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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极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
英极软件(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Edgesoft (Dalian) 证券株式会社(以 下简称“DMM”)等三家日本外汇交易公司的FX软件外包开发和软件技术服 务的中介商。 根据公司与EDC、FC和DMM签订的框架协议,约定协议于2014年2月 28日前有效,在合同到期后,FC有权延长合同2个月。如果该协议到期后不再 续约,则公司2014年的经营业绩将会受到重大影响。2014年合同到期后不能如 期延期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具体数据如下: 单位: 元 2013 年 1-7月销售额 扣除迁 移费收入 正常合同 经营销售额 与 FC 每月平均销 售额 2014年延 期 后 销 售 额 (以12个月为 基数推算) 2013 年1-7月 利润总额 占收入比 例 2014 年延 期后销售形成利 润总额 英极软件(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3 4,/cn//cn/company。 (2)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隆软件”)成立于1989年,于 2007年中小板上市,主营范围为对日软件出口业务(软件外包),业务领域涉 及银行、保险、证券、手机通信、物流、交通控制、Internet 系统及业务应用系 统等,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为证券株式会社(以 英极软件(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147 下简称“DMM”)等三家日本外汇交易公司的FX软件外包开发和软件技术服 务的中介商。 根据公司与EDC、FC和DMM签订的框架协议,约定协议于2014年2月 28日前有效,在合同到期后,FC有权延长合同2个月。如果该协议到期后不再 续约,则公司2014年的经营业绩将会受到重大影响。2014年合同到期后不能如 期延期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具体数据如下: 单位: 元 2013年1-7月 销售额 扣除迁移费 收入 正常合同经营 销售额 与FC 每月 平均销售额 2014年延期后 销售额(以12 个月为基数推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从软件服务外包行业的商业模式来看,公司和客户之间是一种紧密的合作关 系,相关之间均具有依赖性,公司已经与DMM等企业进行了近十年的合作,彼 此之间建立了互赖互信、共同发展的紧密关系。同时软件外包行业普遍存在对大 客户的依赖。公司为了减少对大客户的依赖,已经开始拓展新的产品如极慧企业 管理软件等,减少对单一软件外包客户和细分行业的依赖。 2、汇率变动的风险 从2012年10月至今,日元贬值幅度超过20%。日元汇率短期仍将保持弱势。 日元的贬值对依赖人力成本优势出口的软件外包行业而言会产生持续的不利影 响。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与交通银行签署报远期结汇/售汇合约,提前锁定日元与人民币的汇率,在 发生外汇业务时,按照已经提前约定的汇率进行结算,减少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3、中国劳动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英极软件(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148 降低劳动力成本是企业进行离岸服务外包的最主要推动力,但随着经济的发 展和经济结构的转型,我国劳动力成本将会持续上升,这将会导致离岸软件服务 外包业务向劳动力成本更低的印度等国家转移,对公司来说,这会使公司的客户 选择劳动成本更低的国家获取软件外包服务。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积极拓展国内市场,开发极慧企业管理软件系统等本土软件服务外包业务, 以积极应对离岸软件服务外包业务转移带来的风险。 4、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跃平直接或间接持有英极软件97.517%的股 份,且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经营决策可施予重大影响。若公司控 股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等进行不 当控制,可能给公司经营和其他权益股东带来风险。 为应对此种风险,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5、公司投资损失可能引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高,负债率较低,主要财务指标相比同 类上市公司,均处较好水平,在主营业务可持续增长和经营利润得到充分保障 的基础上,管理层经过审慎决策,借助部分金融市场产品为公司闲散资金获取 一定的投资收益。该种投资类行为,从中长期来说,仍具备一定程度的财务风 险和经营风险:由于公司投资的产品标的属于股票等中高风险类产品,且没有 充分的保本措施,如果金融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没有办法足额弥补系统性问题 带来的风险,较易给公司财务层面带来亏损,且由于公司投资额度较大,一旦 发生亏损现象,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性现金流,从而对公司主营业务的继续 开展造成负面影响。 为应对此种风险,公司将在以后年度降低对金融产品的投资金额,并且尽 可能选择风险较小,具备保本功能的标的产品或者尽量不进行金融产品的投 资。 6、依赖日本市场的风险 英极软件(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149 公司主要业务收入来自于日本市场,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7月份来 自于日本市场的软件外包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78.46%、89.51%、 94.22%,公司对日本市场有重大依赖,因此日本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软件外包 需求、中日关系等因素的变化都将对公司的经营带来不确定性。 为应对上述风险,公司一方面对中日关系的变化紧密关注,另一方面已经 着手开拓中国市场的软件外包服务,并考虑通过香港公司开拓美国等市场的软 件外包服务,以尽可能降低对单一区域市场依赖的风险。 英极软件(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150 第五章 有关声明 一、申请挂牌公司签名盖章(附后) 二、主办券商声明(附后) 三、律师事务所声明(附后) 四、会计师事务所声明(附后) 五、资产评估机构声明(附后) 英极软件(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151 英极软件(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152 英极软件(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153 英极软件(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154 英极软件(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155 第六章 附件 一、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章程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16年9月6日报送)
S2 ≤ 1,000 万股,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 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总量的50%。 本次发行公司符合老股转让条件(截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老股转让方案日, 老股东取得拟减持股份的时间不低于36个月)的股东包括朱华威、陈志敏、朱柏 青和胡巍纳,其中朱柏青和胡巍纳自愿放弃公开发售老股,其他两名股东按照以 下公式计算确定各自的老股转让数量: 某一股东老股转让数量 = 公司本次老股转让的总数量 × 该股东本次发行 前所持股份数量 ÷ 本次拟公开发售老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量。 (三)发行费用分摊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费用包括保荐费用、 承销费 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 行费用分摊原则如下:除承销费用以外的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承销费用 由发行人和公开发售老股的股东按照各自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及股东老股转让数 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进行分摊。 (四)发行人老股转让对发行人控制权、 治理结构和生产经营的 影响 拟进行老股转让的股东陈志敏和朱华威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 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志敏和朱华威夫妇合计持有公司5,202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cn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 国招生);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 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作为数据中心解决方案与服务的提供商, 主要针对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 数据中心,搭建 IT 基础设施数据平台,提供相关的数据存储与安全、数据库与 数据管理、云计算等方面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 公司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能够帮助客户解决数据平台搭建、升级、维护中 的实际问题,提高数据中心整体的可用性、可靠性和性价比,可以在多个行业中 快速推广。目前公司的客户已经覆盖金融、制造、能源、电信、交通、文化传媒 等信息化应用程度较高的行业,并与中国移动、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平安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32 集团、中广核集团、华晨宝马、海尔、安邦保险等集团客户保持了长期合作关系, 在数据中心 IT 市场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拥有两家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和四家分公司,建立了完善 的营销服务体系,业务可以辐射全国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能够为客户提供 7×24 小时连续不间断的服务支持。 公司是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了 ISO 质量管理体系 和 ISO/IEC5 信息服务管理体系。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积累,拥有 34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6 项软件产品登记***以及“基于结构/非结构化数据库 的性能监控技术”、“基于分布式数据库的数据挖掘技术”等 13 项核心技术。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介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陈志敏和朱华威夫妇。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 署日,两人合计持有公司 5,.cn 电子信箱 lisheng@ 二、发行人设立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本公司系于2014年7月11日由北京海量智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量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2014年5月26日海量有限股东会决议和2014年6月28日公司创立大会批准, 海量有限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6,.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6层01室 (二)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信息披露原则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遵循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披露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2、信息披露内容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3、信息披露媒介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37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cn)和巨潮资讯网( .cn)。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三)为投资者服务计划 1、及时、真实、准确地在指定报刊向投资者公布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并 备置于规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 2、公布为投资者服务的***和传真号码; 3、向投资者公布公司网站名称,接受投资者访问;公司将在网站上刊载公 司和本行业的国内外信息, 向广大投资者全面介绍公司基本面情况和公司及行业 发展的最新动态,同时开辟专栏接受并解答投资者询问; 4、建立完善的资料保管制度,收集并妥善保管投资者有权获得的资料,保 证投资者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能够及时获得需要的信息; 5、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保证服务工作的质量; 6、安排投资者亲自到公司参观、调研,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最新经营动态。 二、正在履行的中的重大合同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正在执行的重大商务合同如下: (一)采购框架协议 1、 2010年5月,公司与日立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中 国”)签订《渠道合作协议》,协议规定本公司为日立中国的金牌代理商,在大 陆地区代理销售其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该协议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到 期如任何一方未提出解除协议要求,该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 2、 2015年8月1日,公司与日立数据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系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38 统制造”)签订《分销商协议》,协议规定本公司为日立系统制造的经销商,可 以在中国大陆地区代理销售其产品、服务,该协议有效期至2016年8月1日,到期 如任何一方未提出解除协议要求,该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 3、 2016年4月,公司与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骨 文中国”)签订《合作伙伴协议》。协议规定本公司为甲骨文中国的合作伙伴,代 理销售其产品和服务,该协议有效期至2016年10月。 4、 2014年10月,公司与MongoDB签订《产品主分销协议》,协议规定本公 司作为MongoDB的分销商,可以在中国大陆地区代理销售其产品、服务,该协 议有效期一年。 2015年10月,公司与MongoDB重新签订了Order Form,使得上述 协议有效期延续一年。 5、 2014年8月,公司与北京苏美达北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 达”)签订《进口代理服务协议》,协议规定苏美达为本公司的进口代理商,在国 家进口政策许可的条件下,进口本公司所需的产品,该协议有效期一年,到期如 任何一方未提出解除协议要求,该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 (二)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合同 1、 2015年1月26日,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甲方”)签 订《福田区织网工程暨智慧福田(二期)工程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合同》,合同约 定由公司向甲方提供数据中心建设的软硬件设备、***调试与集成(包括设备的 ***部署及协调、联合调试、培训、技术支持等),后续运维服务三年,合同金 额1,188.00万元。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 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 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 2015年8月28日,公司与中国铁路信息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甲方”)签 订《中国铁路信息技术中心2015年度Oracle产品原厂维保服务采购合同》,合同 约定,由公司向甲方提供Oracle原厂标准服务、 Oracle原厂高级服务、 Oracle硬件 的技术支持服务、 培训服务, 合同金额545.20万元, 服务期限2015年6月1日至2017 年1月22日。合同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39 商解决不成,任意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2016年3月11日,公司与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签订《 IT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甲方提供软硬件设备、信息系统 集成和技术服务,合同金额为464.89万元。合同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 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4、 2016年3月18日,公司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签订《 年度Oracle产品原厂维护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甲方 提供原厂维护服务,合同金额为937.49万元。合同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 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2016年4月28日,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 订《中原银行同城灾备中心建设Tivoli监控软件、 MQ、 WAS中间件项目软件产品 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甲方提供监控软件和中间件等软件产品,合同 金额为260.00万元。合同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 决,协商解决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2016年4月28日,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 订 《中原银行同城灾备建设-虚拟化软件产品项目软件产品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 由公司向甲方提供虚拟化软件产品,合同金额为320.00万元。合同约定,在合同 执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7、 2016年6月17日,公司与深圳市电子政务资源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签订 《深圳市统一移动互联网惠民服务平台项目B包-虚拟化计算及存储资源扩容 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甲方提供软硬件设备和配套的技术支持服务, 合同金额为380.82万元。合同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 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8、 2016年6月21日,公司与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40 订《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系统集成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甲方提 供软硬件设备、系统集成、***调试、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合同金额为 356.94万元。合同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 商解决不成,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2016年6月29日,公司与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签订《 HDS存储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系统产品、 ***调试、保修服务以及标准技术支持服务,合同金额为9,780.00万元。合同约 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应将争 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授信合同和借款合同 1、北京银行授信及借款 2014年11月5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 学院路支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向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额 度3,000万元,额度有效期自合同签订日起24个月,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最长占 用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2014年11月5日,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为公司与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签 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截至2016年6月30日,该综合授信合同项 下的短期借款为10万元。 2014年11月5日, 公司与陈志敏、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最 高额反担保(房产抵押)合同》,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关村 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反担保(应收账款)合同》,陈志敏、朱华 威夫妇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 为公司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提供 反担保。 2、招商银行授信及借款 2015年10月16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签订《授信协 议》,招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向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额度2,500万元,额度有效期自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41 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3日。 2015年10月16日,陈志敏和朱华威夫妇与招 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本《授信协议》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2015年10月16日,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签订最高额质 押合同,以公司自有的四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出质的质物,四项软件著作权 分别为海量数据内部办公管理系统V1.1(编号)、海量数据知识管 理 系 统 V1.1 ( 编 号 )、 海 量 数 据 直 销 管 理 系 统 V1.1 ( 编 号 )和海量数据项目管理系统V1.0(编号2008SRBJ6523)。 截至2016年6月30日,该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短期借款为1,638.29万元。 三、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2016年6月20日,发行人(原告)委托上海飞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 告”或“上海飞力物流”)承运一批设备,由上海运往深圳,被告签发了编号为 S的运单。 2016年6月22日货物送至收货人处,在卸货过程中,其中一 件设备从车上摔落,造成该设备损坏。随后该设备生产商对设备进行检测,认为 该设备属精密电子高性能存储设备,损毁严重,判定为全损,该设备价值 6,844,421.47元。 2016年8月17日,发行人因运输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 飞力物流,起诉上海飞力物流作为承运人,未能履行完好交货的义务,造成发行 人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发行人损失6,844,421.47元并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同日,发行人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 求法院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6,844,421.47元,若银行账户中金额不 足,请求查封或冻结被告的其他财产。 2016年8月24日,发行人和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 2016年8 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受理通知书( 2016沪0112民初24835号)。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42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除上述诉讼事项之外,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 公司不存在对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 讼或仲裁事项。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刑事诉 讼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43 第十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 机构声明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成都哪个别和连 带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陈志敏 朱华威 李 胜 侯 勇 吴 革 王达学 陈益民 全体监事签名: 朱柏青 孟亚楠 李晓云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陈志敏 朱华威 李 胜 胡巍纳 刘 惠 王贵萍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44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项目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刘 皓 胡 伟 何 凡 何春梅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45 三、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人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 说明书及其摘要中的引用的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招 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舒知堂 张晓彤 程 丽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46 四、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 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 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李惠琦 傅智勇 徐 华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47 五、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 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招 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评估师: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 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汤永荣 张双杰 蒋建英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48 六、验资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 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李惠琦 傅智勇 徐 华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49 第十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将存放在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办公地点,以备投资者查 阅: (一)发行保荐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时间、地点 投资者可在发行期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00,下午 3:00-5:00,于下列 地点查询上述备查文件: 发行人: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科大天工大厦 B 座 6 层 01 室 联系***: 010- 传真: 010- 联系人: 李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 168 号腾达大厦 15 层 联系***: 010- 传真: 010- 联系人: 刘皓、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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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这样?请指教!
你的语句少了一个“;”啊
你好,这个故障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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