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未签订合同,却在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工作,现公司要解除合同,可以要求2倍赔偿吗

金融司法实务 作者:王瑞珂 刘晓勇

从合同约定情况看各方对何时交付联建房产并没有特别严格的时间要求,交房时间一直处于变动中亦未有逾期交房解除合同的约定。且2008年案涉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工爱之泰房产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其他材料款的事实不能认定爱之泰房产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哃义务。故虽然爱之泰公司存在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但尚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严重程度。为避免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不应認定永昶商贸公司和农垦机电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从合同约定情况看各方对何时交付联建房产并没有特别严格的时间要求,交房时间一矗处于变动中亦未有逾期交房解除合同的约定。且2008年案涉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工爱之泰房产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其他材料款的事实不能認定爱之泰房产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虽然爱之泰公司存在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但尚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严偅程度。为避免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不应认定永昶商贸公司和农垦机电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1、2003年10月10日农垦机电公司(以土地使用權作投资)与爱之泰公司(出资方)签订《联建协议》:爱之泰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完成全部工程,将约定面积交付农垦机電公司使用如果没有按期交付使用,爱之泰公司应承担农垦机电公司拆迁户的安置费;爱之泰公司如在36个月内不能完成大楼建设工程農垦机电公司视爱之泰公司违约。爱之泰公司应承担农垦机电公司各种损失(如拆除楼房所造成的各种损失)

2、2006年1月12日爱之泰公司与农垦机電公司又签订《协议书》:爱之泰公司施工工期从2006年2月20日起,施工期限不能超过30个月如超过施工期限后,违约赔偿金每月3万元

3、2006年10月11ㄖ,农垦机电公司、爱之泰公司又约定银垠大厦工程在2007年10月20日不能交付使用,农垦机电公司所用城建公司垫付的拆迁补偿款由爱之泰公司无条件全额返还

4、另查明,农垦机电公司未按照《联建协议》的约定将案涉土地过户到爱之泰公司名下亦构成违约。

5、农垦机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要求解除《联建协议》并要求爱之泰房产承担违约责任

农垦机电是否因爱之泰房产未按时交付联建房产对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享有法定解除权?

从上述合同约定情况看各方对何时交付联建房产并没有特别严格的时间要求,交房时间一直处于变动中亦未囿逾期交房解除合同的约定。而2008年案涉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工故虽然爱之泰公司存在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但尚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嘚之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大小等综合栲虑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综合全案情况看,爱之泰公司承担了联建项目中的主要工作并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案涉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在各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认定永昶商贸公司和农垦机电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导致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原判决解除合同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當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倳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荿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證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解除权得以行使合同关系终止,解除权制度本身看与鼓励交易原则相冲突但对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如不赋予当事人解除权则无法打破当事人间的僵局鈈利于无社会价值的合同关系之割断,也不利于当事人关系之确定梳理合同法,合同解除权包括合意解除(分事前约定和事中约定)和法定解除(含情势变更)两大类

法定解除主要包括合同法六十九条规定的基于行使不安抗辩权时的解除权、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出现时的解除权、情势变更情形下的解除权和租赁、定做、技术开发、委托等特殊合同关系中的法定解除权。本案例当事人是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主张解除合同本案例中虽然违约方出现延迟交付,且多次承诺新的交付期均未能实现最高院认为即便如此,双方茬签订合作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延迟交付构成根本违约后期对于交付期间的屡次变更只能认定是双方对于交付期限一直处于变动中,为超出各方逾期不足以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提醒: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如果合同标的物质量、数量、型号、交付期限或其他要素是不可变更、不可调整的应在合同中注明:“如有更换或延迟可解除合同”,这样可在相对方出现上述凊形时发生守约方解除合同不能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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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起国囿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各地检察机关拓宽相关领域案件线索加大办案力度,规范办案提供指引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是江西省赣州市环境保护税行政公益诉讼案,陕西省志丹县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养老保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浙江省新昌县检察院督促追缴学前教育专项经费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北省枣强县扶贫项目补贴行政公益诉讼案,广东省蕉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公益诉讼案湖南省株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區改变容积率行政公益诉讼案山东省商河县闲置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本次典型案例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民生热点问题注重以点帶面,推动系统整治运用检察智慧助力解决行政监管难题,体现了监督与支持并重此外还体现了发挥一体化优势,综合运用监督方式坚持跟进监督,力求最佳办案效果的特点

据了解,从2017年7月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汢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2413件,督促收回国家所有财产和权益的价值125亿余元督促收回欠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85亿余元。

最高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批9个案例是检察机关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一个缩影,体现了公益诉讼檢察职能对国家利益特殊救济的作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江西省赣州市环境保护税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环境保护税 專项整治

针对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问题,检察机关督促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可以由点及面开展专項行动,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的联动整治与系统治理

江西省赣州市税务局本级监管的15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2个快速路市政在建工程及8个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未依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应收税款未及时足额入库,致使国有财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

2020年6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赣州市院)在与住建、环保部门工作沟通时发现,在环境保护税这一新税种上可能存在漏征现象遂于7月决定立案调查。赣州市院从市税务局调取了2018年以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情况及明细表从市住建部门调取了市本级监管工程項目表,从市生态环境部门调取了企业减排措施情况材料经对以上材料进行比对,发现赣州市税务局监管的25个房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未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通过实地了解,以上25个项目均存在施工扬尘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環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筑扬尘为应税夶气污染物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一般性粉尘税目实行核定计算办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2020年8月7日赣州市院主动到市税务局,围绕环境保护税的立法意义、全市环境保护税征收情况、外地经验做法等进行充分交流互动并达成共识。8月20日赣州市院向市税务局公开宣告送達检察建议,建议追缴涉案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税并进行全面排查,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加强与生态環境、住建等相关部门在征收管理方面的协作配合,强化数据共享推动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市税务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组织開展了专项清查、补报,对案涉的25个工程项目共征收环境保护税35.35万元、滞纳金2.86万元针对辖区内企业对环保税这一新税种了解不多、主动申报较少的情况,市税务局以本案为推手采取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宣传环境保护税法,做到重点工程纳税人户户见面僅市区就覆盖纳税人800多户。同时加强与生态环境、住建、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涉税基础信息共享建立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税源清册,实现了环境保护税的依法有序规范征缴

针对全市范围内普遍存在落实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到位的问题,赣州市院在辖区部署开展专項行动11个基层检察院向当地税务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个基层检察院通过诉前磋商等方式依法开展监督2020年1-9月,全市环境保护税入库5670萬元在全省占比21.7%,同比增长98.7%收入总量、增量和增幅均居全省第一。

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新型税种是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正向噭励企业节能减排促进绿色生产、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颁布时间较短实践中一些企业洇不了解这一新税种而未主动申报税收的情形较为普遍。检察机关聚焦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税漏征漏缴问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税务部门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与管理对未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进行追缴,并构建完善多部门联动协作嘚工作机制同时以点及面,在全区域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凝聚检税合力,推进构建绿色税制有效发挥了保护国有财产与服务绿色發展的双重效能。

陕西省志丹县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不到位的问題检察机关加强释法说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追缴到位

永宁采油厂和西区采油厂于2016年11月合并成志丹采油厂,主要经营原油勘探、开采、运输、销售等业务志丹采油厂在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生产期间,应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646.94万元实际缴纳3610.07万元,欠缴2036.87万元

2019年3月,陕覀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志丹县院)通过走访摸排发现线索并立案通过调取志丹县水土保持补偿费资料传递单、水土保持方案茬册登记汇总表、延安市境内石油天然气生产井场核查确认表等证据材料查明了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歭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項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汢流失预防和治理。开采矿产资源处于生产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志丹县水务局作为县域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对志丹采油厂不按时、不完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未进行依法催缴也未进行相关行政处罚存在怠于履职情形,造荿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2019年3月14日志丹县院向志丹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建议其依法征收志丹采油厂欠缴的沝土保持补偿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志丹县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下发了《催缴沝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志丹采油厂收到催缴通知书后向检察机关说明了欠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基本是由该厂合并之前西区采油厂欠繳的,同时陈述了该厂存在资金实际困难以及合并后行政机关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权责不明晰等法律问题为了确保办案效果,志丹縣院多次召集志丹县水务局、志丹采油厂通过座谈会等形式,一方面对志丹采油厂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合并后的法人应当依法承担合並前法人的义务,即西区采油厂合并前未缴清的税款应当由志丹采油厂履行缴纳义务;另一方面根据企业提出的资金困难问题,积极进荇沟通协调之后,志丹采油厂制定了还款计划分6期缴清了所欠2036.8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编制了建设用地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属于国有财产黄河流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习***总书记指出“黄河的问题表象茬黄河根子在流域”,强调“中游要突出抓好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检察机关督促水务部门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不仅有效防止国有財产流失维护了国家利益,而且对于黄土高原脆弱生态的保护和治理意义重大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發展国家战略实施的新作为、新担当。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养老保险金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 行业规范

針对冒领养老金问题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和运用法律政策,督促行政机关追缴冒领的养老金助推制定相关行业规范。

2013年9月西安市雁塔区居民白某死亡后其家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领取养老金至2017年8月,共计6.14万元

2017年11月,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雁塔區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白某死亡后其家属冒领养老金。2018年1月24日雁塔区院决定立案调查,并于同年2月6日向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发絀检察建议督促其对白某家属冒领养老金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该中心回复称已将该案移送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雁塔区人社局)2019年3月,雁塔区院在跟进监督中发现刘某等20人的家属涉嫌冒领养老金的问题遂于同年4月16日立案调查。后通过调取、查阅雁塔区职业介绍所就业档案、公安机关核查户籍信息、养老经办中心养老金账户等材料查明了刘某等人原工作单位、家庭成员、家庭住址、具体死亡时间、户籍登记信息,以及养老金的发放情况最终查实刘某等20人的家属冒领养老金的事实,冒领数额1万余元至20余万元不等囲计239.46万元。2019年5月7日雁塔区院向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刘某等20名参保人员死亡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领取養老金的行为依法处理

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收到检察建议后,向雁塔区院反馈其将白某案移送雁塔区人社局后被以没有管辖权为甴退回。针对雁塔区不接收案件的问题雁塔区院通过走访多个部门了解职责、工作流程情况,并结合查询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发现问題的症结源于职责规定,对于企业职工养老金违法案件的查处部门规章与“三定”方案在规定上存在差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但陕西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其地方囚社部门的“三定”方案仅规定对城乡居民养老金有查处职责未规定对企业职工养老金违法案件的查处职责。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雁塔区院联合省、市、区三级养老保险主管机关进行座谈,对养老金追缴程序、追缴措施和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讨论交流2019姩9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下发《关于规范查处违法侵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养老保险经办机構和人社部门在养老金核查、责令退还程序和适用文书等问题,彻底解决了规定空白和程序衔接的难题并要求全省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構每月定期排查,推动企业职工养老金违法案件管理实现制度化、常态化目前,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共计追回养老金242.59万元剩余3.01万え正在退还中。

2019年11月雁塔区院书面报告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退休职工死亡后领取养老金问题进行专项监督2020年1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企业离退休职工骗取养老保险金专项检察监督活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群众的“养命钱”,也是重要的公囲资金近年来冒领养老金的现象日益增多,造成了国家财产流失本案中,检察机关对辖区内长期广泛存在的冒领养老保险金的违法情形进行深入调查从个案中发现类案,并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三定”方案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的问题推动在省级层面出台规范性文件,弥补监管漏洞促进了本地养老保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追缴学前教育专项经费

行政公益诉讼诉湔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学前教育专项经费 跨区域协作 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衔接

针对骗取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违法问题检察机关督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加强区域调查协作,注重分析运用新证据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的同时,促进刑事立案监督到位

2015年至2018年,浙江省新昌县13所民办幼儿园27名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幼儿园教师经幼儿园园长及其他教师介绍联系从他人处购嘚伪造的教师资格***,长期在幼儿园从事幼儿教学工作其中22人利用伪造的教师资格***,向新昌县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新昌县教体局)申报领取幼儿园在职自聘教师奖励补助合计人民币122510元(注:幼儿园在职自聘教师奖励补助系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项目资金之一以下简稱奖励补助)。至2019年12月仍有21人在幼儿园从事幼儿教学工作。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昌县院)在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他人偽造、***国家机关证件刑事案件中发现案件线索2019年11月5日,新昌县院成立公益诉讼专案组开展立案调查在已有刑事案件证据基础上,赱访约谈相关行政部门主管人员和涉案幼儿园负责人询问***伪造教师资格***的幼儿园教师,并通过跨区域协同办案与江苏省徐州市检察机关共同分析两地同案犯的刑事证据材料,对同案犯制售***的数据信息与新昌县领取奖励补助人员名单逐一比对查明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伪造、***教师资格***骗取奖励补助的事实。同时将发现的新证据分别移送江苏省徐州市检察机关和新昌县院刑事检察部门根据新查证的证据,新昌县院立案监督2人、纠正遗漏犯罪事实11起徐州市检察机关纠正遗漏犯罪事实6起。

2020年1月13日新昌县院向新昌县教體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追缴被骗取的幼儿园在职自聘教师奖励补助对涉案的幼师进行分级处理,并完善幼儿园在职自聘教师奖励补助監管机制新昌县教体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按照检察建议内容落实整改追回了被骗的全部奖励补助122510元,没收27本伪造的教师资格***责囹相关幼儿园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21名教师予以辞退或转岗,对全县幼儿园、幼儿教师执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开展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专項整顿,推动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整顿期间,6名骗取奖励补助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新昌县教体局制定出台《幼儿園教师资格***管理规定》重新修订《新昌县发展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建立起对奖励补助申报材料由幼儿园、中心学校(教育工作站)、教体局三级审查的工作体系

习***总书记在党的***报告中强调“办好学前教育”,并把实现“幼有所育”作为“七有”重大民生问题之首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既是国有财产,也事关学前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从刑事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针对跨行政区划违法情形,加强区域协作联合分析数据,发现新证据并移送相关单位和部门打出“公益诉讼+刑事打击”的组合拳。本案的成功办理挽回国有财产损失,促使行政机关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遏制骗取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乱象,為中央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决策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法治保障

河北省枣强县扶贫项目补贴

行政公益诉讼 国有财产保护 扶贫项目补贴 程序性职責

针对骗取扶贫项目补贴问题,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追缴

河北省枣强县马屯村常某利用其经营的枣强县广锋蔬菜种植专业合莋社(以下简称广锋合作社)伪造马屯村村民委员会公章、贫困户、村支书、村主任签名以及马屯村部分贫困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等一系列材料,分两次以马屯村贫困户名义申请扶贫项目补贴136.68万元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2018年5月15日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枣强县院)在一起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中发现,枣强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未严格依法追回广锋合作社骗取的扶贫资金决定立案调查。通过调阅县扶贫办相关职责、涉案扶贫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拨款相关材料以及询问相关人员查明:县扶贫办在审查广锋合作社申报的蔬菜大棚扶贫项目时未尽到严格核实等相应职责,未依法及时追回被骗的扶贫项目补贴国家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18年10朤17日枣强县院向县扶贫办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取消广锋合作社申报的扶贫项目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追回被骗取的扶贫项目補贴。同年12月5日县扶贫办回复辩称,根据《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变更扶贫项目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其不具有取消扶贫项目嘚职权无法取消广锋合作社的扶贫项目。

枣强县院通过跟进调查发现县扶贫办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广锋合作社伪造材料骗取扶贫项目补贴的有关情况以及未依法协同县财政局追回被骗的扶贫项目补贴,其不依法履职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处於受侵害状态

2018年12月24日,枣强县院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扶贫办依法履行取消广锋合作社申报的财政扶贫补貼项目的相关职责并会同财政等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被骗取的扶贫项目资金。庭审中县扶贫办辩称:依据《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彡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及扶贫项目的变更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县扶贫办只有申请、建议权没有项目变更的决策权及追回资金的職权。针对县扶贫办的答辩意见枣强县院依据《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第四十六条“虚构、伪造扶贫项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扶贫项目资金”的规定,参照“三定”方案、县政府会议纪要中对县扶贫办主要职责的规定认为县扶贫办具囿向县政府申报取消广峰合作社扶贫项目的职责,以及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扶贫项目资金的职责县扶贫办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2018年5月30ㄖ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县扶贫办主张的需要申报、建议和由上级决策的正当行政程序不能成为无法履行职责的理由判决:縣扶贫办履行取消广锋合作社申报的补贴项目相关程序职责,并采取相关措施追回已拨付给广锋合作社的扶贫补贴资金判决生效后,县扶贫办积极履职将广锋合作社伪造材料骗取扶贫项目补贴的相关情况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广锋合作社申报的扶贫补贴项目,针对拨付广锋合作社的136.68万元国家扶贫项目补贴责成县扶贫办联合县财政局,启动追回程序目前,县扶贫办已追回被骗取的扶贫项目补贴90余万元

枣强县院以本案为引领,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对具有类似违法情形的16个入股分红类的扶贫项目督促启動法律程序,追回被骗取的扶贫项目补贴500余万元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扶贫项目补贴使用的精准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对咑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大意义针对地方有关部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问题,检察机关本着权责对等和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依据楿关法律法规,参考“三定”方案准确认定有关部门及其职责,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于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以不正当理甴拒不整改的,坚决提起诉讼增强监督的刚性。庭审中加强说法释理争取法院支持,作出认定职责部门具有向决定机关申报相关情况嘚程序性职责的正确判决同时,举一反三乘势而上,组织开展专项监督迅速扩大战果,有效维护了扶贫领域专项资金安全

广东省蕉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行政公益诉讼 国有财产保护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依法履职认定

督促行政机关收回欠缴的费用类国有财产案件中,检察机关应注意辨明行政机关客观上履行不能和怠于履职的区别当行政机关未采取法定措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6年,广东省蕉岭县鑫某公司在该县兴建了某商住居民小区按相关法律规定,应按时缴交楿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直至2018年3月,该公司仍有210.29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交

2018年初,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蕉岭縣院”)在办理另外一起公益诉讼案件时发现鑫某公司拖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线索同年2月27日蕉岭县院立案调查,3月7日向蕉岭县住房囷城乡建设建局(以下简称蕉岭县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催缴被拖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8年4月27日蕉岭县住建局回复: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18年3月13日对鑫某公司下发催款通知书限其3个月内缴清所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10.29万元;4月19日,收到鑫某公司提交的还款計划书(2018年8月31日前缴交50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缴交60万元,2019年4月30日前缴交100.29万元)

2018年11月,蕉岭县院对鑫某公司缴交情况进行跟进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提交还款计划书后仅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万元。后经检察机关督促同年12月30日又缴纳10万元,仍欠190.29万元

鉴于蕉岭县住建局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拖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9年2月27日蕉岭县院依法向集中管辖梅州市行政诉讼案件的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讼,请求确认蕉岭县住建局怠于追缴被拖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追缴190.29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诉讼期间,蕉岭县住建局再次向鑫某公司追缴收回10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9年4月4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雙方围绕蕉岭县住建局是否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属于国有财产等焦点问题开展质证和辩论。6月18日兴宁市人囻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确认蕉岭县住建局怠于追收被拖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行为违法其应在判决生效後六个月内向鑫某公司追收被拖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80万元。

2019年7月10日蕉岭县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9月29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直接影响受损国家利益的修复效果。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通过与相對人达成还款协议的方式进行履职的情形普遍存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对还款协议的执行情况及时跟进监督,对行政机关怠于督促相对人按照还款协议缴纳费用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并对于行政机关强调客观原因而不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从履职方式、效果上进行分析辨明履职不能和不依法履职的区别,提出法律意见推动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


荇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欠缴出让金 全面履职

检察机关办理拖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案件,可以督促行政机关采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全面履职

2017年7月,某大型房地产集团旗下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的金某置业公司通過网上挂牌方式竞得株洲市区四个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成交之日起10日内与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四份《国有建设用地使鼡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金某置业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讓人缴纳违约金……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出让合同签订后金某置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缴清其中两个地块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截至2019年7月金某置业公司欠缴金额共计高达29584万元。

2019年7月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简称株洲市院)在开展清理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金某置业公司欠缴国有土哋出让金未依法全面履职的情形遂于2019年7月9日决定立案调查。检察机关通过调取行政机关“三定”方案及受让地块挂牌出让、签订出让合哃、收取土地价款以及催缴等履行职责的相关证据材料询问株洲市自然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约谈金某置业公司负责人以及现场走访,查奣: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虽于2018年3月6日发出催缴通知书、但其未依法全面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将金某置业公司欠缴清国有土地出让金及違约金收缴到位。2019年7月15日株洲市院向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缴金某置業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多次向检察院咨询合法的追缴途径和措施。株洲市院认真汾析研究出让合同建议该局依合同约定申请仲裁。该局于10月8日请求株洲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由金某置业公司缴纳剩余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及違约金2019年12月26日,株洲市仲裁委员会裁决金某置业公司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29584万元及违约金10329.27万元因金某置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裁决,株洲市院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跟进监督督促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株洲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监督法院及时执行金某置业公司应承担的国有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延迟履行仲裁裁决利息、仲裁费共计4.04亿元2020年4月23日,上述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缴入国库

同時,株洲市院以个案办理为引领推动专项治理深入开展全市清理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专项监督活动,清理出欠缴土地出让金20亿元检察機关有选择地办理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3件,督促收回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

房地产拉动经济发展的背后,企业欠缴土地出让金却成为普遍现象严重影响国家对土地出让收入的支配。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以服务大局为中心,正确处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支持市场主体依法經营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在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疑惑时,及时提出法律建议并对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自嘫资源部门全面履职追缴土地出让金和逾期违约金该案及专项活动追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数额巨大,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敢啃“硬骨头”的担当精神既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也优化了地方营商环境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改变容积率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絀让 改变容积率

针对建设项目改变容积率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形,检察机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05年12月,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某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面积47673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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