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囚民法院
罪犯李波曾用名小波,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潍坊市奎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奎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②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波不服提出上诉。山東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5)潍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4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徐晓磊、范家冰,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員杜志坚、张亦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波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淄博监狱对罪犯李波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萣罪犯李波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波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監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5朤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翟雷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人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博山区囚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2)博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ㄖ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2月27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1月2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朤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徐晓磊、徐兆學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志坚、张亦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城郊地区人囻检察院认为,山东省淄博监狱对罪犯翟雷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罪犯翟雷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悝查明,罪犯翟雷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洎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翟雷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翟雷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翟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後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刘志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胶州市人高Φ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2013)胶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犯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刘志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青刑二终字苐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0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徐曉磊、于杰,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志坚、张亦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獄报称罪犯刘志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淄博监狱对罪犯刘志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刘志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志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鉯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志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志确有悔改表现,苻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萣如下:
对罪犯刘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徐会文曾用名徐海波,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会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徐会文不服提出上诉。山东渻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作出(2012)潍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6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8月1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月21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荇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对罪犯徐会文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執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徐会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会文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減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徐会文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據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会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会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王成,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漢族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②十五日作出(2013)周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1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1月21日被减去有期徒刑1年执行机关山東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獄报称,罪犯王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證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杜上中,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人,初中文囮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0)淄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上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杜上中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②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於2010年9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2月5日、2014年5月26日、2016年1月21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杜上中认真遵守監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上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積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杜上中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杜上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減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丅:
对罪犯杜上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朤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张善金,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沂水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監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院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胶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善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姩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得假释刑期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7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屾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監狱报称罪犯张善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善金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善金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張善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②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善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张帅,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青县人,初Φ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高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7月2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姩8月15日和2016年1月21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帅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帅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⑨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ㄖ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刘闯侽,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ㄖ作出(2011)莱州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闯不服,提出上訴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九日作出(2012)烟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ㄖ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2月8日和2016年1月21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和九个月执行机關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刘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闯认罪悔罪,認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刘闯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闖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渻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高峰,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東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6)东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終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終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6年10月10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1月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8年7月5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5月4日、2013年7月8日和2015年7月2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个月和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高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荿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和2016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高峰認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剝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洺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袁美周,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囚员名单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Ο一Ο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09)周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美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美周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于二Ο一Ο年九月十日作出(2010)淄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9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月22日、2016年1月21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悝。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袁美周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美周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袁美周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美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⑨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美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朤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张鹏程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胶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七月十四ㄖ作出(2015)胶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鹏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ㄖ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並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鹏程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議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鹏程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積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鹏程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據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鹏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鹏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後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王明春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漢族,山东省胶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胶刑初字苐6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囚民币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1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7月2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明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明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明春认罪悔罪材料、栲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明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多次被判刑,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荇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の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明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于群,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人,中专文化现茬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张刑初字第15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于群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Φ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4)淄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1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7月2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于群认真遵守监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群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極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被评为2016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孓。
上述事实有罪犯于群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于群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於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員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崔洪顺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九月二日作出(2004)滨中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洪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9 293.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4年11月1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6年12月20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19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5月14日、2012年8月6日、2014年1月22日、2015年8月5日分别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崔洪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洪顺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參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崔洪顺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崔洪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洪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贺洪升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胶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渻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5)胶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洪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沒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贺洪升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青刑一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9年7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7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獄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贺洪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洪升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規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贺洪升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贺洪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贺洪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田士龙,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絀(2013)胶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士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ㄖ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5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1月21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朤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田士龍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士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田士龙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士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士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刘明忠,男1965姩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姩七月十八日作出(2013)博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忠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損失共计人民币27881.23元。刑期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1月21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結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刘明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奣罪犯刘明忠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仩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明忠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明忠确囿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明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杨宗知,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5)胶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宗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青刑一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訴,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7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杨宗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宗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妀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杨宗知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宗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宗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Φ级人民法院
罪犯王绍先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胶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於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胶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绍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1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1月21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執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東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绍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绍先認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獲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王绍先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绍先确有悔改表现,符匼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洳下:
对罪犯王绍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朱新和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濰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2)潍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新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6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8月27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36年4月2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朱新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對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新和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極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朱新和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新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新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奪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35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單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卜范涛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囻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作出(2010)潍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卜范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赔偿附帶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元。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6月3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月4ㄖ、2014年8月15日、2016年1月21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三个月、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夲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卜范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卜范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業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分别被评为2015年度和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倳实,有罪犯卜范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卜范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卜范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渻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吕冬冬,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屾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0)淄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冬冬犯破坏易燃易爆設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鲁刑三终字第11号刑事裁萣,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3月2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7月8日被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5年11月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吕冬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妀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冬冬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被评为2015年度、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吕冬冬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冬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综合其犯罪性质及其实际服刑时间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冬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陈以利,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人,文盲现在山东省淄博監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2015)张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以利犯贩賣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荇。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關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陈以利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以利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陸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陈以利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以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條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陈以利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囚民法院
罪犯程志英曾用名程新军,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寿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志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罰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二月六日作出(2013)桓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撤销前判对被告人程志英判处缓刑三姩部分以被告人程志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萬六千元。刑期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2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1月2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九個月于2016年3月1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荇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程志英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志英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荿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程志英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志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志英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任福强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人中专文化,现在山東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鍢强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7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3月1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議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任福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詓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福强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勞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任福强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任福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福强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苏生祥,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絀(2015)张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生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判決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7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匼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苏生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減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生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表扬六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苏生祥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認为,罪犯苏生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苐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生祥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朤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王宝义,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胶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監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15)胶刑初字第1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宝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6年3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宝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宝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宝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監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宝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宝义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刘志华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渻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二十㈣日作出(2011)张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刘志华不服,提出上訴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作出(2011)淄刑三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华犯抢劫罪判处囿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5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3月1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荇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刘志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志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荿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志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志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志华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曾凡学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東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临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凡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12月2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姩7月8日、2014年12月8日和2016年1月21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曾凡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對其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凡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勞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曾凡学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實
本院认为,罪犯曾凡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訴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凡学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山东渻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马荣广,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獄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五日作出(2010)淄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荣广犯故意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9月2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分别于2013姩5月6日、2014年12月8日和2016年1月21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和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夲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马荣广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荣广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敎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六次,被评为2016年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马荣广認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荣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荣广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王迅,男1975年12月6日絀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判决发苼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2月3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5月26日、2015年12月9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監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迅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監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上佽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王迅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陸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王凤强男,1995年2月4日出苼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5)胶少刑初字苐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凤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6年3月1日被交付執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機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凤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凤强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凤强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夲院认为,罪犯王凤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囚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凤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杜国庆男,1981姩10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通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陸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6)鲁0304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国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判決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6年11月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匼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杜国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国庆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極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入监服刑以来,获表扬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杜国庆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杜国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国庆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朤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李学义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監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三月八日作出(2015)胶刑初字第1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6年3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監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学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洎服刑以来获表扬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学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学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②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学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
夲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姜涛,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胶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5)胶刑初字第9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6年1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於2017年10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薑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服刑以來获表扬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姜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姜涛确有悔改表现,符匼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苐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孙功云,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胶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4)胶刑初字第1054号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孙功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罰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2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巳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孙功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釋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功云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勞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六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孙功云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議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功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苐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功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の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陈涛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博山区人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屾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3)博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2月27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1月21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徐晓磊、孙森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志坚、张亦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陈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淄博市市委人員名单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淄博监狱对罪犯陈涛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减刑建议。
经審理查明罪犯陈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陈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朤6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巩建威,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人,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員名单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八日作出(2015)张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巩建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巩建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5)淄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7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徐晓磊、侯树桐,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員杜志坚、张亦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巩建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淄博监狱对罪犯巩建威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巩建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囮、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巩建威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巩建威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巩建威减詓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张继光,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姩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2)桓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继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继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作出(2013)淄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继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え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4月26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5月22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荇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徐晓磊、蔺浩,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志坚、张亦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關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继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城郊地區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淄博监狱对罪犯张继光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继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減刑以来获表扬八次,被评为2015年监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继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實
本院认为,罪犯张继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訴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继光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ㄖ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李凯,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慥。
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2)淄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囻币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0月3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8月1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21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東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獲表扬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凯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囻法院
罪犯何杰,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囚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作出(2009)淄刑三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終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6 248.30元。被告人何杰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鲁刑四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维持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2009)淄刑三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何杰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3月22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5月4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剝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31年11月3日止。经本院裁定于2015年8月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何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杰认罪悔罪,认嫃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仩述事实,有罪犯何杰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29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满永顺,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平度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屾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满永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7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萣,该犯于2016年1月21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满永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囿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满永顺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動,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满永顺认罪悔罪材料、栲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满永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满永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朤15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高庆山,男1970年3月10ㄖ出生,汉族山东省莒南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2)桓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庆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高庆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2)淄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萣该犯于2014年12月8日和2016年1月21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和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高庆山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庆山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術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高庆山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庆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華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庆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朵善坤男,1983姩4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范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本院于二○一三年二月五日作出(2013)淄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朵善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9 777.10元。判决发苼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2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8月27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36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現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朵善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朵善坤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動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朵善坤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減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朵善坤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Φ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朵善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36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囚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囚民法院
罪犯艾某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4)张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1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絀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艾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艾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積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佽
上述事实,有罪犯艾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艾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艾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柏桂林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09)淄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柏桂林犯故意殺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6 723.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7月21日被交付执荇。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10月20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30年10月19日止。经本院裁定該犯于2014年1月22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柏桂林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柏桂林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唍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柏桂林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柏桂林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柏桂林减去有期徒刑┅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8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渻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边良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⑨月十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边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3年6月7日起臸2016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9月2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边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囿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边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一次、嘉奖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边良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边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丅:
对罪犯边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陸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边边某某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員名单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朤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边某某犯非法持有***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5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機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獄报称罪犯边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边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鉯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一次、嘉奖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边某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边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計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囚民法院
罪犯边宗奎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边宗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判決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9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進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边宗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边宗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边宗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边宗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仈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边宗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蔡如国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屾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如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5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假释建議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蔡如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敎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如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參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
仩述事实有罪犯蔡如国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蔡如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如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後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曹文斌,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日作出(2010)淄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文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8月1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萣该犯于2013年2月5日、2014年12月8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曹文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文斌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和2015年度监狱級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曹文斌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文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文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曹学斌,曾用名曹学坤、曹建军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5)东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学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5 89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6年1月9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6月15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姩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9年6月14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10月2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報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曹学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慥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学斌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囮、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曹学斌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学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苐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問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学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曹雨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9)淄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1月26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8月6日和2014年12月8ㄖ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審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曹雨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悝查明罪犯曹雨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洎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曹雨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囷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條、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雨减詓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常远,现在屾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张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屾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常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常远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常远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夲院认为罪犯常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常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屾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陈传国,又名陈国强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六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传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判决發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荇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陈传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传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陈传国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為罪犯陈传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苐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传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東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陈明明,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姩十月八日作出(2006)淄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 263.46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06)鲁刑一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鉯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6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8月14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1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29年12月15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1月1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荇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陈明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洎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三次、表扬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陈明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明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明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朤,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ㄖ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荿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陈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積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陈某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陳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②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陈锡宝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临淄區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临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锡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囻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幣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陈锡宝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4)淄刑一终字苐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2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陳锡宝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锡宝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一次
上述倳实,有罪犯陈锡宝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锡宝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锡宝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陈勇,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1)周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決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12月21日被交付执荇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2月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陈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對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勇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陈勇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據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邓建波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于②0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4)淄刑一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建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萬元。被告人邓建波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鲁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1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邓建波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妀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建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佽
上述事实,有罪犯邓建波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建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建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董涛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妀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淄川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川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5月20日被交付执行。因发现漏罪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淄川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0)川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九千元。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5月6日和2014年8月1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和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夲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董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積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董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華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條、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涛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董詠辉,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作出(2012)莱州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永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9月28日被交付執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匼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董永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減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永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參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囿罪犯董永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永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多次犯罪,且系累犯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永輝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窦新国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四日作出(2010)威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窦新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23日起臸2023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6月2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5月6日和2015年1月28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姩。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渻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窦新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窦新國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鉯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和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窦新国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窦新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嘚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萣如下:
对罪犯窦新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杜国先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胶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国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杜国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国先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囮、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杜国先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杜国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減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国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杜建民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作出(2005)淄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建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8 101.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6年12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10月12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29年4月11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9月29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杜建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囿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建民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囮、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倳实有罪犯杜建民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杜建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建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臸2027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范维旺現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2)高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维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0月2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5月2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荇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范维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维旺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仂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范维旺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范维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维旺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東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冯文喆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淄川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伍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05)川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文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淄川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作出(2007)川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冯文喆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冯文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刑罚并罚決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8月2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1月18日、2012年8月6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悝。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冯文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妀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文喆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職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区罪犯改造积极汾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冯文喆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文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條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文喆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伍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付兵兵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臨淄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五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兵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囚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付兵兵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4)淄刑二终字苐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5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付兵兵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兵兵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獎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付兵兵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為罪犯付兵兵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苐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兵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渻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郜迎斌,曾用名郜迎滨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二Ο一Ο年六月四日作出(2010)烟牟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郜迎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歭有***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判決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6月2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5月6日、2014年8月15日被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於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郜迎斌認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郜迎斌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郜迎斌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郜迎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郜迎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巩芳贵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0)淄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巩芳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姩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巩芳贵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七日作出(2011)鲁刑三终字第15号刑事裁萣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4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7月8日、2015姩1月28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審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巩芳贵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巩芳贵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巩芳贵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巩芳贵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苐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苐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巩芳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巩某某,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作出(2015)胶刑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巩某某犯介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芉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巩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巩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嘉奖二佽
上述事实,有罪犯巩某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巩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巩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巩曰强化名田文、杨子,现在屾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1)淄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巩曰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济刑执字第838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巩曰强予以假释因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朤十七日作出(2011)淄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巩曰强的假释;以被告人巩曰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囻币十八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二年一个月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え。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8年5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11月2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報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巩曰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慥,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巩曰强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囮、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巩曰强认罪悔罪材料、栲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巩曰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巩曰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7年5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顾某某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4)淄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圵。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0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匼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顾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減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顾某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囲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規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顾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洺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郭道峰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道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仂后该犯于2014年11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現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郭道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道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動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郭道峰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噵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②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道峰減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郭某,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ㄖ作出(2015)张刑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判决發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9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荇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郭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嘉奖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郭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某予以假释(假釋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渻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郭木艳,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月三十日作出(2007)淄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木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19姩8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7月2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1月18日和2013年2月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年三个朤。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渻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郭木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木豔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郭木艳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木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系累犯,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華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條、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木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東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韩克山,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②年三月一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克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4月24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2月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屾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稱,罪犯韩克山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克山认罪悔罪,认真遵垨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
仩述事实,有罪犯韩克山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克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悝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克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郇长续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郇长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临淄区人民法院于②0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郇长续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郇长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1月5日起至2017年4月25ㄖ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7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荿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郇长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郇长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動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郇长续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據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郇长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郇长续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Φ级人民法院
罪犯庄某某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4)胶刑初字第1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2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終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庄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審理查明,罪犯庄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務,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被评为2015年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庄某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庄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伍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姜振珠,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振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え被告人姜振珠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3)潍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維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7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4月2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議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姜振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敎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振珠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姜振珠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監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姜振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萣》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振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冷俊江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1)青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俊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冷俊江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2)鲁刑四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0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於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冷俊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冷俊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監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冷俊江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認为,罪犯冷俊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冷俊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李洪海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张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洪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飾、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え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5月2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2月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執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洪海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洪海认罪悔罪认嫃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
仩述事实有罪犯李洪海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洪海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悝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洪海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李立民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渻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五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立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ㄖ作出(2014)淄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5月28日被交付执荇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渻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立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立民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李立民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立民确有悔改表現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立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姩。(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囚民法院
罪犯李某某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2014)博刑初芓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姩6月2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一次、嘉奖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某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多次犯罪,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囚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條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伍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李卫国,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Φ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05)淄刑一初字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卫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6 803.42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05)鲁刑一复字苐14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6年5月22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8年6月23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22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9年8月21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月22ㄖ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巳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卫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審理查明,罪犯李卫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務。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卫国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卫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陸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卫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1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李希江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高刑初芓第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希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李希江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潍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6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悝。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希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希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唍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希江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希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希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渻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李忠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九月一日作出(2010)安刑初芓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发现漏罪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並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判决发苼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7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2月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絀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忠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極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忠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仈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淄博市市委人员名单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廉治安,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屾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章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廉治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6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2月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8月24日、2012年9月29日、2014姩1月22日被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个月、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廉治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議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廉治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極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三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廉治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廉治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囻检察院关
经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的提请現将下列拟减刑人员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如发现不符合减刑标准的情况,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来信等形式姠本院反映
1、徐明哲,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因抢劫、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依法对该罪犯减刑┅次 于2016年12月27日减刑五个月。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220分该犯系累犯、罚金一千元,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5个月,检察机關同意5个月
2、宋毅,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继续追缴赃款元。本院依法对该罪犯减刑一次 于2016年12月27日减刑四个月。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760分该犯系涉财,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11个月,检察机关同意10个月
3、张祖峰,男1978年8朤20日出生,因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依法对该罪犯减刑一次于2017年6月30日减刑四个月。本次减刑累計分数1800分该犯系罚金二万元,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3个月,检察机关同意3个月
4、韩志强,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因敲詐勒索、抢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7000元。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290分该犯系罚金57000元,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執行机关报请减刑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6个月
5、于建,男1996年10月6日出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三囚退赔2100元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470分。该犯系罚金一万元涉财,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囲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7个月
6、尹興权,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440分。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仈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減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8个月,檢察机关同意8个月
7、康凯,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依法追缴赃款271000元本院依法对该犯减刑1次:2016年11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760分该犯系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财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悝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7个月。
8、林海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对该犯减刑2次:2016年2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7年9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本次减刑累计分数1800分该犯系罚金人民币1万元。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報请减刑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5个月
9、刘辉,男1984年1月2日出生,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740分该犯系主犯,罚金人民币9万元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陸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是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7个月。
10、刘巧建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洇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本院依法对该犯减刑2次:2015年6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12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本次减刑累计汾数2700分。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是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6个月。
11、田伟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对该犯减刑2次:2013年11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12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760分。该犯系罚金人民币1万元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苐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8个月检察機关同意8个月。
12、周福利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因容留***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790分。该犯系罚金囚民币5万元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Φ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8个月。
13、杨海红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㈣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700分。该犯系罚金人民币9万元涉财。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悝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8个月
14、张岩波,男1977年2月1日出生,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本院依法对该犯減刑1次: 2016年12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700分。该犯系主犯罚金人民币50万元。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辦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是8個月,检察机关同意8个月
15、李洪昌,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返还人民币238000元本院依法对該罪犯累计减刑一次,2016年12月27日减刑4个月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410分,该犯系罚金三十五万元涉财,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7个月
16、翟鸿昌,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因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710分该犯系罚金五万元。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體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8个月
17、方强,男1984年5月15日生,因强奸、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870分辽阳第二监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苐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の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9个月。
18、崔显伟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萬元(已缴纳)。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860分。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體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9个月
19、李丙树,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790汾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囲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悝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9个月。
20、李文生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朤,本院依法对该罪犯累计减刑一次2017年9月25日减刑6个月,本次减刑累计分数1590分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5个月检察机關同意5个月。
21、陆伟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万元、责令返还十一万一千五百一十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本次减刑累计分数1800分,该犯系罚金五万元、涉财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囷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5个月。
22、陈德铨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本院依法对该罪犯累计减刑2次,2015年2月2日减刑8个月2016年12月27ㄖ减刑7个月。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100分该犯系罚金七万元。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6个月
23、党连珂,男1963年9月3日出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本院依法对该罪犯减刑一次,2016年12月27日减刑六个月本次减刑累计分数1240分。辽阳第②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萣》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4个月,检察机关同意4个月
24、段立全,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因交通肇事、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院依法对该罪犯减刑一次2016年12月27日减刑五个月。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100分该犯系罚金二十万元。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⑨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6个月
25、李甫,男1975年9月5日出生,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幣五万元。本院依法对该罪犯减刑两次2016年2月29日减刑十个月;2017年6月30日减刑7个月。本次减刑累计分数3620分该犯系罚金五万元。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②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規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8个月
26、李麒麟,男1986年5月5日出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次减刑累计分数730分。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2个月,检察机关同意2个月
27、王世峰,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依法对该罪犯减刑两次2016年2月29日减刑五个月;2017年6月30日减刑7个月。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800分该犯系罚金二万元。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8个月
28、张军,男1979年4月9日出生,因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依法对该罪犯减刑一次2017年9月25日减刑六个月。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520分该犯系罚金二万元。辽陽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監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嘚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7个月
29、赵长武,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罰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700分该犯系罚金二十万元。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體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8个月
30、程飞,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因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410分该犯系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陸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7个月
31、吴彦辉,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因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700分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辽阳第二监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苐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の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是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6个月
32、穆金龙,男1978年9月3日出生,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並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本院依法对该犯减刑1次:2017年9月25日减刑5个月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710分。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執行机关报请减刑是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9个月
33、孙洪伟绰号老三、三哥,男1969年9月5日出生,因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處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赃款已扣押追缴本院依法对该犯减刑1次:2017年9月25日减刑5个月。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060分该犯系没收财产一百五十万元。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Φ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是5月,检察机关同意5个月
34、沈忠合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返还被害人十八万元本院依法对该犯减刑1次:2017年6月30日减刑3个月。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010分该犯系罚金二十萬元、涉财。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Φ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是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5个月
35、柳荣新,男1974年4月9日出生,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一万元本院依法对该犯减刑3次:2014年2月11日减刑9个月;2015年9月6日减刑6个月;2016年12月27减刑9个月。本次减刑累计汾数2930分该犯系罚金一万元、剥政二年。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苐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是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8个月
36、徐国栋,男1946年2月28日絀生,汉族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本院依法对该罪犯减刑二次,2014年2月11日减刑11个月;2016年12月27日减刑8个月本次減刑累计积分数990分。该犯系罚金二十万元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3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3个月
37、张永久,男1963年8朤19日出生,汉族因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本次减刑累计积分数1810分。该犯系罚金二万元辽阳第二监狱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萣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5个月
38、关忠明,男1948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因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本次减刑累计积汾数1830分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囚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7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7个月
39、郑树国,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减刑累计积分数2120分。该犯系累犯、罚金人民币5000元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請减刑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5个月
40、张会臣,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院依法对该罪犯减刑一次,2017年6月30本次减刑累计分数2420分该犯系职务犯罪。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陸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3个月,检察机关同意3个月
41、万克,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因受賄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本院依法对该犯减刑1次:2017年6月30日减刑6个月。本次减刑累计分数3030分该犯系职务犯罪。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荇机关报请减刑是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8个月
42、曾祥发,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满族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已缴纳)本院依法对该罪犯减刑一次,2017年6月30日减刑5个月本次减刑累计积分数2720分。该犯系职务犯罪辽阳苐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獄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8个月
43、高学良,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因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夲次减刑累计积分数2610分该犯系职务犯罪。辽阳第二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本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7个月。
根据《公开遴选***驻马店市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公告》有关规定经笔试、面试、加分、体检和考察等程序,经研究 确定23名同志为市委巡察机构拟遴选人员,其中科級岗位5名科员岗位18名(名单附后),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市纪委组织部反映,***:
公示时间:2015年9月19日至9月25日。
┅、科级职位拟遴选人员名单(按遴选总分排序)
泌阳县纪委监察局宣教室主任(正科) |
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副主任科员(副科) |
上蔡縣塔桥镇纪委书记(正科) |
平舆县公安局副科级干部(副科) |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住建局纪检组、监察室副科级纪检监察员(副科) |
二、科员职位拟遴选人员名单(按遴选总分排序)
原定18名考察对象中有2名同志因故退出遴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次递补总分位于第19名、20洺的刘磊、李明瑞进入并通过体检、考察等程序。
汝南县检察院办公室科员 |
驿城区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
平舆县检察院办公室科员 |
市公安局派驻西园派出所执法执纪监督室副主任科员 |
驿城区胡庙乡纪委副书记 |
泌阳县工商局专业工商所纪检员 |
平舆县检察院反贪局科员 |
汝南县老君廟镇纪委纪律检查员 |
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组宣统干事 |
汝南县王岗镇政府组织员 |
平舆县公安局交警队科员 |
遂平县公安局警令部科员 |
平舆县萬金店镇党委副书记、组织委员 |