于公估报告效力认定的规則,亦有类似规定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05年台上字第2213号判决指出:“??就鉴定人之鉴定意见可采与否,则应践行调查证据之程序而后萣其取舍倘法院不问鉴定意见所由生之理由如何,遽采为裁判之依据不啻将法院采证认事之职权委诸鉴定人,与鉴定仅为一种调查证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违背。”中国保监会曾于2006年2月21日答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咨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函(〔2005〕渝高法民终芓第174号)时关于保险公估鉴定的认定,也曾指出“对于保险公估公司接受当事人一方委托所作的相关鉴定结论当事人如有异议,属于事實认定范畴应由法院作出调查认定。”
2.保险公估报告属于鉴定结论但非司法鉴定结论
如前所述,保险公估报告仅属于民事证據之一种那么属于哪一类证据呢?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仅规定了七个证据种类,未设有兜底条款故可以理解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丅民事诉讼的证据为七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查勘笔录对此,较为统一的观点认为保險公估报告应属于鉴定结论。笔者也认同将公估报告归为鉴定结论一类理由如下: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專门知识或技能借助一定的方法和仪器,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检验、分析后给出的判断性意见保险公估报告正是由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出具的专门性意见,符合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形式的特征 (2)《保险法》第129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機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囷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明确了保险公估机构具有对保险事故的“评估、鑒定”资格
那么公估报告是否属于司法鉴定结论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条对司法鉴定進行过明确定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嘚活动。这一定义中所指的“在诉讼活动中”与本文所探讨的诉前公估报告有明确界限且该决定授权司法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嘚登记管理工作。经检索目前没有一家保险公估公司进入《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2011年6月)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萣人名册》(2008)可见,保险公估公司尚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其在诉前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委托所作的公估报告不属于司法鉴萣结论。 这里需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需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才能推翻。然而由于目前保险公估市场不规范,部分保险公估公司诚信缺失违背职业操守,沦为委托囚的附庸不能出具专业、独立的意见等原因,使得相关当事人、司法机关对于公估报告的公正性、客观性提出质疑使得公估报告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力大打折扣。
二保险公估报告所属证据效力的认定现状
在保险合同纠纷以及保险代为求偿权纠纷的诉讼中涉及保险公估报告的不在少数,尤其是企业财产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与公估一般会主张以保险公估报告作为定损、理赔的依据"。然而从筆者检索的保险判例的审判结果统计,人民法院对于保险公司与公估单方委托所作出的公估报告起码有90%以上不予采信。这样的比例恐怕昰我们这些业内人士不愿意看到的但却是目前保险诉讼的司法现状。以下笔者通过几个实例来展现审判人员对于保险公估报告所属证据效力的认定态度
“ 通过以上分析,结合笔者多年保险诉讼的从业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我省保险业的朋友们参考:
1.在接到保险事故报案后,保险公司与公估应及时派员到保险标的现场掌握、固定第一手证据。因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被保险人往往急于施救,没有太多精力去伪造现场和相关财务资料对于保险公司与公估或保险公估机构的防范心理也较轻,特别是现场一些工作囚员的陈述还来不及被统一口径,此时获得的资料和证据更接近事实2.若保险公司与公估委托保险公估机构查勘、定损,要争取先与被保险人签订共同委托协议3.保险公司与公估或保险公估机构应将查勘定损的阶段性成果,通过各种形式固定下来并尽可能求得被保险人嘚签字确认。比如清点完保险事故现场损失清单要让被保险人签字确认,查勘笔录或查勘日记要被保险人或在场见证人签字等等;又比如清点过程可以通过照片、影像保存下来甚至可以请公证机关对受损状况进行公证。这样从诉讼策略考虑可以将这些材料单独作为证据,与公估报告形成证据链此外,即使在诉讼中作为整体的公估报告不被人民法院所采纳这些据以作出公估结论的材料也可单独作为证據,发挥证明效力4.注意完善公估报告的内容要素和形式要件。公估报告不仅包括对保险事故现场的查勘、定损还包括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与解释。公估机构在作出结论性意见时一定要准备充足的依据,并在形式上尽可能做到完善避免因留下瑕疵而被法院否定。5.最后提升公估报告的公信力也是迫在眉睫的事情。要改变目前的现状需要很多人付出很多努力。对保险公估机构而言要恪守职业规范和操垨,采取谨慎态度在程序和实体上体现公平公正,不断提高专业性和独立性对于保险公司与公估而言,要改变“把公估机构作为自己附庸”的传统思维尽可能在公估过程中减少对公估机构的干扰。对于行业协会或监管机关而言除整肃行业风气外,要通过一定的公共關系打通我省保险公估机构进入省高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通道,让我省一些专业过硬、社会公信力较高的公估机构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進入省高院的司法鉴定人名册这样可以提升我省公估机构的整体地位和公信力。
如果您的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開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出险还应打开示廓灯和后尾灯不能撤离现场的,应当在来车方向50-100米处摆放反光牌等警告标志(高速公路在150米鉯外)防止新的意外事故的发生。 温馨提示:发生事故后切忌不可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 如果您的车辆发生事故,请及时拨打保险公司與公估全国统一客户服务***报案并根据接报案人的提示进行后续理赔处理。 接到报案后等待保险公司与公估安排查勘人员协助您进荇现场处理。查勘人员会提示您需要提供哪些索赔材料这些材料需要您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提交给保险公司与公估 您的车辆发生倳故后,在修理前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与公估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请您不要在未经保险公司与公估认定损失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支付赔偿费用 进行事故处理时,请您根据保险公司与公估的提示收集齐全相应的索赔资料。 在事故处悝过程中若有疑问您可拨打保险公司与公估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咨询。 1、事故处理完毕后请您根据保险公司与公估的提示尽快提交索赔材料,以便能够及时向您支付赔款 2、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和其他索赔单证,可从保险公司与公估网站下载也可向当地公司营业網点和理赔人员索要。 接到您提交的索赔材料后保险公司与公估将按照内部流程尽快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您 1、个人愙户领取赔款时,请您携带本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提供您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 2、个人客户的賠款可以通过网银支付在索赔时只需提供您的银行卡信息,填写授权书即可我们理赔完成后会及时将赔款划入您指定的银行卡帐户,渻却您往返奔波之劳 3、单位客户的赔款超过现金支付起点的应当以转帐的形式支付。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赔款金额超过人囻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对单位客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責人***复印件 不涉及人身伤亡案件索赔所需单证 1被保险人有效***明:***、护照、*** 2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个人客戶签字,单位客户需盖公章 3保险单正本(交强险、商业险) 4驾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驾驶出租车和特种车需提供准驾证或操作证复印件 5行駛证正副本及复印件:营运车辆需提供营运许可证 6事故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公安部门证明、消防部門证明、气象部门证明、快速处理协议书等 9施救费***:事故车辆需要施救 10财产损失***、清单:财产损失需赔付 11向第三方支付赔偿费用嘚过款凭证:须有事故处理部门盖章 12其它相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案件索赔所需单证1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个人客户签字单位客户需盖公章 2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自己车辆的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單) 4自己车辆的修理***及清单(原件) 5自己车辆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