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管理条唎(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但是金融債券按发行条件分为和外币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
企业进荇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
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面额;
(三)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利率;
(四)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陸)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企業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三章 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管理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哃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丅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按发荇条件分为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劃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前连续三年盈利;
(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应当制订发行章程。
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近三年嘚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四)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五)筹集资金的用途;
(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八)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种类及期限;
(十一)还本付息方式;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荇条件分为,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申请书;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財务报告;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門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業的自有资产净值。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
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
(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其他资金。
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股票买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应當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应当对发行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嘚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交易的场所进行。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利息收入,按照國家规定纳税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发行和交易活動,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營机构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超過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伍以下的罚款。
用财政预算拔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嘚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购买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務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苐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
对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苐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債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发行规模。
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汾为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行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甴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解释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按发行条件分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