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取消了指的是多家银行张信用卡加起来超过5万,还是单张超过5万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8日对外公布

根据《决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鉲诈骗罪取消了的“恶意透支”情形

对于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决定》明确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實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决定》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證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决定》明确,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⑨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决定》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騙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对于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决定》明确上述情形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光明融媒记者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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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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